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自我保健意识不断增强,对医疗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再加上社会舆论的过度关注,导致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纠纷频发,并日渐成为影响我县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一个社会问题。为此,我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专项调研,以求找出问题根源,探寻解决之道。
一、我县医疗纠纷现状
2008年至今,全县在县卫生局登记备案的医疗纠纷79件,其中关于县级医疗机构的有46件,关于乡(镇)卫生院(含门诊部)的有11件,关于民营医疗机构的有8件,关于村卫生站的有14件。在79件医疗纠纷中有14件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占纠纷总数的17.72%),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4件;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协商解决的65件(占纠纷总数的82.28%),医疗机构赔付147.94万元(占总赔付的77.70%);存在上访、信访、缠访和“医闹”现象,造成不良影响和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30件(占纠纷总数的37.97%),取得医疗机构赔付102.3万元(占协商赔付的69.15%);多部门协作打击“医闹”行为的4件(占存在“医闹”件数的13.34%)。
二、医疗纠纷产生原因分析
(一)医疗机构因素。一是医疗机构管理有待加强,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服务态度需进一步提高和加强。二是医患沟通不够,医患关系紧张,患者盲目认为交了钱,应达到良好医疗效果。三是医疗机构对医疗纠纷的防范和规范处理重视不够,医疗纠纷防治办法、处理程序不完善。医疗纠纷早期,各科室医生不能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医疗纠纷发生后,均由本身缺少法律、心理、社会学知识的医务工作者处理,效果多不佳;一旦有恶性化倾向时,医方往往束手无策,多请保安人员介入,又加剧了医患双方的对立情绪;当恶性医疗纠纷发生后,只有报告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参与处理。在整个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医疗机构始终处于被动应付状态。
(二)患方因素。一是患者及家属医学常识匮乏,对疾病的转归、并发症、不良反应等现象不理解。例如在县中医医院与熊义的医疗纠纷中,患者因交通事故严重受伤入院治疗,其间对伤情、手术的转归不理解,认为责任方已出钱就应治疗好。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和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熊义并未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后,熊义仍然到医院、有关部门,甚至县委县政府投诉和缠访,要求医院退还医疗费用。二是就医观念落后,对治疗效果期望过高,受经济利益驱使制造纠纷或丢弃患者。例如在县中医医院与谭仁会的医疗纠纷中,患者因上腹饱胀1年,病情加重后3天才入院治疗,入院当日下午出现呼吸、心跳停止,抢救无效死亡。患方主观认为是医疗事故要求经济赔偿,拒绝尸检、鉴定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而采取在医院设立灵堂、摆放花圈、敲锣打鼓、燃放鞭炮、焚烧纸钱、散发传单、停尸闹事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以求得到高额赔偿。后经多部门通力合作,制止和打击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将其他无法调和的社会矛盾转型为医疗纠纷,转嫁责任给医疗机构,讹诈钱财。例如在县中医医院与杨正平的医疗纠纷中,患者因交通事故严重受伤入院治疗,车方因负担不起医疗费用故意找医院纠缠,患方在车方怂恿下同车方一起上访,将交通事故转型为医疗纠纷。经宜宾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后车方不服,继续到医院、有关部门甚至县领导处投诉和缠访。医院从人道主义出发借款4万元给杨正平至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治疗一月后,车方又将杨正平送回至县中医医院滞留。
(三)社会因素。一是国家公务人员、社会闲杂人员介入,舆论的不客观导向起了推波助澜作用。二是少数道德和素质低下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参与缠讼、滥讼。三是职业“医闹”掺和医疗纠纷,常以停尸闹事、摆放花圈、燃放鞭炮、散发传单等形式要挟,索取高额赔偿。例如在僰王山镇两龙门诊部与何其维的医疗纠纷中,患者因高血压、脑梗塞于两龙门诊部诊疗(主要为针灸治疗),因出现脑出血症状送县级医疗机构救治,家属认为患者脑出血是由于医院针灸所致,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出现打砸医院设备药品等行为。后因患者在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出院一月后于家中死亡,患方拒绝尸检,职业“医闹”介入抬尸闹事,后经公安机关查实,的确存在患方与“医闹”利益分割现象。经宜宾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四是鉴定机制不畅,鉴定程序繁琐时限过长。患方认为鉴定专家与医院同属卫生系统,多是同学、校友,容易违背学术规定作鉴定。另外鉴定费用较高,患方受封建思想等多种因素影响拒绝尸检。五是各部门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协作联动机制,往往导致医疗纠纷不断升级。
三、医疗纠纷带来的后果及影响
(一)严重影响我县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二)造成负面的社会舆论,影响医疗机构乃至整个医疗卫生行业良好形象。
(三)威胁到医疗机构公共财产安全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侵害医患双方及其他患者的合法权益。
(四)医疗纠纷的处理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影响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和正常医疗秩序。“医闹”、“医赖”、“缠访”等不良情况的出现增加了医疗机构、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的难度,增加了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工作量。
四、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对策建议
医疗纠纷的常发性、复杂性与现行单一的调解处置机制不相适应,为了把医患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及时控制大量医患矛盾快速升级,避免大量因医患纠纷可能引发的上访、群访和恶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调研,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在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尊重事实、依法处置”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以及“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下,提出以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建议。
(一)建立防范机制。一是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将上述制度落实到诊疗工作之中;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全面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素质;设立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设立患方接待场所,公布投诉电话和医疗争议处置程序,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按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要求设置内部保卫机构,加强内部治安管理和纠纷防范,添置技术监控设备。制定医患纠纷防范预案、处置预案,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切实做到依法执业、规范执业、文明执业,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避免医疗事故发生,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打击非法行医、超范围行医、异地行医等现象,保障就医环境健康。加强医疗服务宣传,提高群众就医意识。加强纠纷协作机制,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三是各乡镇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和正面舆论导向,各司其职,做好医疗纠纷防范工作,为依法规范处理医疗纠纷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应急机制。根据医疗纠纷的不同类型和恶化程度进行相应的调解和处置。各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配合,开展处置工作。一是医疗机构要健全投诉机制,当事医务人员、科室、医院三级响应,加强与患方沟通,告知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的途径。及时了解纠纷原因和患方诉求,对纠纷发展趋势客观评估,及时协调处理纠纷和报告相关上级部门。发生医患纠纷后,当事医务人员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及医疗机构质量管理部门报告,重大纠纷应及时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医患纠纷不得迟报、瞒报或谎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医患纠纷发生后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和估计恶化程度,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①患者不明原因死亡且医患双方对死因有重大争议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②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③矛盾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其他医患纠纷;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①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公私财物; ②抢夺或毁损与医患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如药品、病历及其他档案资料、卫生材料和医疗器械等);③侮辱、威胁、恐吓、医务人员的;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擅自进入医务人员住宅骚扰,甚至围攻殴打医务人员;④非法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围堵医疗机构大门,或限制人员和车辆出入,影响医疗机构医疗救治工作;⑤抢夺尸体或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经劝说无效;⑥在医疗机构内外拉横幅、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放鞭炮、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泼洒秽物、堵塞交通等影响正常诊疗秩序;⑦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遗弃在医疗机构;⑧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要调查诊疗情况,调解医患争议,宣传依法处理途径并主导依法处理医疗纠纷。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沟通,增强依法处理力量。对社会影响较大、矛盾突出、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重大医患纠纷,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动态报告纠纷及其处理的进展情况,必要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立调处机制。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制度。成立由县政府办、政法、卫生、公安、司法、保险、各乡镇政府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医调委。在调解过程中,医调委作为第三方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下,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为医患双方公平地提供医学、法律政策等方面援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保护双方相应的合法权益。医调委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的职能:一是充分发挥中立机构调解作用,二是维护医患关系、人际关系和社会稳定,三是在法律规范相对不完善的情况下提供适应社会和技术发展变化的灵活的纠纷解决程序,四是通过理性协商调解、依法规范处理,最终实现医疗纠纷双赢的处理结果。医调委形成的处理意见和调解结果应得到司法部门及保险机构的认可。医调委下设医学、法医学专家库,为医调委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建立保险理赔机制。在全县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并引导、鼓励非公有医疗机构参照执行,以减轻医患双方因医疗责任而导致的风险,确保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对已经医患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医调委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或生效判决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和保险机构应依法及时支付赔偿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