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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新拆迁条例:废除“行政强拆”,司法须“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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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泰秘书 发表于 2010-11-27 10:0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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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寂近一年的新拆迁条例终于有了下文,而且还是一个好消息:即将出台的新条例拟取消“行政强拆”,强调强拆须走司法程序。不仅如此,还将明确政府在征收和补偿中的主体地位,拆迁补偿重视个人需求,并实行公开制度,禁止征收机构营利。(《京华时报》11月24日)

被称为新拆迁条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自年初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的十个月里悄无声息,社会各界在表达不满的同时,也深深感受到新条例制定过程中所承受的强大压力,不禁为能否在制度上实现重大变革、切实推动政府进行“自我革命”而备感担忧。

新条例即将揭开面纱,特别是其中的制度性新变化,已经让先睹条例内容的专家学者们感到欣喜,看到希望。取消“行政强拆”,让拆迁过程中的权力配置更加科学合理,也让解决纠纷的程序更加公平公正,有利于各种矛盾和纠纷的及时合理解决;明确政府为征收和补偿主体,让征收回归本义,同时强调征收机构不得营利,将有效地避免因经济利益而刻意压低补偿标准,通过暴力拆迁加快征收进程;补偿情况的公开透明,能够有效地防止拆迁户捕风捉影地相互攀比,漫天要价,最大限度地消除暗箱操作的土壤,避免矛盾的产生。从这个意义上看,新条例值得期待。

同时也应当看到,新条例拟取消“行政强拆”,意味着政府在征收过程中的全部强拆,都将以“司法强拆”的面目出现。也就是说,将把应否进行强拆、如何强拆的决定权和实施权都由政府转移给了法院。这是对中国司法的严峻考验,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早做准备,迎接挑战。

长期以来,强制拆迁都是一块“烫手山芋”,政府感到头疼,法院更不愿意介入,甚至唯恐避之不及。部分地方法院为了防止引火烧身、出力不讨好,不惜违背法律宗旨和具体规定而通过制定内部指导文件的形式,要求法院和法官拒绝受理相关案件,使被拆迁人投诉无门。加之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有意无意地与开发商结成同盟,不少地方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逼迁强拆、暴力拆迁事件,严重激化了官民关系,甚至发生了过激反抗强拆逼迁现象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对拆迁问题采取“躲避”政策,使一些法官法律政策知识不足,审判业务水平下降,取消“行政强拆”之后,法院面临的第一个严峻考验,就是尽快掌握征收补偿和强制拆迁的法律政策,努力提高相关业务的审判水平。特别是在当前日益泛滥的“行政强拆”已经严重激化了社会矛盾,在个别地方甚至已接近“爆发极限”时,法院接过来的这块“山芋”,比任何时候都烫手。一旦处理不好,不仅损害司法公信,还可能引爆原来紧张的局势。

法院面临的另一个严峻考验是保持司法独立性问题。司法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容易受到政府及官员的非法干预,这是我国司法的一大痼疾,在不少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尤其是行政审判案件中的问题更加突出。司法拆迁案件恰恰是以政府为主体的行政案件,地方法院能否挺起腰杆,是否敢向非法干预说“不”,将直接关系到由“行政强拆”转向“司法强拆”的制度变革是否成功。如果法院和法官仍然唯当地政府和官员的马首是瞻,不能坚守司法独立性的话,那么,取消“行政强拆”则可能沦为换汤不换药的把戏,制度改革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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