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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玉凯:官员信息披露应成为监督权力的公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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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老秘 发表于 2010-8-22 22:5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去年以来,围绕官员信息披露以及一些地方采取的严厉举措,社会各界给予了高度关注。深圳规定“裸官”一律不能担任党政正职;重庆规定配偶子女是律师的,法官不得担任法院领导职务;青岛为了加强对“裸官”管理,要求其买房、炒股等必须及时报告。另外,广东、山西、内蒙古、成都等地方都明文规定,官员子女、配偶从业、投资等情况必须上报,登记在案,等等。

为什么在这个时候,社会公众如此关注官员信息披露呢?这与我国公民社会的快速发展、网络时代的到来、公民参与公权力监督的热情高涨以及官员队伍建设面临的问题等密切相关。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公民社会得到了快速发育,特别是网络时代的到来以及网络民主、网络监督的异军突起,给普通民众参与公共治理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和实施,都为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提供了强大的制度保证。可见,人民群众要求提高政务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是现代民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官员、特别是一些重要职位上的官员,由于工作性质和行使的公共权力,使其往往会变成公众人物,很自然地会受到社会的关注。

与公民的上述诉求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少数官员滥用权力、贪污腐败、以权谋私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在此背景下,要求加强对官员的监督,特别是社会公众对官员监督的呼声日益强烈,而了解官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子女、配偶的工作、动向,家庭的资产、投资等,往往成为社会公众衡量一个官员是否清廉的重要指标。官员只有顺应民众这样的诉求,才真正能够清清白白做人,明明白白做事,把自己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这几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在这方面的探索,已经在监督约束公权力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效,得到了公众的高度评价,这本身已经说明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公开官员个人的一些重要信息,会不会侵犯个人隐私,是很多人都担心的问题。首先应该肯定,官员作为公职人员,既有公众人物属性的一面,也有自己的隐私需要保护的一面。这里所说的上报或者公开官员某些重要信息,其范围主要是指那些与公权力可能私用的领域有关,如子女、配偶的工作、动向,家庭的重要资产、重要投资等,并不涉及官员个人其他方面的隐私。同时,即使这些信息,也不是所有公职人员都要公开的,而主要指向那些重要岗位、领导岗位。这与中央制定的一系列有关政策是完全吻合的。

比如早在1997年,中央就规定领导干部要把“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作为报告的事项之一并多次重申。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把领导干部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个人事项的内容。今年4月,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正是按照中央制定的这些政策规定,一些地方在官员信息披露上进行了大胆的实践和探索。

当然,建立和完善官员信息披露制度,不仅要解决观念层面的认识问题,还要有科学完备的实施细则。要通过具体的细则和规范,既约束官员的行为,也规范公众的行为。公民有权通过网络和其他手段监督官员、监督政府,但那些以披露官员信息、加强监督之名进行恶意诬陷、诽谤的行为,如果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得以确认,应当依法予以制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营造一个良好的官员信息披露、监督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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