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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建立健全干部履职问责制度的探索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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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人才网 发表于 2009-12-2 08: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今年以来,泰宁县为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效能意识,切实加强领导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打造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优良软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出台了《泰宁县科级干部履职问责暂行办法》,对各级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实施问责,使全县干部作风有了明显改观。
  一、工作动因
  推进干部履职问责,是泰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服务型政府、廉洁型政府、人民满意政府建设,加快提升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深化问责制度的要求。干部履职问责制度建立前,虽然县里也出台了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行政效能告诫等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在责任标准的界定上大多过于笼统,常常出现责罚不相适应的问题,行政问责大多是针对影响安全事故行为、违法违纪行为,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较少,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不利于提升行政效率和服务效能。而建立干部履职问责制度,就是从多方面健全完善行政问责相关规定,增强政策的操作性和执行力。二是干部激励机制的补充。今年,泰宁县全面规范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公务人员的工资固定收入虽然有所增加,但由于县里取消了机关单位自行发放加班费、考勤奖和考核奖等激励政策,使原先通过经济手段建立的干部管理激励机制失效,机关单位干部之间普遍存在的干与不干、干多与干少、干好与干坏一个样问题。建立干部履职问责制度,就是为了避免规范津补贴政策执行后,干部激励机制缺失问题,进一步调动干部工作积极性。三是推进工作开展的需要。今年是泰宁发展的关键一年,作为申报世界自然遗产的提名地,9月将接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家考评,其“申遗”迎检工作有待全县各级干部共促共为,而严格实行行政问责能为这项工作开展提供有效制度保障。此外,泰宁是我省先行先试干部能上能下机制的典型,省委、市委有关领导及组织工作会议,均对我县这一典型经验给予充分肯定,并就推广落实提出具体要求,因此我县更应行先试。而推行干部履职问责,同时也是对完善干部能上能下工作机制的深化和拓展。
  二、主要做法
  1、问责对象“明”。明确规定问责的主体是县纪委(监察局)和县委组织部,问责的对象包括全县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商联机关、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全体干部。问责过程中坚持“权责统一、问责有据、过责相当,教育与惩诫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落实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并着力在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与直接经办人员责任的界限上下功夫,分别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
  2、问责方式“全”。 重点突出了过错问责、低效问责、无为问责、违纪问责,明确问责方式包括诫勉谈话、诫勉教育、效能告诫、组织处理(停职、调整、降职、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党纪或政纪处分等五大类。问责方式可根据干部在履职过程中需问责的情节轻重和造成的不良影响程度,单独或合并使用。问责方式的多样化,使干部的每一需问责的行为都能有相对应的方式进行问责,充分体现了“过责相当”的要求。
  3、信息来源“广”。紧紧按照“问责有据”的要求,积极拓宽干部问责的信息来源,通过执纪执法部门联席会议、经常性了解干部、年度履职考核测评、效能测评和明察暗访、领导及部门建议、群众举报(业主投诉)、信访督查、新闻曝光等各种渠道来了解干部履行职责的现实表现情况,使干部切身感受到来自多方面的监督,提升了干部履职尽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4、问责程序“严”。明确由问责主体县纪委(监察局)或县委组织部根据问责内容的不同性质,采取适当的途径和方式了解核实所反映存在问题人员的情况,并形成调查报告,提出问责或不问责的具体建议。根据调查报告,对一般干部、科级干部拟给予诫勉教育、效能告诫问责的,由县效能领导小组做出问责决定,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对科级干部拟给予诫勉谈话问责的,根据性质由县纪委(监察局)或县委组织部做出问责决定。对拟给予组织处理(停职、调整、降职、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问责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县管科级干部由县委组织部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委研究后做出问责决定;对拟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问责的,由各党委或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涉及科级干部的,由县纪委(监察局)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委研究后做出问责决定。被问责对象对处理不服的,可在15日之内向作出处理意见的机关进行申诉,原处理机关在2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问责决定及对问责决定执行的有关材料要归入被问责对象干部人事档案和案件文书档案,并酌情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5、连带责任“延”。对与问责对象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延伸追究,明确规定具体经办人员受到效能告诫以上问责的,属分管领导失管失察的,同时酌情对其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的问责;一个单位一年内有两人次以上分别受到诫勉谈话、诫勉教育、效能告诫的,单位主要领导要视情况向县委、县政府作出说明;对副科级干部受到效能告诫以上问责的,属主要领导失管失察的,同时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的问责,若后果较严重、影响恶劣或经济损失较大的,还酌情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教育及以上的问责。
  6、结果运用“实”。在问责结果的运用上突出“真实、实效”,将问责结果作为年度考评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明确一年内受到问责的个人一律取消其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受到诫勉谈话问责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奖定为末等;受到诫勉教育以上问责的,取消其个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奖金。受组织处理以上问责的个人,其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受党纪或政纪处分的科级干部,由县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初步成效
  履职问责制度实行后,全县干部队伍中因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不能很好地履行岗位职责,不认真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等问题,共有23干部被问责,扣发工资等2.45万元,其中3名科级领导干部被县委调整“下”。相关成效还表现为:一是促进了机关作风转变。通过落实干部履职问责暂行办法,各部门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和服务程序,明确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各项行政事务,从而规范了机关单位行政行为,使机关事业单位各项工作制度也得到了很好的执行,上班迟到、早退、上网炒股、聊天、打牌、游戏等现象明显减少,机关作风明显好转。二是促进了服务效能提升。通过强化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以及责任心不强、服务质量不高、办事效率低等行为的问责,增强了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促使机关人员尽职尽责、恪尽职守,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减少了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的现象,提升了服务效能,使我县的发展软环境得到优化。三是促进了各项工作开展。通过落实干部履职问责制度,坚持权责统一、问责有据、过责相当,教育与惩诫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落实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增强了干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意识,干部抓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了明显提升,有效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作者为中共泰宁县委常委、组织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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