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农村社区组织 推进新农村建设
谢元清
当前新农村建设正如火如荼推进,各地对新农村建设有许多大胆的尝试与创新,并取得良好成效。本文根据农村工作实际,分析建立农村社区组织、实现农村社区化管理的可行性、必要性,并提出一些设想。
农村社区组织的历史演变
一个村落,就是一个社区,就有公共事务,就需要社区组织。过去虽然没有“社区组织”这个概念,但适应一家一户经营体制建立起来的“理事组织”依然存在,像过去几乎村村都有的村庙、姓氏单一村的宗祠以及社学等,这些组织肩负着修桥补路、调解争讼、制定村规民约等公共事务,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号召力。如庙会可以发动全村捐款、捐物,开展大型的民间活动;宗祠有“祭田”“祭山”等公共产业;社学最早则为官府倡导下兴办的“学人课艺、绅耆讲睦”之所,即相当于现在的学校,后来社会纷乱,则逐渐演变为“群防群治”性质的组织。据考证,三元里抗英,一百零三乡农民就是由当时的社学组织的,闽北稍有历史的村也都有社学,现在农村许多中老年人仍然把公共活动场所称之为社学。农村理事组织对外作为政府联系村民的桥梁、纽带,对内作为村民管理公共事务、规范维护生产生活秩序、协调化解内部矛盾、促进农村稳定的理事机构,起到了政府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过去一些行之有效的农村理事组织被逐渐弱化,取而代之的是以适应“大锅饭”体制建立起来的“生产队”。“生产队体制”虽然不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但由于其集“生产、收入、分配”于一身,在对农民和农村公共事务管理上却是相当有效,相当便捷的。“大锅饭”解体后,“生产队”改为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不属于一级组织,一些地方农村社区事务管理处于“真空”状态。
成立农村社区组织的必要性
(一)村民自治的“先天不足”,需要社区组织补充完善
农村现有村委会组织大多脱胎于“大锅饭”时期的“生产大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细则》规定“大的村可以设置几个村委会。”而目前村委会自治规模普遍过大,人口多的数千人,辖十几个自然村。自治规模过大,村民感触不到“小团体”利益,觉得村委会兴衰与己无关,没有把村委会当成是自己的组织,仍然存在吃“大锅饭”思想。村委会自治规模过大,村民之间、自然村之间,自然村与村委会之间的利益差异大,村民自治难以形成共同意识,自治功能难发挥,村委会名曰自治,实际上成了一级“准政府”。“自治难”还大大增加了村委会自治成本,致使村委会除了支付村干部工资等“非生产性开支”外,难以腾出更多资金兴办公益事业,村民对此有意见。
目前,村民小组只设小组长一人,既没有办事场所,又没有工作经费,作用难发挥,一些地方农村社区事务处于“真空”和“失管”状态,上级有关政策传达到“行政村”一级,就很难再传达下去了,即出现所谓“断层”、“村梗阻”现象。
(二)新农村建设呼唤建立农村社区组织
农村社区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失去桥梁、纽带,党委、政府就难以掌握村民的“脉搏”,村民的诉求也就没有一个畅通的反映渠道,农村工作就没有落脚点,。
农村社区组织是农村的“基础性组织”,没有“基础性组织”,成立其他社会、产业组织,必然是舍本而求末;各个部门诸如宣传中心户、计生中心户等伸向农村的“腿”,也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难以发挥作用。
一个村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决不是依靠以个人身份出现的少数乡村干部的“外力”能起作用的,它必须有由村落中“长者”、“智者”组成的“名流社会”,通过形成社会舆论来约束、规范群体行为。
农村分田到户后,各人“自扫门前雪”,农民处于一盘散沙状态,一些诸如不赡养老人、乱倒垃圾、侵占公共物产等本应由道德、舆论约束的事,由于没有社区组织,形不成主流意识与舆论,而失去约束。一旦侵占公共物产之类的事失去约束,让刁钻者占便宜,不良导向便开始起作用,歪风邪气由此抬头。
新农村建设绝不仅仅是农民致富问题,如果农民富了,一幢幢房子盖得很漂亮,而村落街不像街,路不像路,甚至垃圾成堆,村民没处休闲、没处娱乐,夜幕降临,昏暗的灯光下这里一堆,那里一撮,扔骰子、拔杆、赌博……这绝不是我们为之而奋斗的新农村景象。
党中央提出用先进文化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这种占领不是抽象的,而是有形、具体的。农村思想文化阵地的占领、农民素质的提高、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良好民风的形成、农村的稳定等都必须依赖于农村社区组织去落实,去实现;农村的公共卫生、修桥补路等公共事务也必须依靠社区组织去办理。
(三)村民的事让村民作主,能最大限度地释放自治能量
村民的事由村民作主,能使各种矛盾最小化。比如,低保户的评选、救灾款物的发放、征地款的分配等等,这类事只有让农村社区组织去办理,才能发挥村民相互监督、互相制衡作用,保证公正、透明,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村民的事由村民作主,能最大限度地释放自治能量。只有在农村社区较小的范围,兴办事关每个村民切身利益的事,义务投工、投劳、投资才能成为可能,才能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益,甚至办成平时想办而办不到的大事。
成立农村社区组织的设想
(一)划分农村社区,成立村民理事会
村民小组,是以生产资料——即土地为依据维系隶属关系的,改革开放30年来,农民新建房、新村规划、灾后重建等,村民小组之间的居住界线已完全打乱,特别是有多个村民小组的大村,各个村民小组的村民已完全混居在一块。
因此,农村社区应以村民居住地为依据按街区重新划分,每一个社区成立村民理事会,选举德高望重、热心公共事务的3~5人作为理事,设理事长(或称会长)一人;理事会之下,按街区15~30户设一小区,每个小区设一小组长(或称片长);大的村可视情况划分若干社区,成立若干村民理事会。
要通过启用公章、建立账户、制定理事会章程等,来规范理事会管理,使其真正运作起来,建立起一个党和政府联系村民、反应便捷的“全覆盖网络”。
(二)建村馆,解决村民无公共活动场所问题
村民理事会不是无形的空中楼阁,它必须依托一定的“载体”来承载,这个载体即为“村馆”(或称村民“议事馆”、“村公馆”、“文化大院”等)。当前一些地方农村兴起建祠堂热,有些祠堂还添置锅碗瓢盆,作为族人办红白喜事之所,因而深受欢迎,相关部门还研究推广祠堂文化。一族一姓能建起一座规模宏大的祠堂,作为党和政权的末梢组织——村民理事会,为何不可建一个休闲、娱乐、议事之所呢?目前,农村大部分“公共活动场所”为30多年前“生产队”时期遗留下来的谷楼、凉亭之类,大多已破烂不堪,而且还有相当部分村没有公共活动场所。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建村馆是农民最欢喜、最迫切,并且有立竿见影之效的实事之一,是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抓手。
村馆应集休闲、娱乐、议事等多功能于一体,以“民办公助”为主,充分调动村民参与的积极性。村民居住分散的村,可在适当地方设置村民憩息点,增设长椅、长凳之类。新村规划、灾后建新村等应预留公建用地。
村馆不仅是村民议事、活动之所,更重要的是党和政府伸向农村的有形阵地,这一阵地作用发挥得好,农村工作将为此翻开新的一页。
(三)转变村委会职能,探索设立村公所的可行性
现有村委会已由过去“摊粮派款”的管理型,转变为服务型,农村实现社区化管理后,“行政村”一级的职能更多的是协助政府搞好管理、服务,农村组织架构设置的变革已越来越突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规定村民自治的规模,因此,可以探讨由村民理事会成熟后过渡为村委会,在此基础上增加中间层次:将现有村委会改为村公所,作为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或作为政府的一个驻村点。
实行农村社区化管理后,“农村工作难”有可能“迎刃而解”,乡镇政府一级的事务将大大减少,从而能够抽调相当数量的乡镇干部下派到村公所。况且,目前政府财政已负担相当数额的村主干财政补贴,同时,建立村公所后,其辖区还可以进行调整、撤并,从整体上说,设立村公所不会增加干部职数和政府的财政负担。
成立村民理事会后,村民小组还应暂时保留,因为农村兴修水利、开设机耕路、分配征地补偿款等还应以村民小组为受益单位。村民小组可探索向产业协会之类的组织转变。
总之,建立农村社区组织是个新生事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试点。只要方向是对的,加上脚踏实地的工作,就有可能取得成功,获得上级的支持,从而找到开启“农村工作难”的金钥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