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期“三农”工作的主题。如何贯彻中央提出的“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的方针,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大力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价格部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需要积极探索的一个新课题。
一、价格职能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1. 发挥价格职能,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通过制定合理的对农村经济发展倾斜的涉农价格政策,有利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比如,制定粮食收购保护价,调动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促进了粮食生产的发展;实施化肥、农药出厂最高限价和控制销售环节差率,加大了农民对农业的投入,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2. 发挥价格职能,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借助和依托各种宣传工具,及时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的价格信息服务,可以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种植有市场需求的价格适宜的农产品,避免因信息不灵盲目生产而造成损失。
3. 发挥价格职能,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一方面,要加大对涉农收费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特别是在近几年农民增收困难,农产品销售不畅、价格低落的情况下,严厉查处一些地方针对农民的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对减轻农民负担极为重要。另一方面,要加大农村价格市场的监管力度。有重点地严厉打击以次充好、以假当真、短斤少两的价格欺诈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实质也是减轻了农民负担。
4. 发挥价格职能,有利于促进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在农村中小学实行“一费制”和“两免一补”的价格政策,促进了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促进了农村家电市场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进一步降低药品零售价格,落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工作,促进了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加强农村价格市场的监管,促进了农村集贸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二、当前农村价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 农村市场价格秩序监管薄弱。相对城市而言,农民居住分散,农村市场广阔,农村市场的软硬件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城市与农村之间的信息流不对称,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弱,农村市场商品明码标价不全,甚至根本就没有标价,以次充好、以假当真、短斤少两的价格欺诈时有发生,保护农民的价格权益相对较弱。政府价格管理机构仅设到县一级,县级价格部门普遍存在任务重、经费紧,人员少的困难局面,有的县级价格部门甚至被撤并,这无疑影响和削弱了对农村市场价格秩序的监管。
2. 对农民的不合理收费依然存在。尽管近几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加大了涉农收费的监督、检查和治理的力度,但是,在结婚登记、计划生育、建房、子女教育、进城务工、农机服务、医疗、社会抚养、殡葬、电价、水费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合理的收费现象,一些地方乱集资、乱罚款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变相乱收费、搭车收费和强制服务收费也还存在,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3. 农产品价格信息不畅。在市场价格机制条件下,价格信号是引导农民进行农产品种植结构调整的“指挥棒”,是农产品市场流通的“牵引绳”,而农产品价格的高低关乎农民增收的多少。由于大多数农村距离城市较远,偏僻、闭塞,现代化通信工具发展缓慢,市场价格信息不灵通,往往困惑于“一是不知种什么好,二是种了不清楚到何处卖”,因而存在生产的盲目性。
4.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长期偏低。长期以来,水没有真正作为商品来看待。水价没有建立根据市场供求和成本变化及时调整的机制,水利工程水价低于供水成本,供水管理单位长期亏损,长期亏损又导致投入减少,进而造成水利工程老化失修。如三明市东牙溪水库承担着市区近40万人口生活用水和三钢、三化等工商企业用水的供水任务,在今年省物价局批准的三明市水价综合改革中,供水价格由0.13元/吨提高到0.22元/吨,但是,剔除水资源费和保护费后,约达补偿水利工程供水成本的90%,仍无法弥补水库亏损。在农业供水中,一方面国有水管单位收缴水费困难,实收率低;另一方面由于政府部门监督不力,乱收费现象严重,基层各级政府和有关环节多收少付,坐支挪用,层层加价,加重了农民负担,挫伤了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5. 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尚未建立。在国民经济体系中,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业都是弱势产业,在市场竞争中面临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为降低农业风险,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对本国农产品都给予巨额补贴,如美国每年给棉农大约30亿美元补贴,平均每户棉农得到的补贴高达1.2万美元,相当于中国棉农7至10年的产值。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极端不利的地位,我国基本国情是农业人口多,人均耕地不足1.5亩,农业机械化程度和农业规模经营水平都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主要农产品生产成本普遍高于发达国家。但是,我国尚未完全建立在世贸组织规则许可范围内的补贴政策,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才刚刚起步,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尚未建立。
三、价格职能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途径
1. 实施价格政策,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问题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施价格政策,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是价格职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环节。对此,三明市价格部门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尤溪县物价局结合本县小水电资源相对丰富的特点,积极争取省上有关部门的支持,实行丰水期优惠电价政策,丰水期期间电价降低0.1元/kw,支持农副产品加工的龙头企业加快生产,全县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一年增加收入约260多万元。三明是全国“优质烟叶生产科技示范基地”之一,是华东南最大的烟叶产区,2005年全市烟叶产量占全省的45%。永安市物价局积极向省、市相关部门反映,得到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烟叶烤房用电价格按非普工业价格省网下调0.1元/kw,市网下调0.05元/kw,有力地支持了全市烟叶的发展。项目投资是增强地方经济发展后劲的动力,价格部门立足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尤其是对农村投资项目,价格部门充分发挥价格职能,采取价格和收费批文质押贷款等方式,为农村投资项目提供融资依据和方便,增强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后劲。
2. 规范涉农收费,减轻农民负担。首先,加大涉农收费的公示力度,增加收费透明度。通过收费公示,让农民明白有哪些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哪些是选择性收费,哪些是非选择性收费。当前,要依托“价格服务进农家”这一有效载体,进一步扩大涉农收费公示范围,提高农民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知晓率。其次,发挥“12358”举报电话作用,严肃查处涉农乱收费,重点打击对农民的变相乱收费、搭车收费和强制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第三,进一步落实涉农工商管理收费减免政策。农民进市场经营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免交集贸市场管理费;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工商户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防止强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加各种协会,强行收取会费。
3. 强化农资监管,促进农业生产。种子、化肥和农药是农业发展的重要生产资料,也是构成农产品的主要成本。农资涨幅过快,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农产品增产带来的收益,出现增产不增收局面。如果对农资价格不加以控制和管理,就会增强农民对农资涨价的心理预期,不利于激发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农民增收。因此,必须强化农资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的行为,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和欺诈农民的现象。同时,要协同工商、农资等部门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农资经营主渠道的作用,积极组织货源,诚信经营,确保农资供应质优价稳,消除农民疑虑,切实保护和提高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4. 发挥价格职能,促进农村“重建家园”建设。近几年来,沙县、将乐、泰宁、建宁等县的乡村,每年雨季期间受洪水侵袭,农民住房毁坏严重,“重建家园”成为受灾县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工程项目。对此,当地价格部门充分发挥价格管理职能,积极配合和支持“重建家园”工作。一方面,严厉打击借机哄抬建筑材料价格的行为。另一方面,积极协调销售价格,比如机砖、砂石料是使用量最大的材料,其价格虽然是由市场自发调节,但是沙县物价局通过价格政策宣传、解释和清理价外收费等措施,促使机砖、砂石料的生产业主实行两种价格,供给“重建家园”机砖比供给其他建设的机砖平均每块降低3—5分钱,仅机砖一项就为每户农民节约近500元的资金。将乐县物价局对给排水管等使用较大的材料,积极向县领导建议并参与组织批量招标采购,平均降价20%,为农户节约了不少建设用款。
5. 加强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去年,根据农村价格监测点群众的反映,槟榔芋生产基地福鼎市贯岭镇的槟榔芋在生长期受到强台风暴雨袭击将造成减产的信息,福鼎市物价局及时作了市场销售价格行情调查,将掌握的槟榔芋因减产价格上涨的信息向农户提供,农户改变了往年提前把槟榔芋卖给二盘商的做法,而是把槟榔芋贮存起来,直接销售给营销大户,最高收购价达2.2元/斤,比往年高出1元,全镇槟榔芋总产量虽减少1000多吨,农民却增收2000多万元。价格主管部门作为服务农民、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职能机关,应发挥其积极作用,及时为农户提供农产品供销信息。一是要利用现代网络工具和把握市场价格全局的优势,建立“价格信息库”,及时收集市场价格信息,及时向农民通报,帮助农民解决“种什么赚钱”的问题,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二是既要引导农民“种什么”,更要考虑产品“怎么销”的问题。政府要通过有效的政策、措施,鼓励、引导一部分农民从土地上转移出来,从事农产品营销,把当地过剩的产品运出来,销出去,既让农民得利,又让运输者赚钱,还保证了城市供应,可谓一举多得。三是要教育农民增强市场风险意识,从传统的单纯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复合型转变,看市场生产,据行情经营,增强自觉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
6. 制定涉农价格政策和建立农产品价格保护机制,保持农民收入稳定增长。一是现阶段我国对粮食实行的“保护价”政策正在向完全放开粮价的“市场化”过渡,在尚未完全实行“两放开”(放开粮价、放开粮食市场)的同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仍应对主要粮食品种制定合理的收购“保护价”,保证粮食市场化改革的顺利进行。二是要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的管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虽然大部分已经实行了市场调节价,但也有极少数仍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差率控制,在制定政府指导价或实行差率控制时,应向农民倾斜。三是要对农业用水实行一定的价格优惠政策。农用水价在农产品成本中占有相当的比重,且属政府定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其价格时,既要注重节约水资源,又要合理定价,力求使农民生产成本不因水价的提高而难以承受。四是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的原则,将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从单纯的粮食保护逐步扩大到棉花、油料等大宗农产品。主要是通过建立主要农产品的储备制度,稳定主要农产品价格。五是通过农产品成本和收益情况的核算,在世贸组织许可的“绿箱政策”范围内对主要商品化农产品给予补贴,保证农民收入有稳定增长。
7. 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一是建立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核算体系,科学确定水利工程供水的定价方法。水利工程一般兼有防洪、供水、发电、养殖、种植、旅游等多种功能,水利工程各项开支,应区分性质,分类补偿,用于社会公益性的成本费用由各级财政预算支付,用于生产经营性的成本费用通过制定商品价格予以补偿。同时,逐步解决水利工程供水中存在的以水养人的不合理状况。二是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逐步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水平,使投入水利工程的资金能够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三是完善水利工程供水折旧、维修费的使用方法,规范水费的使用管理。水管单位要按财务规定提取折旧和修理费,专项用于灌溉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修;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不合理的成本开支,降低供水成本。四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支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
作者简介:徐海生,三明市物价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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