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 │借款单位(户)│ │住址│ │ ├───────┼──┴──┼───┬───────────────┤ │ 借款用途 │ │利率 │月息 % │ ├───────┴─────┼─┬─┼─┬─┬─┬─┬─┬─┬─┬─┤ │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借款金额(大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借款日期 │年 月 日│到期日期 │ 年 月 日 │ ├─────┴──┬──┴─────┴───────────────┤ │ 还款计划 │ 还款情况登记 │ ├─┬─┬─┬──┼─┬─┬─┬────┬────┬────┬───┤ │年│月│日│金额│年│月│日│还本金额│还息金额│结欠本金│经办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借款方同意遵守以下条款:
1.上列借款,保证按上述用途使用,不经贷款方批准,不挪作他用。如转移贷款用途,贷款方有权给予加收__%罚息、提前收回借款等信用制裁。
2.上列借款,保证按期归还。如按期归还确有困难,在到期3天前向贷款方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如不经批准延期或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从逾期之日起,由贷款方按规定加收利息。
3.上列借款,在逾期1个月后仍不归还,贷款方有权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或通过法律程序处理。
借 款 方 贷 款 方 ------- ------- 借款单位(人) 印章 贷款单位 印章 地 址 审批人 印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借款方经办人 印章 信贷员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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