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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大会能否多一些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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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老秘 发表于 2009-4-17 10:3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政协大会能否多一些决议


□蔡永飞


3月12日,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在通过两项决议之后闭幕。一是关于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一是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政治决议。据贾庆林主席在闭幕会上的讲话和会议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介绍,大会期间委员共提交大会发言769篇,提交提案5571件(立案5035件),反映社情民意信息900余篇。其中,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方面的提案551件,三农方面的提案603件,就业方面的提案632件,社会保障方面的提案301件,教育方面的提案657件,医疗卫生方面的提案426件,食品安全方面的提案146件,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提案294件。

委员议政的议题如此集中,完全有可能就一些问题形成决议,作为全国政协提交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比如说,551件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方面的提案,经过讨论、综合,是不是可以形成政协会议的一个决议(或者若干个更具体的决议)呢?603件三农方面的提案是不是可以整合成为政协会议的一个决议(或者更多)?我认为这是完全可能的。

当然,问题不在于是不是可能,而在于是不是必要。的确,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而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决议作为一种表明政治立场、政治取向的“政治决议”,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在通过一个原则性的政治决议的同时,也能够形成一些具体政策主张的决议,或许不但不会改变政协的性质和职能,反而会更加有效地凸显它的职能作用、从而充分体现它的性质。

首先,政协通过具体问题的决议有例可循。事实上,政协的性质和职能并不排斥大会形成具体问题的决议。比如, 1957年3月,在二届三次会议上,大会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增产节约问题的决议》;1985年3月,六届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六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落实政策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决议》。

其次,政协大会形成决议,有利于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人民政协各界别要进行协商,要通过建议和批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要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果能够以大会决议的形式来进行,就可以在整合各界别和广大委员的观点和认识的基础上,集中地、系统地表达政协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中国共产党本身也是一个政协界别,政协的决议本身就应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协商的结果。

再次,作为政协的意见建议,即使是决议,它仍然是一种意见建议,但形成决议有利于提高政协会议的质量和效率。政协大会是务虚性的会议,相当于是一年一度的政策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两千多名政协委员把一年中调查研究形成的成果带来协商,如果协商之后仍然是分散的意见建议,各界别和政协委员还是各说各话,效果就要打折扣了。协商一定要有结果,否则为什么协商呢?在将意见建议提交执政党和国家机关之前,把各界别和委员的意见建议整合为一个个决议,就是协商取得了成效。如果会议从开始就准备要形成一些决议,界别和委员的讨论就可以更加集中、更有针对性和效率。另一方面,对于政协各界别和政协委员来说,自己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能不能为各界人士所认同、从而成为大会决议的基础,又会引导各界别和委员更加注重提高自己参政议政工作的质量,从而推动政协工作不断进步、政协制度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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