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1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公司实际及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 1.3综合部是行政事项督办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1.4行政督办指根据公司工作部署,通过电子政务和其他手段,对日常工作、年度重点工作以及公司领导布置的专项任务的执行情况,实施有效督促办理的管理过程。 1.5行政督办原则 1.5.1归口分办原则。综合部组织开展督办工作,各部门根据职责、业务归口分办。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督办事项,综合部应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1.5.2效率优先原则。综合部要及时检查、跟踪、督办。承办部门要抓紧办理、按时办结,并及时反馈结果,不得做表面文章、敷衍了事。遇有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应说明原因。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工作途径
2.1管理职责 2.1.1公司领导 (1)确认需要督办的任务、主办部门、协办部门以及完成时限。 (2)协调解决督办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3)对各项督办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2.1.2综合部 (1)负责开展督办工作,承担督办事项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反馈工作。 (2)负责组织优化督办流程。 (3)负责督办系统的管理、维护和优化。 (4)负责对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进行督办。 (5)负责对公司党支部布置的工作任务进行督办。 (6)负责对总经理办公会、领导碰头会、重要批示意见、公司领导临时交办、布置的工作任务以及公文办理情况进行督办。 2.1.3其他部门对本部门主办的会议上布置的工作任务进行督办。 2.1.4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 (1)主办部门按要求完成各项督办工作,并及时将工作进度向督办部门反馈。 (2)协办部门应配合主办部门落实督办工作。
2.2工作途径 2.2.1书面督办。通过《行政督办任务确认单》对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 2.2.2电话督办。通过电话联系方式,了解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做好电话记录并及时报告。 2.2.3网络督办。依托电子政务工作平台实施工作任务的督办,逐步建立现代化督办体系,提高督办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 行政督办事项
3.1行政督办事项分类: 3.1.1一类行政督办事项,指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主要来源: (1)公司年度工作报告; (2)公司年度重点任务。 3.1.2二类行政督办事项,涉及会议和公文管理中的工作任务,主要来源: (1)党支部明确的工作任务; (2)总经理办公会明确的工作任务; (3)领导碰头会明确的工作任务; (4)其他全局性、决策性和专业性会议明确的工作任务; (5)请示类公文办理情况。 3.1.3三类行政督办事项,指经公司领导审定的专项任务,主要来源: (1)需反馈贯彻落实情况的上级领导重要批示; (2)公司领导在文件批转过程中做出的重要批示; (3)公司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 (4)公司领导临时交办以及要求督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行政督办工作程序
4.1一类事项的督办 4.1.1综合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根据督办任务来源提出督办建议,呈报公司领导审定后,确定为督办事项。 4.1.2综合部将督办任务发至各主责部门,主责部门应迅速落实人员具体承办。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要做好沟通工作。 4.1.3综合部汇集各部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和未按时完成、需调整的原因以及工作建议。 4.2二类事项的督办 4.2.1会议决议督办 (1)综合部汇总公司领导在总经理办公会、领导碰头会上布置的督办任务,填写《行政督办任务确认单》,转发主办部门; (2)主办部门原则上在获悉督办事项2个工作日内,提交《行政督办任务确认单》,明确完成时限;
(3)综合部呈报《行政督办任务确认单》,经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后,即为专项督办任务。 (4)主办部门应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必须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提升空间;工作目标;解决问题或提升工作的计划(须含完成时限);已经开展的工作及在整个计划中所处的节点或所占比重;尚未开展的工作及下一步推进计划;避免问题再次发生的相关措施或持续提升的建议;其他工作建议。 (5)结合上述第4项督办过程,由综合部与主办部门共同填写《行政督办过程记录单》,并为行政督办工作定期通报提供支持。 (6)综合部每月对督办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呈报公司领导;每季度对各部门督办开展情况进行梳理,并进行通报。 4.2.2公文办理督办 公文办理督办,应严格执行公司公文处理相关管理规定。 4.2.3其他二类事项的督办过程,归口督办部门可参考综合部督办工作流程。 4.3三类事项的督办 4.3.1根据公司领导要求,综合部提出行政督办事项,填写《行政督办任务确认单》,转发主办部门; 4.3.2主办部门原则上在获悉督办事项2个工作日内,提交《行政督办任务确认单》,明确完成时限; 4.3.3综合部呈报《行政督办任务确认单》,经公司主要领导审定后,即为专项督办任务。 4.3.4主办部门应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必须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提升空间;工作目标;解决问题或提升工作的计划(须含完成时限);已经开展的工作及在整个计划中所处的节点或所占比重;尚未开展的工作及下一步推进计划;避免问题再次发生的相关措施或持续提升的建议;其他工作建议。 4.3.5结合上述第四项督办过程,由综合部与主办部门共同填写《行政督办过程记录单》,为行政督办工作定期通报提供支持。 4.3.6综合部每月对督办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呈报公司领导,并于月度经营分析会上进行通报。 4.4各部门督办事项的执行情况,为公司绩效考核工作提供依据。 第五章 附则 5.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