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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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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老秘 发表于 2009-3-24 22:0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督查工作,逐步实现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是领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改进机关作风,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党委、政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督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党和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通过督查及时发现、协调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和推广抓落实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为协助领导切实抓好各项方针、政策、决定、指示的实施与落实提供有效服务。
第四条 督查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围绕中心抓督查的原则。严格按照上级党委、政府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突出重点开展工作。
(二)坚持分流承办和整体协作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承办。
(三)坚持领导授权原则。在领导授权范围内督查,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和领导的要求开展工作。未经领导的授权,一般不直接处理问题,不代替职能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的工作。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既报喜又报忧。及时掌握和反映决策实施中的不落实问题,了解和反映那些需要党委、政府重视和解决的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讲究实效。
第五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转来的批办件、查办件。
(三)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包括办公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决定的事项,重要事件的处理情况及市委、市政府决定要办的实事。
(四)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办件和确立的查办事项。
第六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协助督查。为市委、市政府及领导同志进行督促检查提供服务。为领导督查编制预案、收集情况,并搞好综合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促进决策落实。
(二)催办督查。一般采用发《督办事项通知书》、电话联系或跟踪督办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督促承办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办结并报告。在日常催办的同时,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创造抓落实的条件。
(三)组织督查。对一些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必要时可协助领导组织督查小组,开展专项督查。
(四)督查调研。根据工作需要应深入基层一线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决策的落实情况,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总结推广经验并针对贯彻落实中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点面督查。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除要求各级各部门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外,还可选择不同类型的单位加以检查,或建立有代表性的联系点,将面上督查和点上督查结合进行。
第七条 督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市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细则和程序,包括做好登记、立项、转(交)办、协调、催办、反馈等运转、传递环节。督查事项的交办应努力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使之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二)各承办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所承办的督查事项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办理,讲效率,求质量,重实效,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三)各承办单位对凡有明确期限的督查事项,应按期办结并做出书面报告;凡未明确办理期限的,应视情况尽快予以反馈或每月报告一次办理进展情况,年终作一次书面综合报告;领导批办件一般要求在十五日内办结。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反馈或办结的,应及时说明原因。对有特殊要求的批办件,应特事特办。
(四)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研究落实,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由主办单位向交办单位书面综合报告。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或确实无力承办的事项,应在收件后三天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承办单位要按规定要求认真搞好综合反馈工作。承办报告要求文字简明、精炼、事实清楚、处理恰当、结论正确、问题得到解决;经单位负责同志审核、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式两份报交办单位。
(六)承办单位在落实督查事项中,对经过积极协调但仍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交办单位,由交办单位按内容报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协调解决。承办单位报请协调的问题,应说明问题症结、协调经过、各方意见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八条 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拟办送审。接到督查工作任务以后,督查机构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包括分解立项,确定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协办单位)、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其中对重大和复杂的事项在提出初步的拟办意见后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然后报领导审定。市委市政府领导督查批示件由督查机构按程序查办、反馈、送阅。
(二)立项下达。经市委、市政府确定和领导同志审定后的督查事项,由督查机构及时立项、登记、办理督查函或电话通知承办单位办理。不经市委、市政府及领导同意和督查机构审核的督查事项不予立项,确保督查机构和工作人员更好地督大事、抓落实。
(三)跟踪催办。督查任务下达后,督查机构要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运行情况和办理情况,适时加以催办,每次催办情况要记录备查。凡急件、要件应专项催报。
(四)审核报结。反馈报告按督查内容与业务分工,由督查机构分流收集、审核后,整理成单项或综合书面报告,报送有关领导审结。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承办单位补办或重新办理。
(五)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将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督查工作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和立卷,定期向文书档案部门归档。
第九条 督查工作的制度建设
(一)责任制度。全市督查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明确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及市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一位领导分管和相关科室的一位负责同志具体抓。督查任务要做到件件有人负责,事事有部门承办。对一些重大事项,必要时领导要亲自召集会议研究或亲自带队督促检查,对难度较大的问题要听取汇报,出面做好协调工作。
(二)检查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及市级各部门要根据不同的内容,采用不同的方式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在注意掌握总体情况下,注重实效,切忌以偏概全,搞形式主义。承办单位对上级转办、交办的事项应记录备案,定期进行清点和检查。
(三)通报与奖惩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及市级各部门对落实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布置和领导批示件的情况,市委市政府督查办公室进行摘要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对贯彻落实好的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对在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贯彻落实中的不足之处及时指出并督促改进;对贯彻落实不认真、不得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直至造成损失的,将分别给予严肃批评、责令检查、追究领导或个人的责任。
(四)保密制度。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凡涉及文件、材料等,必须按照《保密法》的规定妥善传递、使用、保存。对需要保密的督查事项,要严守秘密;不需要扩大影响的督查事项,一定要在指定人员的指定范围内进行。
第十条 督查工作的业务建设
(一)市委市政府督查办公室是市委、市政府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督查工作的牵头、联系、分流、协调、督促、检查、反馈等项事宜。
(二)各级党委、政府及市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网络,逐步形成市级部门、各区(市、县)、乡(镇)纵横交叉督查工作网络,使其在督查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要确定督查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其中,区(市、县)督查机构要设立专门的督查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职督查工作队伍。
(四)各级督查机构应采取灵活多样方式组织督查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学习,理论研讨和业务交流,提高督查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
(五)各级党委、政府及市级各部门要为督查工作提供工作条件,根据工作需要让督查人员列席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参加组织协调,保证必要的业务经费和工作用车,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等。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广安市委广安市人民政府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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