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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特大铁路事故文书工作之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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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老秘 发表于 2009-3-17 19:3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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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特大铁路事故文书工作之失

王锦森

2008年4月28日,是一个平常的日子。但对于乘坐T195次和5034次列车的乘客来说,却经历了一场他们没有选择权的生与死的考验,结果有416人受伤,72人丧生。事故发生后,国务院成立了专门调查组调查事故原因。在最终结果尚未出来之前,我们根据已掌握的材料,从文书工作的角度谈谈此次事故中值得反思的问题。

首先是文种的选用上出了差错。正如新任济南铁路局局长耿志修所说:“济南铁路局对施工文件、调度命令管理混乱,以文件代替临时限速命令极不严肃。”也就是说济南铁路局4月23日印发的《关于实行胶济线施工调整列车运行图的通知》,选用文种的规格不妥,降低了公文的权威性,使得受文者对这一事关涉及众多旅客人身安全的公文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祸根。

其次是文件的周知性也有所欠缺。据介绍,这一重要文件(即上述《通知》)距离实施时间28日零时仅有4天,而且只是在“局网上发布”,未能尽可能地让相关责任人都知道。

第三,文件缓急程度的处理上也出现了重大失误。对于一个人命关天的公文必须迅速送达,岂能“以普通信件的方式传递”?领导审核与签发的责任姑且不论,秘书的责任难道可以推卸吗?稍有秘书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样的文件至少是急件。从事故后来发生的严重性来讲,即使以“加急” 的方式发文也是理所当然的。

第四,文件的主送对象与抄送对象错误。把“北京机务段作为了抄送单位”,很明显,这是将文件最直接的收文对象——北京机务段“降级”了。能不能引起对方的重视,只能看收文者是不是具有负责态度了。

第五,发文缺乏严肃性。在信息沟通没有反馈的情况下,也就是“在没有确认有关单位是否收到的情况下,4月26日济南铁路局又发布了一个调度命令,其中包括事故发生段”。这样就造成了后来临时限速的数据与运行监控数据不符的情况,这一指令为此次事故的发生再一次推波助澜。

第六,命令漏发。这是此次文书处理中最严重、最不可原谅的错误。当列车调度员了解到临时限速与运行监控数据不符后,“4月28日4时02分济南局补发了该段限速每小时80公里的调度命令”,但是很遗憾,这样一个人命关天的重要命令,济南铁路局却“没有发给T195次机车乘务员,漏发了调度命令”……事故最终发生了。因此,漏发命令是这次事故的最直接原因。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为我们文秘工作人员,尤其是从事文书处理工作的人员再次敲响了警钟。它警示我们,公文文种的选择,公文的周知范围、缓急程度,受文对象的明确是多么重要,漏发公文的危害性又是何其之大!我们能不从这次事故中吸取教训吗?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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