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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关于要求纠正我县医疗保险有关缴费规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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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老秘 发表于 2009-3-15 20:3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案    由:关于要求纠正我县医疗保险有关缴费规定的建议

  提 案 人:沙县总工会

  内容摘要:

  我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从1999年建立至今己近八年。据不完全统计全县有412个单位,1.84万名职工参保,其中在职12129人,退休5091人,灵活就业1180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对解决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发挥了社会保障的积极作用。但是我们在下企业调研过程中,企业业主普遍反映我县医疗保险实施的缴费标准,还是执行医疗保险试点时期的相关规定,与《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有关精神不一致。反映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到目前为止我县还是执行双基数收费标准(即指的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之和作为缴费基数)。这一做法违背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1998]4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15号)及市,县“实施意见”中“基本医疗 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共同缴纳,合理负担”等相关文件精神,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6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其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既实行“单基数”缴费标准。目前我县实行“双基数”缴费标准,不仅违背了有关精神,而且增加了在企业开展医疗保险工作的难度。

  二是下岗失业职工参保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人员还继续收取6%的医保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比例给予适当照顾”。省、市有关文件也对“退休职工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做了明文规定。但是我县在执行文件过程中,由于执行了“双基数”收费标准,下岗失业后退休的职工没有单位替他们缴纳60%部分,所以,按规定个人

  2%部分不要缴,单位6%部分还是要下岗后退休的人员承担。这种做法显然是增加了下岗后退休人员的不合理负担。

  三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未达到缴费年限补交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11999)212号)第一条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以上的,退休后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条规定“各地实施基本保险制度前,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累计工龄可以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我县至今尚未执行以上政策。

  以上问题我会己于2003年12月、2004年3月,2004年11月三次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在2005年初在我县召开“沙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会上,我会代表又一次提出这些问题。但一直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至今以上问题得不到解决。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文件精神,推动企业建立医疗保险制度,保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相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及省,市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规定,及时纠正现行不正确的做法。

  二、在全县进一步宣传有关医保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扩大医保的覆盖面,扩大医保经费来源。

  三、加强劳动监察力度。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性保险,对一些不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通过劳动监察对其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以确保职工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合法权益。

  办理情况: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13号提案的办理答复

  您们提出的关于“要求纠正我县医疗保险有关缴费规定的建议”提案悉。首先,感谢您们对我单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们提出的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从1999年4月1日启动实施,至今走过了八年的风雨历程。八年来,我县医疗保险工作得到了良好的发展,取得了较好成效:医疗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至今年4月低,参保人数达22548人,除城镇居民外,其他人群均已覆盖;医疗费用得到有效控制,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得到有效保障;医保基金运行安全,年年实现了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目标;并得到省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充分肯定。

  但是,我县当前医疗保险工作仍然面临严峻的形势:一是医疗保险还未全覆盖。尽管通过多年不断加强扩面力度,但与政策规定的应扩尽扩的覆盖面要求,仍有一部分企业的职工和个别困难企业退休人员还未参加医保,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不相适应;二是对政策规定应保而未参保的企业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三是随着医疗保险事业的逐步发展,退休人员也不断增多,这部分人群的医疗费用逐年增加,医保基金也面临着风险,为此:

  (一)、根据省劳动保障厅闽劳社文〔2005〕256号文规定,参照各兄弟县的做法,我们将建议县政府,对于符合沙政〔2001〕381号文规定和沙政〔2006〕172号文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医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除应补足25年外,其实际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还应按上年度全县人均缴费为基数,一次性补足十年医疗保险费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二)、下岗失业人员参保退休后医保缴费问题,根据省劳动保障厅闽劳社文〔2003〕355号《福建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及闽劳社文〔2003〕435号《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我们将建议县政府在沙政〔2005〕124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和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和实际缴费年限满十年的,经审核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和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按本人退休时全县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根据闽政办〔1999〕212号文规定,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原在国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累计工龄可以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四)、据统计,参加医疗保险的人群中,退休共6759人,占参保人数的30%。从近三年的医疗消费看,2004年退休统筹费用共449万元,占在职170.30万元的264.12%;2005年退休统筹费用共548.84万元,占在职223.86万元的245.17%;2006年退休统筹费用共630.35万元,占在职247.82万元的254.36%。如果退休人员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就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保基金不仅要负担退休人员的住院统筹费用,而且还要根据退休人员的不同年龄划入一定比例的个人帐户。据统计,2007年全县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共441.41万元(人均653.07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划入255.82万元,企业退休人员划入185.59万元。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金额441.41万元,再加上退休住院统筹费用(按2006年住院费用计算),仅退休人员的医保基金年承担1071.76万元,县财政负担可想而知。综上所述,我们将建议县政府在实施上述政策规定的同时,还要调整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比例,将原来用人单位6%的缴费比例提高两个百分点,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医保工作政策性强,牵涉千家万户,事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全县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安全运行,因此,请贵单位协助做好医保政策宣传工作,加大扩面宣传力度,切实依法依规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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