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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沙县职专重新定为全额拨款单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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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老秘 发表于 2009-3-15 20:2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案    由:关于将沙县职专重新定为全额拨款单位的建议

  提 案 人:许义嘉

  内容摘要:

  内容:沙县职业中专学校创办于1982年秋,是沙县唯一一所县办综合型的市级重点职业学校。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学校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着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根据沙编[1998]31号文件规定,沙县职专被定为差额拨款单位,办学经费由县财政核拨补助,即从1998年5月起县财政只负责发放教师个人的实发工资,而教职工社会保障费用(约占个人工资总额的40%,其中养老金26%、医保金6%,住房公积金6%、失业保险金2%)和退休教职工医保金(占工资总额6%)全部由学校承担。随着工资逐年晋升和退休教职工的增加,我校每年需缴交的社会保障费用也逐年增加。2007年将高达76万元,而我校每年的学费收入在100万元左右(600人×1600元/人),扣除这笔支出后,学校经费剩下30万元。学校经费只能够维持学校正常运转,要想改善办学条件。添置设施设备就非常困难,教职工的福利待遇也低于城区其他学校,2006年第十三个月工资全县3000多名教师,只有职专83名教师没有享受。不少骨干教师想方设法调离我校,与本市其他中职学校相比较,我校的办学规模、办学条件也处于较低水平。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颁布实施以及2005年末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在北京的隆重召开,国家把职业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教育部关于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中指出:职业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的重要任务,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按照《职业教育法》(全国人大1996年5月15日通过,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规定,职业学校收取的学费必须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定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福建省中等职业教育条例》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实行缴费上学制度,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和培养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教学支出”;省政府实施意见(闽政文[2002]337号)第二十六条“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全额返还职业学校,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每个县(市、区)都要重点办好一所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教中心(中等职业学校),合理确定职业院校的学费标准,确保学费收入全额用于学校发展,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一般地区不低于20%,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 育的地区不低于30%。

  据了解,全市乃至全省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均属于财政全额拨款单位,他们的学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费收入财政都有返还给学校,只不过有个别县(市、区)的财政部门有统筹10—15%不等的学费收入。另外普通高中、重点高中及职业学校同属于非义务教育,在拨款方式上应同等对待。如果说参照中办发[1996]17号、闽委办[1995]10号文件进行改革,是当时形需要和改革探索,10多年过去了,“教育产业化”已受到质疑,普及高中教育(含职业教育)是大势所趋,当年对沙县职专拨款体制的改革,事实证明不利于我县职教的发展,沙县职专1996年被评为市级重点学校,当年在校学生达到千人规模,属于全市前列。如今,尤溪、大田、永安职专等兄弟学校已远远超过我县,多数被评为国家级、省部级重点校。沙县是三明市经济较为发达的一个县,各项工作均处于全市领先地位,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下,完全有能力也应该可以办好我县唯一的一所职业中专学校。

  为了落实国家、省、市对职业教育的要求,促进我县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建议沙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能够取消我校的差额拨款单位建制,恢复沙县职专为全额拨款单位。

  办理情况:

  县委编办关于17号提案的办理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将沙县职专重新定为财政拨款单位的建议”的提案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单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提出的议案中的内容办理落实情况答复如下,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1998年,县编委根据中办发[1996]17号、闽委发[1995]10号文件和事业单位改革精神,将沙县职业中专学校经费形式由财政核拨改为财政核拨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类学校可以由政府办学,也可以由社会力量办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政府的教育拨款主要用于保证普及义务教育和承担普通高等教育的大部分经费”,“积极运用财政、金融和税收政策,继续鼓励社会、个人和企业投资办学和捐(集)资助学,不断完善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从沙县职业中专学校办学情况看,沙县政府仍是沙县职业中专学校投资办学的主体,目前县财政仍然全额拨付沙县职业中专学校的教师工资,而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定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沙县职业中专学校经费形式的确定不影响政府经费的投入。

  对沙县职业中专学校经费形式的确定,我们认为是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方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我们认为应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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