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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研究]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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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猫 发表于 2019-3-11 21:5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

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

  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的历史和文化,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我国56个民族人民共同创造的。我国少数民族有1亿多人口,分布在全国各地,西部和边疆绝大部分地区是少数民族聚居区。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民族问题始终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也决定了民族工作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国内改革发展稳定的繁重任务,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对于巩固和发展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对于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从党和人民事业全局的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一、正确认识和把握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的民族问题

  1.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民族问题。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确立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开辟了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强调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性质总体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实现了民族工作重心向经济建设转移,领导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推进了民族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正确把握时代特征,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科学内涵和党的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强调各民族要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作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等一系列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增进民族团结的重大决策,全面开创了民族工作的新局面。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提出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是衡量党的执政能力和各级党政组织领导水平的重要标志,强调解决民族地区的困难和问题归根结底要靠发展,关键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推动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

  2. 我们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和政策。经过长期探索和实践,我们党形成了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和政策。这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丰富和发展。(1)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来说,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宗教起着重要作用。(2)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民族的消亡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3)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时期,各民族间的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和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距,将长期存在。(4)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又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之间等方面的关系。在当今世界,民族问题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国际性和重要性。(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我国的民族问题,只有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事业中才能逐步解决。(6)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祖国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各族人民都要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传统,自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我国的民族问题是我国的内部事务,反对一切外部势力利用民族问题对我国进行渗透、破坏和颠覆活动。(7)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一律平等。国家为少数民族创造更多更好的发展机会和条件,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各族人民都有义务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8)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必须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保障,必须全面贯彻执行。(9)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各族人民要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不断巩固和发展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10)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是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大力支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11)文化是民族的重要特征,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支持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发展、创新,鼓励各民族加强文化交流。大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12)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是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关键,是管长远、管根本的大事。要努力造就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是一项战略任务,要大力培养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级各类人才。这些基本理论和政策是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必须始终坚持和全面贯彻,并结合新的实际不断丰富和发展。

  3.民族工作的主要成就。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引导各族人民共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了中华民族发展史上最广泛最深刻的社会变革;确认56个民族成份,实现了各族人民共同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建立、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了空前的民族大团结;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实现了民族自治地方在国家统一领导下自主管理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利;支持和帮助民族地区发展生产力,实现了少数民族群众生产方式和生活水平的历史性飞跃;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社会文化事业,实现了少数民族群众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的全面提高;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密切了党同少数民族群众的联系。这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的重大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胜利,也是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的巨大成功。

  4. 民族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进入新世纪,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深入发展,为我国各族人民走向世界、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进行文化借鉴和吸收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我国周边区域合作不断加强,为民族地区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与此同时,世界民族问题仍然是国际社会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利用民族问题干涉别国内政,加剧了地区的冲突、动荡。国际敌对势力西化、分化我国的战略图谋没有也不会改变,仍在千方百计利用民族问题对我国进行渗透、破坏活动。

  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对做好民族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更高的要求。我国民族地区面临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双重任务,面临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突出矛盾,实现民族地区同国内其他地区协调发展特别是缩小同发达地区发展差距的任务繁重艰巨。民族问题与当今社会生活中的一些问题相互交织,引发矛盾的因素有所增加。我们必须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从维护祖国统一、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全面把握和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民族问题,认真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

  5.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工作必须把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作为主题。共同团结奋斗,就是要把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来,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上来,凝聚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上来。共同繁荣发展,就是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只有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才能具有强大动力。只有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才能具有坚实基础。抓住了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个主题,就抓住了新形势下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就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不断开创民族工作的新局面。

  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作出贡献。

  二、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6.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平等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础。民族平等,不仅包括政治、法律上的平等,而且包括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平等。只有实现各民族平等,才能更好地促进国家的长期稳定和发展。只有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才能更好地促进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与和谐。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科学确定发展思路和发展目标,促进各地区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走各具特色的加快发展的新路子。既要努力缩小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发展差距,又要努力缩小民族地区内部以及城乡之间的发展差距;既要大力发展经济,又要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既要支持发展水平较高的民族有更快的发展,又要帮助特困少数民族、人口较少民族、边疆少数民族加快发展步伐,保证各族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既要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又要注重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7. 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是中央的一项基本方针,也是推进西部大开发的首要任务。既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又要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既要帮助他们把经济搞上去,又要帮助他们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既要继续发挥中央政府的主导作用,又要坚持抓好各地区各部门的对口支援。国家制定并实施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民族地区各族干部群众要立足于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真正把各项优惠政策和各方面的扶持帮助转化成自我发展的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8. 支持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和政策性银行贷款适当增加用于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重点帮助民族地区建设一批对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安排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中小型公益性项目。国家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民族地区承担配套资金的,适当降低配套资金比例;对民族地区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免除配套资金。国家规划建设的铁路、高速公路网和支线机场要尽可能向民族地区延伸。

  9. 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结构调整。国家支持民族地区立足资源优势,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进一步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西部大开发战略,优先在民族地区安排资源开发和深加工项目,带动和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民族地区具有资源比较优势的产业加大支持力度,安排生产加工能力时给予倾斜,扶持民族地区提高资源就地加工和增值的能力。发达地区要加强与民族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把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加工型产业适度和逐步向民族地区转移。国家支持民族地区优化产业结构,全面提高农业、工业、服务业的水平和效益。优先发展旅游、能源、矿业、特色农业、现代化畜牧业和传统医药等优势产业,改造和提升建材、纺织、烟草等传统产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事业以及其他领域的建设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放宽市场准入,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培育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推进农业产业化。加快牧区现代化建设,大力发展农畜产品深加工,促进农畜产品流通,提高农畜产品商品率。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作为经济结构调整的基础和切入点,促进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

  10.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财政投入和金融支持。完善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适应的政策性转移支付制度,探索建立有利于地区间财力横向平衡的机制。国家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公共服务支出成本差异,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逐步加大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上级财政支持民族地区财政保证党政机关正常运转,保证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基础教育正常经费支出。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各种专项资金分配向民族地区倾斜。上级政府对出台税收减免政策造成民族地区财政减收的部分,在测算转移支付时给予考虑。国家规范省级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确保对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落实到县。完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优惠政策,扶持民族医药和民族食品产业化发展。中央财政设立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要逐步增加。国家加大对民族地区的金融支持,帮助民族地区拓宽直接和间接融资渠道,提高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赠款及国外优惠贷款用于民族地区的比重。

  11.妥善解决生态建设和资源开发的补偿问题。坚持开发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破坏者赔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对在建立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做出贡献的民族地区给予合理补偿,并切实解决当地农民增收和长远生计问题。在民族地区开发资源时,要充分考虑地方和群众的利益,在配套产业、社会服务业、劳动用工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在安排使用国家征收的矿产资源和水资源补偿费时,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投入,并优先考虑原产地的民族地区。国家在民族地区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原则上通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予以返还。

  12. 突出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的贫困问题。落实中央关于扶贫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加大国家扶贫资金对民族地区贫困县的支持力度。优先把特困民族地区贫困村纳入国家整村推进的扶贫开发规划。加快实施对缺乏基本生存条件地区贫困民族群众易地搬迁的进度。对农村少数民族特困群体,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进一步完善特困户生活救助制度,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加大民族地区劳动力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力度,加强就业服务,大力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13.大力推进兴边富民行动。边疆各族群众是建设边疆、巩固边防的重要力量,为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作出了重要贡献。保持边疆稳定,必须加快边境地区发展。国家制定并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加强沿边(境)等级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实施边境一线茅草房(危旧房)改造工程。对缺乏生存条件但因守边固土又不能易地搬迁的边民,要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对边境县义务教育阶段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实行免书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两免一补”政策。完善边民互市政策,大力发展边境贸易,促进与毗邻国家和所在区域的双边和多边经济合作。中央财政继续设立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

  14. 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的扶持力度。实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国家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各地要加大支持力度和加强对口支援。通过五年左右的努力,使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行政村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基本达到当地中等或以上水平。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使人口较少民族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15. 扶持民族地区发展教育和科技事业。教育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根本大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要优先发展教育。坚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把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同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结合起来,切实解决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面临的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大力提高民族地区教育、科技发展的水平。中央财政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民族地区各级政府要按照事权划分增加投入,确保“两免一补”政策落到实处。实施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切实做好民族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各项工作。因地制宜搞好“双语” 教学,积极推广普通话。注重保护少数民族儿童特别是女童受教育的权利。办好在内地举办的少数民族各种学校(班)和面向民族地区的职业学校。大力发展民族地区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积极发展民族地区高等教育。努力办好民族院校,不断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民族院校要适当增招汉族学生,普通院校要适当增招少数民族学生。通过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和助学奖学金等方式,帮助少数民族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加强教育对口支援和师资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大中城市教师、高等学校毕业生到民族地区基层任教。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科学技术事业,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普及科学知识,推广使用先进适用技术。

  16. 扶持民族地区发展文化事业。继承和发展少数民族优秀文化,对于增强中华文化的生命力和创造力、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具有重要意义。民族文化发展的着力点要放在不断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上。加强民族地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和“西新工程”建设,争取在“十一五”时期使所有具备条件的自然村通广播电视。加大对民族地区文物保护的投入,大力培养各类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推动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活动的开展。加快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立法,支持民族地区公益性文化事业,积极发展民族文化产业。因地制宜搞好传统通用的民族语文信息化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翻译工作。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登记建档、抢救保护和少数民族古籍的整理、出版。加强民族文化对外宣传、交流和合作。

  17. 扶持民族地区发展卫生、体育事业。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大对民族地区公共卫生体系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持,加强民族地区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保护、扶持民族医药,加快发展民族医药事业。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引导各族群众移风易俗。引导和鼓励少数民族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办好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开展少数民族体育健身活动。

  三、加强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和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

  18.突出抓好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人才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坚持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树立培养人才优先的观念,把培养各级各类人才、提高劳动者素质摆在重要位置,作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来落实。加大对民族地区人才工作的支持,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和实施民族地区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建立健全人才管理工作机制,采取多种手段和方式帮助民族地区更多地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不断提高人才素质、优化人才结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内地省市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专业人才到高等院校、科研部门和国有大型企业进修学习,继续开展新疆等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工作。国家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创造良好的用人机制和环境,鼓励、支持、吸引各级各类人才到民族地区发展创业,贡献聪明才智,当地政府要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优惠便利的工作生活条件。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问题。

  19. 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骨干力量。做好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对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具有决定性意义。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热情关心,严格要求,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素质,不断改善结构,重视培养选拔少数民族中高级领导干部,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坚定地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善于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深受各族群众拥护的高素质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

  制定并实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规划,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干部选拔制度,注重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实践中考察和识别干部,把更多优秀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充分信任,放手使用。民族自治地方的领导班子,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选配少数民族干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市、县、乡(镇)的领导班子,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中央和国家机关也要积极选拔任用少数民族干部。大力加强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推进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干部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他地区干部的交流。改进和完善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途径和方式,为他们尽快成长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注意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党外干部。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等要切实承担起培训少数民族干部的任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继续办好各种形式的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进一步做好选派西部地区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干部到中央和国家机关及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工作。

  20. 进一步加强各族干部的团结。民族地区各族干部在比较艰苦的条件下为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大力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同时,要重视民族地区汉族干部队伍建设,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重要作用。在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要努力学习少数民族语言,了解当地民族的历史、文化,密切同少数民族群众的关系。对民族地区各族干部的工作生活要给予更多关心,对他们的成绩要给予充分肯定。民族地区各族干部要相互学习、彼此尊重、紧密团结、密切合作,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全心全意为各族群众谋利益,共同担负起促进发展、加强团结、维护稳定的历史重任。

  四、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21. 不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祖国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民族团结是祖国统一的重要保证。坚持广泛深入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并与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工作结合起来,服务基层、服务群众,集中精力解决关系少数民族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为少数民族群众多办实事、好事。不断完善民族团结进步的激励机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努力营造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

  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就是要在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础上,使全国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同心同德为促进社会主义祖国的繁荣昌盛、维护社会主义祖国的统一安全、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发展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符合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也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光荣职责。

  22. 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坚持不懈地在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以及民族基本知识的教育。高度重视对青少年的教育工作,有关教育内容要进学校、进教材、进课堂,使“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观念深深扎根于各族青少年心中。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中华民族精神,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公民道德教育的全过程,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发挥大众传媒在民族团结宣传教育中的作用,加强对新闻、出版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对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信息的管理,防止出现伤害民族感情、有损民族团结的内容。

  23. 切实加强城市和散居地区的民族工作。我国少数民族约有三分之一的人口分布在城市和散居地区,民族散居人口增多是社会发展的趋势。做好城市和散居地区的民族工作,对于做好整个民族工作具有重要作用。依法保障城市和散居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的正当权益。加强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从劳动就业、子女入学、权益保障、法律援助等方面给予积极引导和切实帮助。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做好清真食品和其他少数民族群众特需用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保障和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在节庆、饮食、丧葬等方面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在城市少数民族群众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帮助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同时教育和引导他们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有关地方和部门要加大对民族乡、村发展的帮扶力度。

  24. 正确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我国现阶段民族工作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总体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和问题,必须讲原则、讲法制、讲政策、讲策略,严格区分矛盾性质,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成员的一般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都归结为民族问题。对于人民内部矛盾,要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为主的方针,避免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信仰何种宗教,都要依法处理。对于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恶性事件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打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处理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长效机制,努力把各类突发事件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在处理这类问题和事件时,要注意发挥少数民族干部和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作用。坚持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认真贯彻党的宗教政策,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妥善处理涉及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25. 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各族人民都要把维护祖国统一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始终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在各族干部群众中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大力开展我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史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国防意识,巩固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加强对台湾少数民族的工作,发挥他们在促进祖国统一中的作用,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抵制国际敌对势力打着“民族”、“宗教”、“人权”等旗号对我国进行的西化、分化的活动。在防范和打击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的斗争中,要最大限度地团结和依靠各族广大干部群众,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敌对分子,坚决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

  五、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6.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创举。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各民族的自主、平等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党和国家总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实际、特殊情况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与各民族的繁荣发展进步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的感情与热爱自己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民族区域自治适合我国国情,得到各族人民衷心拥护,具有强大生命力。实践证明,这项制度是正确的,成就是巨大的。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

  27. 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大力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教育,使各族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认识到,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权利的基本法律,也是各级国家机关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带头学习贯彻、模范遵守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并有针对性地研究和解决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要充分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抓紧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具体措施和办法,制定或修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在党委领导下,各级人大要经常检查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加强对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行政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民族自治地方既要保证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又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充分行使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各项自治权利。

  六、加强和改善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

  28.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党的领导是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保证。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把民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学习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注意总结和借鉴我国历史上和世界一些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进一步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增强驾驭民族问题、民族工作的能力,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水平。建立民族工作的目标责任制,把民族工作作为民族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研究和建设。加强民族地区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党在民族地区的执政基础,确保党的民族政策落到实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要全面考虑我国多民族的国情和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因族举措、分类指导,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支持民族地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让各族群众真正得到实惠。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等统一战线各方面成员为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多作贡献。

  29. 完善民族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民族工作要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的工作格局。各级统战部门和民委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调查研究,搞好综合协调,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和民族工作任务重的县(市、旗、区)政府要有民族工作机构;其他县(市、旗、区)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的民族工作机构,应在政府序列中保留名称。乡(镇)、街道要有领导分管民族工作。加强民族工作机构的社会管理职能。坚持实行和进一步完善民委委员制,委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

  30.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和支持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工作干部队伍建设。注重选拔优秀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充实民族工作部门。加强民族工作干部的培养、培训,下大气力建设一支具有很强政治和大局意识、较高理论和政策水平、丰富民族专业知识、务实工作作风的民族工作干部队伍。切实帮助民族工作部门解决实际困难,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中央和地方财政设立的民族工作经费,要随着财力增长逐步增加。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和广大民族工作者要以高度的责任感,扎实工作,开拓进取,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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