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接收。由市教育局办公室接收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移交的建议或提案。市教育局办公室在收到建议或提案后,应对建议或提案进行分类登记,拟定承办单位和办理时限要求,并填写《文电阅处单》,呈分管领导审批后,市教育局办公室将建议或提案转相关科室承办。 二、承办。承办科室在接到交办的建议或提案后,应认真研究,落实办理任务,明确职责,指定专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若承办单位认为不属本科室办理的建议或提案,应当在收到当日内退回局办公室并说明原因,局办公室应当在收到退办当日内重新确定承办科室。若当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该接收科室办理。 三、答复。承办科室办理的建议或提案,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或委员,并填写市教育局发文稿纸,由承办科室负责人核稿签字,科室分管局长签发,呈局长审阅后方可打印。答复应按参考格式(见附件1)的要求起草,并在复函第一页右上角标明办理结果的类型: (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A”; (二)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规划逐步解决的标“B”; (三)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暂不能解决的标 “C”。 对于涉及主办科室、协办科室的建议或提案的答复,主办科室要主动牵头,协办科室应积极配合。协办科室应在收到建议或提案之日起5日内把办理意见送主办科室,主办科室综合协办科室的意见后统一答复,并将答复送协办科室负责人核签。 四、报送。办公室打印出的建议或提案,由承办科室的承办工作人员认真校核,并填写份数交办公室寄送。建议或提案份数原则上委员3人以内每人寄送1份,超过3人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只寄送建议或提案的领衔人1份,人大或政协提案委员会2份,同时,单位存档1份,局长、分管局长、办公室、联系人各1份。由市政府督查室批转的建议或提案,答复同时报行署督查室2份,并报送电子版。 五、再答复。代表或委员对承办的建议或提案答复不满意的,承办科室应认真听取代表或委员的意见,抓紧时间重新办理,再次答复代表或委员。同时,承办科室应通过走访、座谈、通讯等方式直接听取代表或委员的意见,加强与代表或委员的联系和沟通。 六、回访复查。对办理结果列为B类的建议或提案,承办科室要抓好跟踪落实。对于在年内能完成的建议或提案,承办科室应在工作完成后再次答复代表或委员工作完成的情况;对于年内未能完成的建议或提案,承办科室应在年底前再次答复代表或委员工作进展的情况。 七、跟踪督办。局办公室应与承办科室保持联系,对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按要求依时完成办理任务。 十、总结。局办公室在每年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应对办理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填写《市教育局办理建议(提案)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汇报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同时,将书面总结报市政府督查室。 局办公室及各承办科室须将建议和提案的原件、答复件、领导批示及有关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以便备查。 各承办科室在办理建议或提案的过程中,如有建议和要求,请及时向局办公室提出,以便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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