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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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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猫 发表于 2014-12-11 08:3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保民生 保运转 保工资

  新一轮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出台

  近日,经福建省政府批准,福建省财政厅出台新一轮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明确了省市县三级保障责任,通过省级财政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省市政府加大扶持力度,引导县级政府落实保障责任,逐步提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是为缓解县乡财政困难、保障各项民生政策落实而制定的一项制度,主要通过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的扶持和引导,提高县级政府财力水平,增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我省于2009年建立这项制度,当时主要是在核定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基础上,对落实中央和省统一出台的民生等政策而出现财力缺口给予补助。由于中央实施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特别是经过几年努力,我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缺口已全部消化,需要在更高起点上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因此新机制应运而生。

  根据新机制,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分为补助和奖励两部分。补助部分由原来的按缺口补助改由按新增需求补助,坚持“三个不变,一个提高”原则,即保障范围不变,省财政按照中央财政制定的保障范围和标准核定县级基本财力保障需求;补助范围不变,继续对原49个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县给予补助;既得利益不变,对原补助额维持不变,以后每年增量资金主要用于对包括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在内的35个市县区补助;补助总额提高,今年我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额比去年增加了15.8%。

  奖励部分主要是对市县下移财力等的奖励,分别从乡镇支出均衡度、村和社区运转经费保障、收入质量、支出进度、支出绩效、供养人员规模控制六个方面进行考核奖励,旨在引导市县政府下移财力,缩小辖区内财力分布差异,保障乡村、社区正常运转。(福建日报记者 王永珍)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

财力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巩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成果,增强基层政府执政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26日

 

 

  关于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

保障机制的意见

 

近年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财政部的要求,省财政研究制定了一系列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政策措施。经过各市、县(区)的共同努力,县级财政保障能力明显提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12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成果,增强基层政府执政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一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县乡政府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目标,逐步提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实现县级政府财力与保障责任相匹配,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引导县级政府改善乡镇财政均衡度和加强财政管理,在提高村和社区运转经费保障水平、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提高财政收入质量、优化支出结构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原则

一是明确职责。省市县按照财政体制分别承担相应职责。省级财政制定保障范围和标准,实施奖补,市级政府加大扶持,县级政府全面落实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责任。

二是动态调整。实施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既要确保县乡政府履行职责的基本财力需求,又要充分考虑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动态调整保障范围和标准,逐步提高困难地区县级财力保障水平。

三是奖补结合。对县级政府“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新增需求给予补助,对市县财政下移财力及加强绩效管理给予奖励,既要保障基本运转,又要引导其实现有质量有效益增长。

三、基本思路

省级财政制定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保障范围和标准,逐步加大奖补资金支持力度,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县级政府预算监督和支出绩效评价,引导和督促县级政府全面落实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责任。市级政府要加大对所辖县(市、区)的支持力度,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县级政府要加强县域经济发展,提高自我保障能力,强化预算管理,按照省级财政制定的保障范围和标准落实保障责任,切实履行基层政府职能。

四、保障范围和标准

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制定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保障县乡政府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并根据相关政策和因素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时予以调整。县级政府在落实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责任时,可以在省级保障范围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标准。

县级基本财力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国家和省统一出台的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资性附加支出,地方津补贴等项目;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等其他资本性支出等;民生支出主要包括中央和省统一制定政策,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项目的支出;其他必要支出包括必要的基本建设支出以及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支出。

我省保障标准由省级财政根据保障范围内各项目的支出标准和筹资责任确定。

五、省级财政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一)逐步完善财政体制。结合中央财税体制改革进程,合理界定省以下各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理顺收入划分关系。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减少、合并专项转移支付,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规模,重点增加对困难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二)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省级财政根据制定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对县级政府新增基本财力保障需求给予补助,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加大补助力度,不断提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省对市县下移财力及加强绩效管理奖励办法,鼓励市县下移财力,改善乡镇财政均衡度,保障乡村运转,加强绩效管理,提升财政收支运行质量。

市级政府也要参照以上要求,加大对县级政府尤其是困难地区的扶持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均衡县(市、区)间财力差距,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帮助县级政府落实保障责任。

(三)强化预算监督和绩效评价。省级财政要加强对县级政府预算的管理和监督,推行县级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扩大绩效评价范围,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县级政府安排和使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以及落实基本财力保障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县,要建立约谈制度,予以通报批评,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六、县级政府全面落实保障责任

(一)强化预算管理。县级政府要切实强化预算管理,合理安排预算,优化支出结构,全面落实保障责任。保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县,除应对突发事件支出外,一律不得安排资金用于其他支出事项。县级财政部门要在财政预、决算报告中,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报告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决算前将使用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二)提高自我保障能力。县级政府要强化科学发展观念,依法实施收入征管,应收尽收,坚决杜绝收“过头税”,严禁虚收空转、违规增加财政收入。要努力培植财源,增加财政收入,注重财政收入质量,提高税性收入占比,增强自我保障能力。要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落实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深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要建立健全机制,稳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市、县(区)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不断提高县级政府财力保障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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