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家庭经营成为农业专家、学者口中的热词,被称为农业经营的“主体、主力和主导”。从农业发展的自身规律、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及改革开放后的发展实践来看,家庭经营,现在是、将来仍然会是种植农业经营的主体、主力、甚至还可能是主导。但农业发展到今天,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业,分工空前细化、门类空前繁多、链条空前拉长,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现代农业的覆盖面将进一步扩大,社会化程度将越来越高,以家庭为主的组织方式显然不能满足农业发展的需要。单从种养殖业来看,越来越多的农民逃离农村、远离农业,恰恰说明了传统以家庭为主的组织方式有不适应现实发展的地方。在现代农业背景下谈论农业经营,家庭经营不可能是主导,甚至难以说是主力,农业发展的力量来源已经空前丰富。当前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已经出现断裂,基层实践将引进龙头企业、提升农业组织化、规模化水平作为工作方向,理论界则强调以家庭经营为主,这种现状应该引起重视,并进行深入探讨。 一、家庭经营的内容是耕地,不是现代农业。肇始于农村的我国改革,标志就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最初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村集体(大队、生产小队、生产小组)仍然经常行使土地承包调配权,有的地方是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经营成果“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才是自己的”。在粮食市场全部放开以后,农业税费、“三提五统”成为体现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的统的一面的重要标志。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后,双层经营体制逐渐稳定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自198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土地承包期限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土地承包期限一再延长,从“30年不变”,到“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经营组织方式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但唯一不变的是农民土地经营权,而且越来越稳定。但是,现有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的土地分配方式存在着相当大的局限,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公平为原则的对土地经营权进行分配,不可避免地造成经营规模过小以及地块的细碎化。虽然小规模农业生产具有其天然优势,基本上不需要任何监督成本,劳动力的生产积极性更高。但是生产规模过小限制了农民的借贷能力,也降低了其在土地上投资的能力,使农业生产不能实现规模经营。土地规模过小使得劳动生产率较低,农业生产仅能维持自身的生存,商品化率不高,农民更缺乏主动对接市场的能力。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有着先天的缺陷,土地依法有序流转、适度集中规模经营正是其必要的补充。 从更广的层面上说,现代农业已经扩展到二、三产业,深加工、产品物流、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养生农业等新型业态层出不穷,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专业化水平越来越高,规模越来越大,资金需求越来越大,显然不是以农民家庭为主的生产单位能够解决的。在些基础上,强调家庭经营显然理由不太充足。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引导城市工商资本投入农业农村,是必要而正确的举措。当前不支持、不鼓励工商企业大面积租种农户承包耕地的导向是不错的,但担心与农民争夺耕地经营权却无大必要。在我国,土地大多属集体所有,耕地基本上是集体所有,农民拥有的只是经营权,转让的也只有经营权,农民转不转让自有自己的利益考量,有利自然转让,没利当然不转让。 当前土地流转出现的问题,比如强制流转、流转纠纷等问题,是生产队、组或者行政村违反政策、法规的结果,是流转服务不到位的结果。至于,企业在租借土地后,转换用途,甚至建设商业住宅、工厂,甚至修建高尔夫球场的娱乐设施,因为土地监管、土地变性审批是代表国家的各级政府负责,出现这样的问题,是土地监管和审批环节出现的问题,不是土地流转、租借的错。从根本上说,土地所有权在集体,改变用途、性质的是代表国家的各级政府,出现任何有损农业发展的现象,都与流转、租借无关。工商资金进入土地承包领域,如果坚持依法流转、监管到位,否面作用就会大大降低,而且公司加农户、公司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方式,对于推动农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带动农户产业化经营,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家庭经营的重心是经营,不是家庭生产。家庭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单位,如果放大这一概念,所有的经营活动都是家庭经营,即使是现代股份制企业,也只是众多家庭组成的经营联合体。 种养殖业是自然属性最为明显的产业,它的产品是活的生命体,因此劳动时间比生产短,但是劳动却贯穿着生产的整个过程,需要随时关注,灵活把握。一些专家、学者站在这一角度认为,只有以家庭经营为主体的组织形式,才是最有效的途径。单单从生产角度看,这种说法相当正确。但是站在更广的范围来看,不说现代规模养殖经营、管理已经相当成熟,就是拿种植业来说,在当前适度规模经营才能确保农民的收益,才能保障农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而且我们必须承认种植业虽然是随作物生命周期进行的一个过程,但在作物生产周期中,人类劳动是相对集中的,主要分布在种、锄、收三个阶段,而这三个阶段时间相当紧,种得不及时就误了农时,锄得不及时就荒了收成,收得不及时就辛苦白废,在规模相对较大的经营条件下,只依赖家庭成员的劳动显然是不可能的,更是得不偿失的。 土地,不管是耕种,还是租借、流转,都是一种土地经营方式,那种方式更有利,选择权在于经营者自己。当前土地不仅是一种生产资料,更是一种众多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载体,是农民最重要的依靠。土地,特别是耕地,归集体所有,经营权归承包农户,收益归农户,集体几乎没有收入,当前农业比较效益低,农民经济积累普遍较少,即使有意愿,集体和农民都很难有有较多的剩余资金投入农业基础建设。另外,土地承包期限当前为“长久”,还不是“永久”,农民不可能对土地有长期的投资愿望,农民的所有投资愿望只能来自于显而易见的收益。 事实上,发达国家自有自营农场发展也经历了较长的时间,英国自营农场占农场比例,1983年是60.2%,而1914年只是10.9%。当前德国3万多个农场中,90%是家庭农场或合伙农场,这一进程是从1995年土地私有化才开始的。与我国相邻、同样人多地少的韩日两国,虽然家庭经营占据农业的主体,但依赖丰硕的工业化成果,日本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第一兼业户”仅占不到20%,以非农收入为主的“第二兼业户”占70%,韩日都依赖农协、集团经营,实现了农业的组织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而且两国经营户的经营面积都在稳步增加。总的来看,经营方式的选择是生产环境、生产条件综合作用的结果,而且扩大规模是提高效益的重要手段。 从我国来看,粮食种植的亩均收益近年来徘徊在400元,一个以四口之家的典型纯农户来说,经营50亩以上的土地,才能达到全国农民平均收入水平,在全国大部分地区,要拥有这么大的土地面积经营权,显然是不可能的,租赁、转包费用一般超过300元以上,农民显然更得不偿失,社会化服务水平低、覆盖面窄,更使农民经营的难度加大,存在相当大的难度,农村就业渠道狭窄,使农民获得兼业收入的可能性很小。大量农民逃离农村、进入城市,正是这个原因。 实际上,土地期限的延长,和土地经营的确权,基本固化了现有经营者与土地的联系,使将来的土地调整,实施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且困难重重。土地经营权的完全转让,只能通过继承来完成,部分二轮土地承包后出生的人口,及因婚等原因迁移的居民,将难以获得土地经营权。 三、家庭经营的单位是家庭,但有多种组合方式。不能把改革开放后的农业发展,简单归结为农业经营组织方式的变革,更不能把新时期农民收入的增加归功于家庭经营。农业发展、农民富裕是一系列改革开放政策推动的结果,集中到一点就是农民的解放,农民不再被绑缚在土地上,剩余劳动力从农村得以释放,也有利于土地集中到愿意种田、能够种好田的农民手中。这一点从农民收入中更可以看的很明显,2011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6977.29元, 其中工资性收入2963.43元 ,经营性收入3221.98元,财产性收入228.57元 ,转移性收入563.32元。如果以1998年作比较,当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1577.74元,劳动者报酬353.70元,经营性收入1125.79元,转移性收入57.27元,财产性收入40.98元(国家统计局老秘网统计年鉴),两相相较,总收入是4.4:1,工资性收入是8.4:1,经营性收入是2.9:1,财产性收入5.6:1,转移性收入是9.8:1,可以看出除了转移性收入增长最为明显外,工资性收入对农民收入增长贡献最大,经营性收入增长最为不明显,这其中还并没有考虑近10多年来农民经营结构变化的因素,也没有考虑通货因素。从整体上看,经营性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例已经从1995年占比71%下降到了46%。也就是家庭经营的内容已经主要不再是农业。 当前,提升农业的组织化、规模化水平,把一家一户的农民有效组织起来,有效对接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社,是一种途径,利用龙头公司带动农民也是一种方式,都相当重要,这是由当前农村状况决定的。全国的农民合作社大多不规范、不健全,并没有形成真正的互助合作,当然有法规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但更关键的是农村生产条件所限,要么是政府组织、政府主导,发挥作用不明显,要么是简单组合,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互助合作,要么是大户主导、企业化经营,普通社员通过合作社获利甚微,农民普遍缺乏实力是其中的主要原因。在当前状况下,工商资本下乡、工商企业进军农业领域不是“洪水猛兽”,不需要“杞人忧天”。公司制农业有其比较优势和发展空间,既不要无原则地鼓动,更不能一味排斥,对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应予以鼓励和引导,对于发展加工业及涉农服务业,更要加以支持。当然,“资本下乡”、“资本上山”也可能引发了其它结果,关键是要通过土地用途管制等制度,约束“圈地”、“圈林”等意在改变土地用途、掠夺土地增值收益的动机不纯者。其次,要大力发展公益性服务体系和多元化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当前有的农民合作社已发展到土地入股、兴办农产品加工和流通实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这类合作社就是“经营主体”;有的农民合作社主要是为入社农户提供技术指导、农资采购、产品销售等服务,入社农户仍是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这类合作社就是“服务主体”。无论哪类合作社,都应让农民得到比未入社时更多的实惠。唯其如此,合作社才有生命力。再次,在相当长时期内,家庭经营仍将占主导地位。在小规模兼业农户没有完全退出之前,应引导他们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不断提高集约化水平。无论传统小农、兼业农户,还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都需要通过提高组织化程度实现与市场的有效对接,出台农业支持政策,应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倾斜,加大扶持力度,不断提高专业化、规模化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