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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发展] 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 完善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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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参考 发表于 2013-8-7 08:2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包锦阔

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我老秘网市是在前些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尤溪县溪尾乡枣坑村根据《森林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贯彻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改革的意见》,于2009年10月1日成立尤溪县群利林业专业合作社并制定章程。
    一、农村集体林权制度采用合作社形式的重要作用
    (一)有利于均衡林农的权益,真正做到“耕者有其山”。在2009年10月1日尤溪县群利林业专业合作社成立之前,枣坑村全村586人148户当中只有十几户(大约10%的农户)拥有林地。林业专业合作社成立之后,当年就有120户参与,合作造林面积149亩,到2013年年初有145户参与,参与度达98%,合作造林面近1000亩。即使在外打工的农民也能享受到林业经济的利益。
    (二)有利于规模经营、民主管理。尤溪县群利林业专业合作社对近1000亩的林地,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发包给那些有造林育林经验的农户,并统一进行经营管理,避免了林地分割太小,推进了林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同时也进一步明晰了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关系,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有利于克服生产和经营上的短期行为。村委会以林地参股,尊重合作社独立进行经营决策管理的自主权,未经合作社社员代表通过,不得将林地股转让、拍卖。依据章程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利益分配、大额开支、财务审计及其机构变更、管理人员调整等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三)有利于村集体经济的稳定增长。尤溪县群利林业专业合作社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按照章程规定,把可分配盈余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确保各成员得到公平、合理的收益,不断增强合作社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股份分林地股和村民股两种。村委会以林地参股,村民股与林地股占的比例为村民股80%林地股20%,以后各片林地股份均按此法进行。在以后利润分配中村委会占20%,社员占80%。“以山换股”的20%集体股份,保证了枣坑村村财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四)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林业矛盾纠纷。过去由于大多数的农户没有林地,为了也想拥有一点林地,到处争抢荒山造林,出现种种问题和矛盾,甚至引发打架斗殴等。更主要的问题是偷盗林木现象严重,以及发生森林火灾时,村民们不愿参与灭火。枣坑村自从2009年10月1日成立群利林业专业合作社以来,没有发生一起因林引起的矛盾和纠纷。
    二、当前我老秘网市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平性不够。前些年搞的林改,归纳起来有两种情况:有些村完全进行分山到户(但保留部分村集体林地)和有些村不完全进行分山到户(只有毛竹林分到户)。不完全分山到户的村是把整片林地作为标的进行投标,这样往往面积较大、金额较高,大多数村民没有能力参与,因此只能是少数人的权利,这样就显失公平。即使完全分山到户,也有存在不公平的问题,比如林地肥瘦不一,面积大小有误,林地划界不清等等。
    (二)参与度不高。不完全分山到户的村把整片林地作为标的进行投标,由于面积较大、金额较高,一般村民没有这样的能力,所以每次投标都只有村里少数人参与,大多数人望而却步。完全分山到户的村也只有把一部分林地分到农户,还有相当大一部分面积的林地作为村集体林地,当村集体需要村财的时候就拿一片林地进行投标拍卖,这同样只有少数人才有能力参与。
    (三)民主性不够。前些年村里的林改工作是由村干部主持的,由于有些村干部素质不高、党性不强、私心重,林改方案往往就是由这些少数村干部说了算,不可能考虑大多数村民的利益,设置的条件和门槛也是有利于那些少数人的利益,有的甚至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或允许。
    (四)流动性不强。有的农户长期在外打工,对分到的林地没有进行很好的管理,也没有转让他人,怕转让了自己就再也没有林地了,林地逐渐荒废,没有发挥它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如果实行枣坑村这种林业合作社形式,股份可以随时转让、交易,对林地的经营管理不仅没有任何影响,反而还更加有利,因为有积极性更高的人加入进来,参与经营管理。
    三、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完善我老秘网市农村集体林权制度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民利民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促进林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大力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不断提高林业生产的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和生态化水平,推进林业产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以服务农民为宗旨,围绕发展林业生产,利用组织优势和规模优势,全力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充分尊重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林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管理体制。以利益共享为纽带,完善内部运行机制,提高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优化发展环境,不断提高合作社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二)依法建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
    设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要召开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及时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领取农民林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要求,依法制定适合本社特点的章程。载明名称和住所、业务范围、成员资格、加入和退出的条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成员出资方式和数额、财务及资金管理、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等。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及时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等会计信息,接受成员的监督。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有条件的要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对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
    (三)切实加强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金融机构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合作社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应低于同期信用贷款利率。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健全完善森林保险制度,鼓励和支持合作社集体投保,财政补贴保费,提高林农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支持合作社承担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吸引社会民间资本、金融资本等进入林业产业。将合作社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林业专项规划,优先享受国家各项扶持政策。支持合作社承担林木高效丰产栽培技术、森林植被恢复、森林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等林业新技术推广项目。
    (四)强化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组织保障
    各级财政、林业、税务、金融等部门要高度重视,通力协作,积极支持和推动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切实做好合作社的试点示范、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等工作,指导其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健全规章制度,搞好规范化建设,提升服务功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建立合作社的重大意义、政策法规、专业知识及成功典型、经验做法的宣传力度,引导农民创办和加入合作社,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和良好工作氛围。切实做好培训工作,帮助合作社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掌握好政策和经营技术,促进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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