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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亟待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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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兜响当当 发表于 2013-6-7 08: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谚云“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近些年来,随着中央对农业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以及城镇化建设飞速推进,围绕农村土地所产生的征地拆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增收收益分配问题也呈现出多发态势,数月之前,河南中牟、湖北巴东、四川西昌相继发生三起被碾死事件,而其中罪魁祸首就是双方在土地拆迁赔偿方面存在争议,政府部门在其中的态度也是消极避让,息事宁人。农村土地问题沉疴难起,既有改革开放以前历史原因和农村“安土重迁”思想观念相关,也与改革开放之后的社会进程、制度设计等现实因素密不可分。推进农村土地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任重而道远,须要各方力量的共同参与,但总的来说,关键在政府。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来说,就应该做到到位不缺位,切实履行底层探索、制度设计和规范操作的职责,为城镇化建设扫清障碍,为农民增收创造条件。
土地是农民的衣食父母,从历史的纵向发展层面上来看,正是因为在各个时期施行了不同的土地政策,凝聚一大批民心,为我党在国民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阶段发展状大提供了物质基础,所以有“得土地者得农民,得农民者的天下”的说法。时至今日,我国人均GDP排位逐年升高,经济总量上升为全球第二,国家日益富裕强大,国际地位和话语权显著增强,但同时,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有8亿多农村人口和1.28亿贫困人口,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农民增收增效困难,农业增长方式粗放单一等问题成为我国向现代化前进过程中的“短板”,而在这些问题繁杂的表象之下,症结则在于“土地”,解决好农村土地问题,无疑对“农业增产、农村增效、农民增收”有着固本强基的作用。
当前围绕农村土地所衍生的征地拆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增收收益分配这三大问题,看似相互区别,却又相互联系。一是使用权所有权问题,我国土地按照“三分法”的原则,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农村土地全部属于集体所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集体产权不明晰,导致了很多侵权事件的发生以及矛盾的激化,这也是近些年来农村土地征收双方各执一词的原因。二是补偿标准和政策法规的问题,很多地方政府征地补偿与民争利,压缩测量面积,补偿标准水平低,有的标准还是1978年以前确定的,加上《土地法》里面的规定很多都不适合现在的补偿、流转、收益分配,比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实现“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但是相应的《土地法》中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较短的承包期限会导致一些种植大户和农业专业合作社随着期限的到来而面临选择,不利于农业经营主体的培养。三是农民自身素质的问题,部分承包关系仅仅限于口头上的约定,权责不分,而大部分签订合同的也存在标的不明确,流转期限和违约责任不确定等问题,这给合同双方法律责任的确定创造了难度。
此外,一些农民缺乏长远眼光,不善于理财,很多拆迁补偿款以及分配收益被挥霍一空,导致下半生无养老保障。对这些问题必须高度重视,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教育等手段,规范农村土地征收、流转、收益的各个环节。具体说来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明确土地产权,开展土地确权活动,为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证件之中注明人员信息、承包信息等,以法律形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二是完善法律法规。修改一批严重滞后和不符合时情的规章制度,另外还要根据各地现有经济水平,坚持让利于民的原则,给出补偿指导价格,确保能够让农民满意。三是加强教育培训,在签订承包合同之前,要求农民参加培训班,方便在合同签订时不上当、不受骗,维护自身权益。四是政府部门要为农民长远考虑,一方面通过按月发放养老金的方式或者抽取25%帮助农民交养老金的方式,用制度手段节制农民的非理性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强失地农民技能培训,能够在余生用一技之长养活自己,劳动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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