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奖励制度是规范公务员、调动公务员工作积极性和提高公务员效能的重要制度。对公务员个人和集体进行奖励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运用,在《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奖励规定》实施的过程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结合本地经济情况和现实需要,陆续出台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但是,公务员奖励的种类、标准和限额在各地参差不齐,具体实施起来随意性较大,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和争议。
( E( g m9 Q3 r& u0 n9 F 公务员奖励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 M/ k' Z& @9 S9 o+ i# R" E4 E 目前,对公务员奖励制度反映问题较多的是奖励过于泛化、平均主义、轮流坐庄或者过于集中化,形成“马太效应”,奖励与日常考核不挂钩,容易暗箱操作,导致激励和引导功能不足,除此之外,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a3 N1 P4 N5 t- m% x, N3 a* ^
一是巧立奖励名目,突破奖励种类4 H# z' E" k9 X: l
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等是“等外等”,还是“等内等”,没有予以明确。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但是仍有部门不经人事部门和上级部门审核就擅自设立奖项,比如“招商引资奖”、“十佳公仆”、“奋发有为奖”,执行起来,五花八门,给人变相“涨工资”的印象。
& o6 j$ k7 K" T2 P4 o 二是滥用自由裁量权,突破对公务员个人奖励的标准
8 t2 k% c' L! w! S( z# i 进行科学合理奖励的前提是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机制,制定可量化统一性的奖励标准。《公务员奖励规定》第六条规定: 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对作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对作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对作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但是,对于何谓“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的、作出重大贡献的、作出杰出贡献的”,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比较笼统和抽象,给予奖励单位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和余地。更有甚者,有些部门自我考核、自我奖励,将公务员做好本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认定为表现突出优秀,给予重奖,例如,2008年某市政府对2007年度本市对外开放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了重奖,有60名县(市)区党政一把手、县(市)区长及商务局局长,领到了6000元到7万元不等的奖金。
: f8 q5 r3 c V/ ^$ E( S 三是对于公务员集体奖励的标准,立法上存在空白 Z# u. \8 V( \5 c2 C1 A4 {7 b
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的规定,公务员奖金标准,嘉奖800元,记三等功1500元,记二等功3000元,记一等功6000元,授予荣誉称号 10000元。该行政规章在奖励对象上增加了公务员集体,但是并没有规定对于公务员集体物质奖励的标准。昆明市在2009年颁布《昆明市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公务员单位荣获集体嘉奖者,可奖励3000元;荣获集体三等功者,可奖励5000元;荣获集体二等功者,可奖励 10000元。据报道,某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2007年5月针对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工作,联合制定出一项具体的奖励办法,奖金最高额度可达 200万元,以铁腕治污而退出全国污染严重城市前三名的某市政府成了“重奖之励”下的首个“幸运儿”,获得重奖 100万元。物质奖励不适度,容易造成“谬赏”,社会公众对这一重奖是否“合法”与“合理”存在着质疑。
' g, a9 |5 O- X' d; j4 H. r# G 四是滥用奖励权限,存在“以奖代罚”和“弄虚作假”异化情形
9 a( j* u; I& H) j) Q% F3 L6 m( e" w 按照规定,奖励本应是对公务员胜任工作和对本职工作完成之外的创造性劳动的奖励,对于不能完成本职工作的,应该给予必要的惩戒,但是现实中却出现“以奖代罚”的情况。例如,有些地方环境污染、矿难事故很严重,公务员单位集体和个人理应因为考核不合格而受到惩罚,地方政府不仅不惩罚,反而以“奖励”的方式进行治理,这实际上是“谬赏”,反映了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管理“奖优不罚劣”的问题,也反映出部分地方政府习惯于“权力自肥,利益均沾”的价值取向。同时,过度奖励容易诱发“弄虚作假”的道德风险,扭曲价值观导向,造成没有奖励的工作没人做或者不认真做,转而重点去做有重奖的工作,甚至不惜为了重奖而编造假政绩,最终会造成政府职能缺位和错位,不利于树立政府和公务员廉政勤政的形象。
. z, _% ^- h" B3 l; O1 U6 J; M 对公务员奖励制度的重构和展望
0 y0 z4 D' p5 m4 H+ G4 J% |; b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权利的不断发展,充实和完善对公务员的奖励行为并非国家机关对公务员的一种恩赐,而是实施了应受奖行为的公务员的一种发展性权利、可期待权利,公务员可以积极主张权利,也可以在真实意志的控制下自由放弃行使该权利。但是,对于授奖主体的国家机关而言,不能漠视公务员的这种权利,必须积极地履行职责,保护公务员合法的权利。
9 L& B/ \- k" W6 q0 R+ s) x 第一,加大公务员奖励的规范力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奖励限额和标准+ Y: R2 Z% L% \+ w, x5 ^
作为享有行政立法权的机关,国家人事与社会保障部应尽快规范公务员集体奖金标准,尽快统筹解决其他奖励规定与公务员奖励规定之间存在的奖励权限、奖金标准等衔接问题,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奖励限额和标准。对于不按规定报送审核方案,擅自实施奖励或者擅自扩大奖励比例的,违反奖励权限或者程序实施奖励的,要建立奖励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法违规的奖励,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甚至撤职降级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t1 Z! Z1 h- I; v
第二,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
6 b3 R) d3 x# F# R( R( Q 一方面,设立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首先考核主体要有独立性和公正性,不能与被奖励者身份混同;其次,实行考核主体甄选、培训制度,引入第三方考核,建立科学全面的考核测评体系,吸纳被考核者广泛参与;最后,考核的标准、程序要全过程公开,建立公务员绩效考核反馈机制。另一方面,加大公务员考核结果的兑现力度,使公务员切实感受考核的激励作用,同时按考核结果进行分级奖励。
/ Z' l& P7 Z7 \% S 第三,应当综合应用多样化的激励方式' w. s- }+ B4 @* W: j3 f6 ]
毋庸置疑,伴随着近十年的“公务员热”,越来越多高素质、有理想的青年充实和更新了公务员队伍,新录用和选拔的公务员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比上个世纪平均水平要高很多。作为公职人员,能够在自己的岗位上实现自我价值,充分展现自身的特长和才干并被人所认同和肯定,无疑是最有效的激励。作为公务员奖励主体,公务员管理部门应该全方位、系统地激励公务员,不仅仅依靠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来激发公务员的潜能和才智,还可以通过提供深造和培训的机会,既满足了公务员个人成长和发展的知识需求,又使其自身价值得到实现和肯定。另外,还可以通过改善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的方式实施奖励。例如,2010年2月北京海淀的“十佳民警”,分别获得伊兰特警车大奖,警车供其平时办案时使用。+ c7 J: a0 p3 s" Q+ [7 b, X
第四,进一步完善晋升奖励制度和工资正常增长制度等配套制度4 q; M- b& f% [) L" t9 ] }
对于公务员职业生涯的最大奖励莫过于职务上晋级,在公务员晋升的入口应该公开透明、择优,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的公务员在职级晋升上优先考虑,能够更加有利于激励公务员。另外,因为公务员工资基数近年来没有调整,公务员的工资待遇一般属于社会平均收入的中等偏下水平,但是作为在基层工作的一线公务员自身仍普遍感觉到工资待遇偏低,突破现有的标准发放奖金,是现实的利益驱动,建立公平、合理的薪酬增长制度,可以有效地避免把奖励变成变相“涨工资”。* n8 t; h+ p4 [# R, i3 H
综上,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使得体制内的公务员群体提高对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将有助于建立一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公务员队伍,有助于提高政府工作效能和公信力。作者:姚苹 来源:学习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