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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中的结束语是否使用标点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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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秘书 发表于 2012-10-28 12: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笔者在教学过程中注意到,一些秘书写作教材提供的公文例文的结束语如"特此通知","特此通告","此复"等,有的加了标点符号,有的没有加标点符号.笔者还特意到安徽师范大学档案馆查阅了一些公文,结果也是这样.公文中的结束语是否使用标点符号,问题虽小但总应有一个明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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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这个问题的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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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种观点:不加标点符号.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像"特此通知"等公文中的结束语,不加标点符号是一种习惯,加上标点符号反而不美观,如公文标题和落款之后都是不加标点符号的.第二种观点:加标点符号或不加标点符号都可以.为了弄清这个问题,笔者专门请教了安徽师范大学文学院现代汉语教研室的蒋先生.蒋先生认为,从语言学的角度看,公文中的结束语大都另起一行,由于不会产生歧义,因而使用或不使用标点符号都可以.那么,公文中的结束语到底要不要加标点符号呢?笔者以为,公文的结束语之后应当使用标点符号.6 A! b' b# y& r# \

" _2 Y8 Z6 ^$ a2 E    二、为何要加标点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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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A. n8 b8 B+ v3 X    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目前还没有论着或论文对公文中的结束语是否使用标点符号给出语言学习明确的结论.的确,这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小问题,也是一个看似简单却又难以说清楚的问题.笔者认为,僻决这个问题可以借助现代汉语语法单位中的短语和句子这两个概念来加以说明.黄伯荣,廖序东主编的《现代汉语》指出:"短语是语义上和语法上都能搭配而没有句调的一组词,是造句的备用单位.大多数短语可以加上句调成为句子.""句子是具有一个句调,能够表达出一个相对完整的意思的语言单位."①句子与短语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句调:句子有句调,短语没有句调.那么,公文中的结束语如"特此通知"等究竟是短语还是句子呢?也许有人会说,"结束语"就是"结束的短语".这并不能说明问题.若此."结束语"不也可以理解为"结束的语句"吗?吴新元先生将结束语明确地称为结语句:"公文中常用'特此某某'一类结语句"②.这样就好理解了,既然是句子,自然要加上标点符号.对"特此请示,请予批复"之类的结束语来说,由于是由两个分句构成的,"请予批复"之后自然要加标点符号.而对"特此通知"这类结束语来说,作为公文正文的组成部分,它理应是一个单句,也应当使用标点符号.很显然,如果公文正文中出现一个短语,反而与整个正文不相协调,给人以不伦不类的感觉.这与公文标题和落款不使用标点符号不是一回事.因此,对公文结束语之后的标点符号,既不能认为加了不美观就不加,也不能认为只要不产生歧义加或不加都无所谓.笔者还注意到,有些公文,尤其是户外张贴的"通告",其结束语常使用黑体字,以示醒目,且不标注标点符号.这一做法也是欠妥的.因为公文的结束语属于公文正文的内容,整个正文的字体应该保持一致.&;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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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5 L  w* m$ z- ]: R   三.公文中的结柬语应当使用什么标点符号! I9 r% q: B# X-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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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5 V. O- }& t, \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公文都一定要有结束语,如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通知,由于正文中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之类的过渡语,为了避免"通知"的重复使用,正文后就不再使用"特此通知"之类的结束语了.许多基层机关在公文写作中往往习惯于使用结束语,以起到强调作用并作为正文结束的标志.这样做是可行的,但千万别省略了句号.●王茂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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