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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工作] 求解关于联合行文与抄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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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秘 发表于 2012-9-15 15: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网友问题:, O7 O) F* w& v9 n

/ K2 _, a) X$ H2 w) |/ u        今天我看到1份文件,觉得有问题,特向您请教。
5 x  M1 x& h9 l. C8 ]5 \( |      是省财政厅牵头、与省公安厅等10家单位的联合行文。 , }' k% L2 D+ ]  f. ~& A
      问题1:文件的主送机关是:省直各有关部门,从内容看,涉及到的就只有这10家发文单位。这不是自己给自己行文吗,没有什么意义啊?
" ^7 _7 Q+ h' z) N" k% @4 d$ U      问题2:在版记部分,对上级用的是“抄报”,平级用的是“抄送”。“抄报”的形式应该不妥吧? ; E9 A# c8 A& w9 d& P$ r- a

' g- B) w5 c5 A& _, m$ y老秘观点:; R+ G# l, `; y# C' k
5 S  Y1 j' O$ k( Z/ O/ j
(1)省财政厅牵头与省公安厅等10家单位的联合行文,内容涉及的就只有这10家发文单位,严格来讲是属于自己给自己行文。但问题在于不能过于苛求,关键要看这10家单位联合行文“是否确有必要”,是否“注重实效”,这是公文的一条重要行文规则。 + {9 m1 a/ _6 k$ P* K  X$ k
(2)关于“抄报”的提法,党的机关早从1996年、国家行政机关自1993年开始即已废弃不用。对于公文的抄送机关,不再区分上级、下级、平级,一律统称“抄送”。因此,此文版记部分使用“抄报”显属因循守旧,不合规范。 0 d9 M, _" Y" z% @# q;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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