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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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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啸长天 发表于 2012-6-22 16: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区政府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以及区委的决策部署。按照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要求,不断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区政府全体组成人员要忠于职守,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区政府各部门要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服从命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区政府及每位组成人员要自觉接受区委领导和区人大、政协的监督;重要工作要及时请示区委,必要时及时与人大、政协沟通;区政府条线工作的分管领导要尊重区委相关领导,及时沟通情况。
       
第二章  日常工作制度
       
        第四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全面负责区人民政府工作,常务副区长协助区长抓好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副区长按各自的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对各部门涉及的相关工作进行协调。
        第五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各项工作。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敢于负责,又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凡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或区政府相关综合部门牵头做好协调工作。经过协调不能解决的,提请分管副区长、区长协调。凡经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确保政令畅通,不得无故拖延,更不允许顶着不办。
        第六条  请示汇报制度。各乡镇和各部门向区政府请示汇报工作,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受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分管负责人向分管副区长请示汇报;如须向常务副区长、区长或区委书记请示汇报的,必须把相关区领导的意见一并汇报;如涉及多位区领导的,由分管副区长负责向其他区领导进行沟通;涉及重大问题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汇报,并载明相关区领导的意见。
        第七条  经费审批制度。财政经费管理原则上实行“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列支”。所有经费均由分管财政的副区长进行审批,并报区长同意。
        凡申请预算外财政经费的,先由乡镇、部门向区政府提出请示,经分管该部门或该项工作的副区长提出建议,由分管财政的副区长签署意见,区长审批。一般情况下,先转财政局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定期由区长、分管财政的副区长集中审批。数额巨大的,必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报区委。凡经区政府审批的经费,区财政局原则上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特殊情况的,区财政局要做到即批即拨。
        第八条  信访接待制度。各乡镇、各部门日常信访问题由各乡镇、各部门负责接待处理,不得造成越级材夜思;群众到区材夜思的,由区信访局及相关乡镇和部门接待处理,疑难复杂问题确实需要区政府处理的,由分管副区长接待处理,并及时向区长汇报;凡区领导批示的信访件或交办的信访案件,各有关责任单位不得再行批转,并在15天内书面报告处理结果。需要延长办结时限的,要向批示人汇报,征得批示人的同意。
        第九条  请假制度。副区长出差、病事假须由本人事先向区委书记、区长请假,征得同意后,告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乡镇长出差、病事假在一天以上的,须由本人事先向区委书记、区长请假,征得同意后,告知分管副区长和区政府办公室。出差、病事假在一天以内的,须本人事先向分管副区长请假,并告知区委书记、区长;出差、病事假期间须保持联络畅通。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区政府实行全体(扩大)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区政府全体(扩大)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乡镇长等参加,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列席会议的单位和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文件、指示、决定,以及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2)决定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3)讨论区政府提交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有关文件;(4)通报情况,交流经验,促进各部门工作;⑸讨论其它需要全体会议研究的事项。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并主持,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l)研究落实党和国家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定、决议;⑵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审查通过区政府重要工作计划、报告、决定和规范性文件;(4)讨论需要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召集,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协调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五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由区长、副区长委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研究、协调区政府工作中的具体事项。
        第十六条  区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承办。凡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各主办部门必须事先准备好简明准确的汇报材料,提前两天按规定格式和份数,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发至各位与会领导。各位领导在认真审阅材料的基础上,做好发言准备。审议事项涉及几个部门的,应由主办部门负责事先征求意见。需要印发会议纪要的,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签发,或由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
        第十七条  区政府各类会议要控制规格,压缩时间,减少人员,提倡开一揽子会议。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主办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请示,会议内容和形式由分管副区长审核,经常务副区长把关后报区长决定。各位副区长召开的非全区性专题会议事先须向区长报告。
        第十八条  区政府各类会议要严肃会议纪律,保证会议质量。参会人员必须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准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缺席。通知主要负责人或指定分管负责人参会的,无特殊情况不得由其他人员替代,确因出差及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同时告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并及时安排其他负责人参加。

第四章  文件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  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二十条  规范请示程序。各乡镇、各部门需向区政府请示的事项,必须做到一文一事,不得多头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同志个人。请示、报告一式5份送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统一收文,经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区长和分管区长批办。除特殊情况外,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一律退回。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行文规则和程序。凡涉及全局的重大政策性问题由区政府发文;一般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发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者几个部门联合发文,同时报区法制局备案。部门不得直接向各乡镇政府行文,如确需行文,应报请区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二十二条  经确定拟发的政府文件,先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把关(规范性文件应同时经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把关,需要会签的文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授权有关负责人进行会签),主任核稿,分管副区长审核会签后,送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签发。
        第二十三条  大力精简文件。区政府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必须印发的文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文字精炼简明,内容切实可行。

第五章  督查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督查工作围绕区委工作部署、区政府的重点工作而确定的事项;上级以及区委主要领导交办事项;区人大、政协提出的需要政府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督查工作要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乡镇和各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确定专人负责督查工作,落实督查工作责任,保证督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对重要工作,相关单位领导要亲自督查,狠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督查事项由区长、副区长提出督查内容,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督查交办单,交办单由相关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收。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重大事项、重要工作由区督查办组织督查或会同监察局联名督查,正常性工作由区政府办条线督查小组进行督查。区长、副区长交办的一般事项由相关主任、秘书组成的督查小组负责督查。督查结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通报。对经行政效能督查仍未落实的,视情况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情节严重的,由区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工作作风纪律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全体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努力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各位领导成员及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每年的调研时间要保证不少于2个月。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条  区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模范执行国家的法律规定,在行政决策、处理问题中,坚持依法办事。自觉接受区人大和区政协的监督,认真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和区政协委员提案。区政府对各阶段的工作部署和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及时向区人大和区政协通报。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区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长同意。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全体组成人员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索拿卡要,搞不正之风;各级领导干部要教育好、管理好家属、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努力在广大干群中树立廉政、勤政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必须带头执行《×××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起到模范榜样作用,带领区政府各级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按规则和程序履行好工作职责,树立求真务实、雷厉风行、高效运转、廉政勤政的政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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