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是公文格式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对发文字号的编制均有明确规定,即"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不编为01),不加'第'字.……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的编制要在这一原则要求的指导下,根据机关,单位的实际情况具体操作,否则就容易造成病误.目前最常见的病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搭配虚宇或乱设虚位 例如,"政字[2002]第2号","发字[2002]第35号",这里的"字""第"均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多余字,应删去.规范化的字号应该是:"皖政[2002]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2002年度发的第2号文件),"皖发[2002]35号"(中共安徽省委2002年度发的第35号文件).又比如,"政发[1999]08号"中的"0"是虚位,没有实际意义,违反了"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的规定,应去除.规范化的写法是"政发[1999]8号". 二,要素颠倒" 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这一规定不但明确了发文字号的三个要素,还规定了要素的排列顺序.但有的地方和单位在编制发文字号时不是按以上顺序排列,出现了三要素位置颠倒的排法.如"[1999]政发9号"就将排列顺序颠倒了,应先排机关代字,再是年度,最后才是序号,而不应把年度前置.规范的写法是"政发[1999]9号". 三.年份不全 如"政发[98]8-","政秘[99]6号",其中"[98]""[99]"的标法违反了"年份应标全称"的规定.正确的写法应分别是"政发[1998]8号","政秘[1999]6号". 四,错用括号 如"政办(2002)8号","政办&;2002&;8号",年份所用的括号"()","()"均是错误的.规范的用法应是六角括号"[]",如"政办[2002]8号". 五.联合行文多编文号 除此之外,"公文编号"与"发文字号"还有两大区别:①写法上的区别."公文编号"的写法过去是".00",现为"00";"发文字号"的写法是"国发[1991]2号",即国务院1991年发的第2号文件.②标注位置的区别."公文编号"(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版心是指公文印刷用纸除去上白边,工作研究左白边,右白边,下白边,余下的可排印文字的部分),而"发文字号"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距红色反线4处标注.大文头(由发文机关名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发文机关标识的文头)的下行文,"发文字号"居中排列;小文头(仅以发文机关名称作发文机关标识的文头)的下行文或平行文,"发文字号"移至红色反线下靠右位置;上行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时,发文字号移至左边,左空1字(红色反线上方4处).其实,发文字号的编制较为简单,只要掌握其基本要求,以上问题完全可以避免.另外还应注意,如果采用有版头的格式,发文字号排在版头下方;若无版头,则排在标题下方右侧,两者不能混用.文●史春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