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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协议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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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范文 发表于 2012-2-17 20: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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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以来,协议供货作为政府采购的一种方式,在各级政府采购集中机构中被广泛应用及推广,同时也被社会各界普遍认可。协议供货方便、快捷的采购效率得到充分体现,应该说协议供货工作,在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反映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现提出相应的对策,供在实践中参考。
  一、协议供货工作的现状
  协议供货是从2005年起推广的一种新型的采购方式。从几年来的实践看,协议供货的范围在不断扩大,规模在不断提高,品种在不断增多,数量在不断增大。2005年协议供货有12个品种61个品牌,增加2010年26个品种100多个品牌。从品种品牌数量增长速度,足以表明协议供货在整个政府采购中的位置,协议供货工作的作用和地位也得到充分体现。
  协议采购做法是一次性招标、分时段供货,按照供应商商在投标过程中所确定的品牌、型号、作出的承诺及各时段的优惠率、折扣率组织实施采购。其优点是方便、快捷,能及时为采购人提供货物、提供服务,现场解决采购过程中需明确的规格、型号、品牌、数量等需求,基本保证一次性采办完毕,达到了“一高、一低、一短、一快”的工作要求,即采购效率提高,采购成本降低,供货周期缩短,供货速度加快。协议供货的范围,基本确定为标准型、通用类货物的合格产品。协议供货的操作上,采购人网上下载计划表、网上查询获取所需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价格、优惠率及产品代理的供应商名称等详细情况。协议供货的程序上,采购人将获取选中的采购信息,在货物的质量、性能、价格上实行货比三家后填写协议供货计划表,按规定程序流转至政府采购中心,经价格审核后即可办理协议供货手续。随着协议供货工作的不断深入、规模的不断扩大,随之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对协议供货中的价格虚高、质量次差也不同程度地有所反映。
  从实践过程来看,要想排除和解决好协议供货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采购人、采购办、监管部门共同协作把关配合,以达到协议供货规范、价格合理、质量上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之目的。
  二、协议供货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几个难点问题
  我们认为:对政府协议采购的效益问题要有正确认识,在正常情况下政府协议采购的价格都比市场价格低,但由于存在企业差异、产品质量差异和供应商促销等复杂因素,价格高低是相对的。同时,政府协议采购也要遵循市场经济原则运行,正常价格中应留给企业合理的利润。因此,政府协议采购的价格不等于市场最低价。从我老秘网区情况看,政府协议采购存在价格高的问题,主要是:市财政局规定的协议采购最高限价与采购人同供应商直接商谈之间的差异。
  (一)缺少对协议采购设备价格的认知。一是供应商少、缺乏竞争力。由于协议采购规模小、供货周期长、资金支付期长,而在商品价格、产品性能、技术参数变换快的高技术条件下,协议采购主管部门很难及时把握市场价格,协议采购价格调整不及时。就我老秘网区而言,部分协议采购又存在单一供应商现象,协议供货中供应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在最高限价、优惠率、折扣率的执行上不够配合。二是采购责任不落实、货比三家不到位。采购人在协议采购货物范围内也存在品牌的认知度。惯于公关的供货商在强势推介自己代理品牌的同时很会用人际关系、利益手段等“套住”采购人,从而使采购人对某一供应商代理的产品品牌情有独钟,失去货比三家机会。且大部分采购经办人并不是货物使用人,互通情况不够,一旦出现价格、性能、质量上的问题,一味将责任推向集中采购机构,造成负面效应,片面评价政府采购工作。三是在协议供货的价格上出现误区。协议供货的品牌、型号、价格是公开透明的,每一个品牌网上公布价均为最高限价,采购人将最高限价误认为协议供货成交价,失去与供应商再压价的机会,甚至出现采购经办人与供应商建立价格联盟,一致对付协议采购监管部门,出现只想走协议供货程序、无需协议供货核价把关的现象。
  (二)缺乏对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了解。政府协议采购也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开展采购活动,有一套严格的操作流程,效率客观上不及传统的自由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协议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且采购价格必须低于协议采购最高限价。同时,采购单位未能很好地编制政府采购计划,随意性大,采购项目零星。部分办公设备还分家用型和办公型:个人采购的是家用型,数量少,采购方便;单位采购的是办公型,数量大,供应商库存少,供应商进货也需要一定时间等因素影响了采购价格。
  (三)“二次采购”导致新的矛盾和问题产生。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统一确定协议供货的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服务、供货期限、优惠率、服务承诺等内容,并以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确定供应商的采购为“一次采购”;采购人从“一次采购”确定的供应商处采购协议范围内货物的采购为“二次采购”。应该说,采用“二次采购”是一种比较正常的社会管理模式。政府协议采购合同由用户与供应商签订,售后服务在协议采购文件中已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载入合同。应该说,政府采购项目售后服务比自行采购更有保证。根据目前情况看,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一是部分供应商未按规定将协议采购文件承诺的售后服务内容截入合同,导致部分采购单位设备维护保养难正常;二是部分单位政府协议采购相应的管理维护措施也没有跟上,违规操作。
  二、改进措施与建议
  政府协议采购工作的推进涉及各方面利益关系,是对现有行政管理模式的一项重要改革,是权力的再调整、利益的分配、改革的再深化,在发展和推进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我们必须正视目前所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加以解决,以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推进和开展。根据目前我老秘网区政府协议采购的现状,应对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改革协议供货采购工作方式。将过去即时即办改革为周采、旬采、月采三种方式。实行集中流转,防止规避公开招标项目化大为小,拆整为散的现象发生,同时也可增强采购人采购计划性,提高协议供货工作效益,降低采购工作成本。这样也可对同一供应商、同一品牌的供货项目进行并单采购,达到规模效益,提高节约率,也可防止同一项目的采购分单申报的现象。
  (二)加强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宣传报道力度。加强市场调研,提高对政府协议采购产品的技术发展趋势及市场行情动态的了解和把握能力;积极协助职能部门协调区内外相关新闻媒体,对政府协议采购的采购要求、基本做法以及近年来我老秘网区政府协议采购工作所取得的工作经验,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营造了依法采购的法制氛围,提高了社会各界对政府协议采购的认识,为政府协议采购在我老秘网区全面深入贯彻实施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基础。要进一步完善与区人大、政协和纪检监察部门工作联系沟通机制,宣传政府采购制度和中心工作,扩大政府集中采购和协议采购工作的影响。
  (三)提升采购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技术复杂、要求高、业务量大的工作,而协议供货制度又是政府采购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就要求采购单位负责采购的人员除需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外,还要具有较高业务素质。因此,必须不断加强采购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使每个采购单位都有一名采购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预算法、价格法、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业务知识采购人员。同时,要拓宽知识面,了解工程、货物、服务等多方面知识,能够发现和解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其不断完善,取得更大效果。
  (四)推进协议采购限额标准改革。推行政府协议采购制度不是一项独立的改革,而是整个财政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与部门预算、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共同构成了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三个环节,各有侧重,同时互为一体。政府协议采购处于预算执行阶段,主要解决支出使用问题,重点是用钱的过程,实现预算资金转变为现实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质上是解决“如何买”的问题。科学合理地确定协议采购限额标准,在市场价格未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对部分设备采购采用跟标的形式进行采购,以确保单位的零星采购需求(比如电脑等办公用品)。
  (五)加大对政府协议采购供应商的监管力度。执行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负责协议采购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组织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并邀请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参加政府协议采购检查组,对政府协议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投诉渠道并及时处理投诉事项制度;建立对协议供应商考核制度;逐步形成监督管理、集中采购等部门各负其责,采购人、供应商诚实守信的良好秩序。对采购人满意度低、产品或服务质量差的供应商应采取曝光、没收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办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坚决按事先约定中止直至终止协议供货合同。作者:许祥和 傅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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