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国以来中共对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
1949年建国以来,中共对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和改革开放,大体经过了以下四个大的时期:
(一)允许多种所有制并存时期(1949.10—1956.12)。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是五种经济成分并存(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上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当时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还没有最终建立起来。因此,我党提出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基本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一总路线的实质就是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从而使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占统治地位,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制度。1956年9月,陈云在中共八大上提出了“三个主体、三个补充”的思想,即国家经营和集体经营是工商业的主体,一定数量的个体经济是国家经营和集体经营的补充;计划生产是工农业生产的主体,按着市场变化而在国家计划许可范围内自由生产是计划生产的补充;国家市场是主体,一定范围内国家领导的自由市场是国家市场的补充。
(二)追求“单一公有制”时期(1956.12—1978.12)。在这个历史时期,党内“左”倾思想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并呈愈演愈烈之势。1958年8月,党在北戴河召开的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号召全党全民为生产1070万吨钢而奋斗》和《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开始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盲目地追求“一大二公三纯”的所有制结构。当时人们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是公有制+计划经济+按劳分配。这种理解和认识必然会形成人们对所有制的崇拜(对公有制的迷信和对私有制的偏见),使人们陷入关于“姓资姓社”的无谓的纷扰之中。虽然1960年冬,党开始纠正工作中的“左”倾错误,并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但“左”倾错误没有得到彻底的纠正,反而在政治方面有所发展,逐步升级达到顶峰,最后导致“文化大革命”的爆发,严重破坏了社会生产力,使国民经济陷入崩溃的边缘。
(三)由“单一公有制”向“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为补充,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转变时期(1978.12—1997.9)。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使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提出了改革“同生产力迅速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1992年中共十四大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为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
(四)“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完善时期(1997.9—至今)。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首次提出“积木经济制度”概念,第一次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2002年中共十六大明确提出了要“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同时要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两个“毫不动摇”和一个“统一”的论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所有制理论。中共十七大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
二、中共对基本经济制度认识的启示
建国60多年的实践表明,我们每前进一步,都涉及对基本经济制度问题的探索和求证。过程虽然艰难曲折,但最终还是在前行的道路上留下了完美的印记,并给我们以启示。
启示一:基本经济制度问题的实质是所有制问题。所有制问题是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的基本理论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所有制问题是运动的基本问题,不管这个问题发展程度怎样”,“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实际上,马克思主张消灭私有制,并非是从一般意义上笼统地谈论消灭私有制,而是要消灭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私有制,消灭被少数人垄断的私有制。然而传统理论据此把所有制及其形式看成是社会主义实践中高于一切和具有最终决定意义的因素,这种理解无疑会成为我们在社会主义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的枷锁:第一,我们未能完整准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的理论,教条地认为社会主义就要消灭私有制。所以在生产关系的变革中,总是把所有制及其结构置于非经济目标之下,总是赋予他浓厚的政治色彩,总是用姓“社”和姓“资”来判断所有制的性质。第二,我们对建成社会主义的长期性缺乏认识,未能从实际出发,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按照社会发展规律,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处的发展阶段做出科学而准确的判断。第三,我国改革开放前的单一公有制结构,脱离了我国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化程度低、结构多层次并且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国情,没有看到非公经济还有广阔的发展天地,而主观臆断规定不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
启示二: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论断,是中国共产党在总结国内外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得出的正确结论。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不是泛指任何国家的社会主义都会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我国在生产力落后,由于特殊历史条件取得社会主义胜利,并经历了过渡期,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对此,邓小平同志曾经有一个简明的概括:“社会主义本身就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而我们中国又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阶段。”因此可以说中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指的就是社会主义的不发达阶段。并不是一切国家在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都一定要经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样一个历史时期。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50年代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基本实现,至少需要上百年的时间。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
启示三:基本经济制度的活力在于所有制实现形式。所有制属于社会经济制度范畴,是比较稳定的,而所有制实现形式则灵活多变,而且形式丰富多样。所有制形式是由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属所决定的,它有公私之分,而所有制实现形式虽然是因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而产生的,但却不直接由所有权所决定,而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等诸多权力以及与行使主体的不同组合而决定的。所有制实现形式与所有制性质无关,并无公私之分。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变化是为了使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更好的实现,提高所有制的效益的实现程度。所以,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改变并不改变所有制的性质,反而是为这种所有制拓宽了容纳生产力更大发展的空间,从而增强了这种所有制的生命力。而且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与社会制度无关,即无姓“资”姓“社”之分。它作为一种资产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并无政治色彩,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什么社会都可以用。所以,同一种所有制(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所有制实现形式,同一种所有制实现形式也可以为不同所有制采用。
(作者单位分别为市委党校、市史志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