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2月19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发表讲话提出,要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社会能力,支持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管理,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广义的社会组织概念,是指社会成员为了实现一定的职能,有计划、有结构地组成特定群体形式,例如政党、政府、军队、企业、医院、学校、氏族、家庭等;而现在所讲的社会组织则是专指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出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部分中介组织、基金会以及社区活动团队。截至2010年底,全国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有24.3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9.5万个、基金会2168个。
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是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承担着全部社会管理职能,以单位为基础对社会实行总体控制,城市居民都是“单位人”、农民都是“公社社员”,没有社会组织存在的空间。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以后,随着多种所有制企业的出现、社会保障的社会化和就业的市场化,广大“单位人”已经成为“社会人”;人民公社制度解体、亿万农民进入城市;社会阶级阶层结构出现新的分化,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社会活力显著增强;随着物质生活的提高,对各种文化生活的精神需求提升,城市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国际上大批民间组织继国家、国际政府组织之后成为国际舞台上又一重要力量。这些因素必然要求和促使我国的社会管理和社会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
党和政府对于社会组织的变化趋势高度重视。2007年十七大从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高度,对社会组织的作用提出了系统的论述: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必须“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为了“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必须“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为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必须“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参与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补充慈善事业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了“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必须加强“民间团体对外交往,增进中国人民和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十七大报告中明确使用“社会组织”这一概念。在国外,经常使用“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民间组织”、“(相对于政府和企业的)第三部门”这类称呼,强调的是“独立”于政府、与政府“分离”以“抗衡”政府。我们不借用这些称法,是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对这类组织基本属性、主要特征的科学认识。正如胡锦涛总书记这次讲话所重申的,我们是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总社会管理格局下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这样有利于取得各方面重视支持社会组织的共识,有利于社会组织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
当前约束各类社会组织发展的问题主要有:一些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法规已经落后于新的形势,例如对社会组织实行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双重管理,大量的社会组织由于没有业务主管单位而不能登记,据估计这类实际上在活动的组织比已经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数量上要多几倍,出现了大量的社会管理空白;一些社会组织由于民办性质,得不到非营利公益事业单位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相当多的社会组织存在经费、人才、管理方面的困难。
各地各级党组织和政府正在探索创新社会组织的管理方法。2009年以来,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了22家“枢纽型”社会组织,对同性质、同类别、同领域的社会组织进行服务、引导和管理,政府行政部门不再作为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从2011年起,北京市工商经济、公益慈善、社会福利、社会服务四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上海为公益组织设立孵化基地,提供办公场所、政策辅导、培训规划、专项托管等有效扶持。许多省市政府通过购买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社会公益服务、社区便民服务、社会管理服务、社会建设决策研究及信息咨询服务,向社会组织输入资金。(戴建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