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工程建设的立项、招标、投资、建设和管理等诸多环节入手构建体系、预防腐败,让领导干部根本无法随意插手工程建设,总比他们插手了再拟定规矩来追究责任,具有前瞻性。否则,法律永远滞后于现实,永远不能涵盖现实。
不久前,监察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目前已经付诸实施。就在整治过程中,一批党员干部应声而倒,广东省纪委日前披露了十宗查办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其中,有的利用职务便利在修改工程施工方案及拨付工程款等方面为某土建施工公司提供非法便利,从中收受贿赂15万元人民币;有的利用主管公司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违规发包多项工程,先后多次收受包工头贿赂合计150万元……
工程建设涉及立项、招标、投资、建设和管理等诸多环节,从破获的工程建设腐败案件看,几乎每一个环节都充斥着权钱交易的魅影,腐败的烙印无处不在,“大楼建起来、干部倒下去”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连审计署原审计长李金华也曾坦言,审计工作面临的最大阻力和最难的领域,应该是基本建设领域。由此可以想象,工程建设领域隐藏了多少不可告人的秘密。事实上,对此而引发的腐败链条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多次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2009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用两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并将“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作为治理工作的阶段性目标之一。中央纪委也印发《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分规定》也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应运而生。
“领导干部只要实施了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行为,就应受到处分”的规定,把那些并未受贿但也实质影响了工程建设的干部纳入规置之下,也隆而重之地再次重申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应当说,《处分规定》细化了已有的处罚规定,让处罚更具有可操作性。但当政府不厌其烦地出台各种限制行政官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时,会不会在执行过程中被解释为限制之外是官员的“自由”,却值得思考。因为现实中,并非我国的法律法规不足够多,不足够细,而取决于执法者的作为,尤其是是否存在执法不公,主观选择其中一部分事、一部分人来执行?一些地方政府的落实不力,甚至百般阻挠,也容易使得专项整治大打折扣,中央意志屡屡落空。
工程建设领域为何腐败问题突出,除了众所周知的“油水很多”之外,更在于工程建设链条之长,使得太多人可以上下其手,即便一一进行规置也往往有种不能穷尽之感。在项目招投标中,可插手的环节很多,如标段的划分、技术要求、资质要求、投标单位门槛的设定、最高限价的确定、新技术推广……如此种种,这些都不影响工程建设,即使影响了也无法认定。再就是招标投标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几种方式,虽有不同的适用范围,但边界的不清晰,都给人留下了许多可以操作空间。
进而言之,虽然处分规定的细化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处罚标准的问题,但面对一个已如庞然大物的利益链条,如果仅仅依靠一部或几部法律法规进行事后钳制,自然显得捉襟见肘。更实在的问题是,从工程建设的立项、招标、投资、建设和管理等诸多环节入手构建体系、预防腐败,让领导干部根本无法随意插手工程建设,总比他们插手了再拟定规矩来追究责任,具有前瞻性。否则,法律永远滞后于现实,永远不能涵盖现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