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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农民得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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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老秘 发表于 2010-1-17 08:3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泰宁县下渠乡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省、市、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员部署会议精神,组织力量,制定方案,筹措经费,落实责任,稳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使农民得到了实惠。
  一、林改取得的初步成效
  下渠乡辖有12个行政村,66个自然村,83个村民小组,2619户,10040人,全乡共有山林地总面积158403亩,其中青杉林场造林34753亩,杉阳公司承包林13743亩,乡林场4572亩,生态公益林23829亩,林果公司265亩,医药公司105亩,森达投资公司253亩,竹林公司1401亩,三泰公司447亩,个人承包7822亩,有纠纷山林面积194亩。改革前,村集体林55748亩,村民小组林2075亩,自留山13196亩。改革后,村集体林12008亩,占应列入深化改革面积8.9%,村民小组林22840亩,占应列入深化改革面积17%,自留山36171亩,占应列入深化改革面积26.9%,符合上级要求改革后村有林不超过10%,自留山不低于15%。到目前为止,全乡林改的外业区划、内业登记工作已基本完成,共完成区划宗地1309块。通过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山林产权归属更加清晰。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既对过去林改规范落实的各种经营形式予以巩固确认,又对产权不明晰的少部分山林进行完善提高,使全乡的所有山林权属都按规定落实到农户或联合体。并通过核发林权证,以法律形式保障林农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使大家吃下了“定心丸”。
  2、林农在集体林业经营中的主体地位进一步确立。全乡所有农户都拥有自留山和责任山,其中经济林、用材林等山林均分到户经营的面积达66833亩,占集体林面积的49.1%,实现林农“耕者有其田、务林有其山”,为林农靠山养山、依靠林业奔小康提供可靠的机制保障。
  3、新的集体林业经营机制逐步形成。通过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保持林地所有权归集体的前提下,放活林地使用权,明晰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建立权、责、利相统一的新的集体林业经营机制,把林农发展林业的积积性调动了起来。
四是一些农民得到了一些实惠。一些农民通过采伐自留山上的少量木材,或将自留山租赁给大户,增加了部分收入,得到了一些实惠。
  二、林改存在的突出问题
  1、 自留山问题影响改革进程。一是由于自留山政策的优越性,其特点是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长期无偿归自留山主,无需向村集体交缴林地使用费用且允许继承,有较大的处置权和受益权,林农过多从自身利益考虑,要求扩大自留山面积。二是历史上由于在落实自留山过程中工作,存在“有证无山”或“山证不符”的现象,而村民在这次林改过程中,往往提出落实自留山面积要求过高,或是要求将现集体所有林平均分配作为自留山,或是要求将其“谁造谁有”的林木也纳入自留山范围,给林改工作增加了难度。
  2、村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问题矛盾突出。有的村没有正确处理好村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大部分的村以保证村集体的收入不受影响为由,要么维持现状;要么在改革中采取一分了之或一卖了之的简单做法,而不考虑农民的长远利益。在这次林改过程中,从2005年验收后,就算完成了林改任务,2005年以后不管收回多少林地,都是又租赁给大户或企业,而没有分到组或到户,有的村分到组或到户的林地少的可怜。
  3、经营权分散与林业规模经营问题矛盾显现。有的村在改革过程中,过于强调按人口平均分配林地,经营权的相对分散,将会给今后林农生产经营和林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增加困难与成本。林业生产与农业生产有相似的规律,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有一定的规模才有效益,才有可能通过集约经营提高林业生产力,这不但是与大市场衔接的需要,更是林业生产本身特点的需要。比如在林木采伐时,采伐便道必然要经过不同的经营者的山场,由于经营权的过于分散,无法科学安排采伐生产便道等林业生产必要的设施建设,采伐等生产经营成本会大大增加。
  4、集体、企业和大户与农户的矛盾突出。集体、企业和大户占有林权比例过大,占有年限过长,而农民所有的比例太小,得到的实惠太少。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民享有权益的小组林和自留山面积达到了49011亩,占林地总面积的30.9%,集体、企业和大户占有的面积却有75369亩,占47.6%,也就是说属于农村的林地资源,农民却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受益权,而由于各种历史因素造成的林业经营单位、乡村集体和大户却占有近一半的受益权,并且占有年限都是50年以上(两个轮伐期)。此外,划分到小组和个人的林地,林分质量都普遍较差,有相当一部份是半荒性质的,这样的林地,20年之内都只能让农民投入,而无法受益。集体、企业和大户存在激烈的争利现象。
  5、农民造林护林的积极性不够高。由于农民分到的林地不多,质量又差,并且山证不符、界线不明,加上林业是一项短期投资较大、见效周期较长的产业,一些农户经济不宽裕,一些农民担心火烧山,还有一些农户考虑外出务工,造了林也无人看守。众多原因造成了农民造林护林的积极性不高,农民要用木头就去集体山上偷砍,林业部门护林、农民毁林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林改的有效对策
  1、稳妥解决自留山问题——宜均不宜多。宜均就是应合理确定自留山的面积比例,全村做到相对平衡。不宜多就是划为自留山的比例不要过高、面积不要过大。所谓“自留山”就是自家留用的山,山上的木材够自家建房、做家具、做农具就行了。自留山是属于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存在众多问题:一是没有经济效益,自留山从1983年“林业三定”算起,存在26年了,刚好一个轮伐期,但大多数农民并没有从中致富。二是自留山更容易引发矛盾,因为面积小、边界不明确,相邻的农户往往会因为一两棵树发生争执、争吵。此外,造林与务工也存在矛盾,家有二、三十亩自留山,说多不多,说少不少,一些长年在外务工的农户认为,如果造林,幼林无法管护,成林怕偷怕烧,干脆荒了。
因此,解决遗留问题要采取稳妥的办法,首先是要合理确定自留山的面积,应以相等面积占多数农户的数值为基准,实行“多收少补”,即:面积超过基准面积的,收取租赁费,面积小于基准面积的,给于补足。收取租赁费也要采取稳妥的办法,以防拖欠和不公;面积小于基准面积的农户,补足部分不应直接补山,以免引发新的矛盾,应采取补权的“共有林”措施,即:把面积小于基准面积的农户组成一个共同体,把不足的面积集中到一片山,按面积大小确定林权比例,让这些农户共同经营或租赁都可。
   2、切实增加组有林——宜均又宜多。宜均就是同一个村的不同组人均和户均面积要相对平均,这样可以减少组与组之间的矛盾。宜多就是要增加面积、提高比例。林地不像耕地,耕地是以田埂为界线,界线明确,无争议,而林地一般都以山脊、山坳、田边、河边、路边为界线,界线较粗泛,争议较大。解决的办法是减小误差率,例如100亩分给一个村民小组的10户农户作自留山,每户10亩,户与户相差0.5亩就是误差5%,如果分给这个组10户共有,那么这个组与其他组即使差3亩,都只误差3%,户误差就是0.3%。因此,既要减少矛盾,又要让农民从山上得到更多的实惠,就是要多增加些农民有收益权的组有林。
3、完善林权制度配套改革。面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权相对分散所带来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林业加快发展等问题,一方面要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组建林权登记管理、伐区调查设计、木材林产品检验、森林资产评估、木竹交易、林业科技法律信息咨询等中心,面向基层,服务林农,为今后林木林地产权流转、实现林业的规模经营提供中介服务。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监督机制,规范林木林地产权流转,引导林农组建新型的林业经济实体,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产业集聚,实现适度规模经营。
  4、妥善解决集体、企业和大户与农户的矛盾。对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一些林子归集体、企业和大户问题,为了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不能推倒重来。因此,要对问题进行梳理:第一种类型是合同到期的,山一定要拿回来,拿回来后分给无山的或少山的农民。第二种类型是合同还没到期的,要采取预期均山的办法,把这些山预均给无山或少山的农户。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要做到“两个立足、两个防止”:一个是要立足于农民得到林地,让农民拥有长期稳定的生产资料;第二个要立足于解决改革当中的矛盾和纠纷。一个是要防止有钱的人或有权的人大量收购林地,使林地、林木向少数人集中,导致老百姓新的失山失地;二个是要防止村集体出现新的买卖青山、买卖林地的行为。
  5、放活经营体制。应鼓励多种形式的林业生产经营方式,大力推行具有地方特色的林业股份合作经营形式,即将集体林木所有权、收益权以股份的形式明晰到户,实行联户委托股东会或林业合作社经营,收益按股分配,让资源、资金、技术得到最优化组合,既体现了人人有山林,又实现了规模经营。

  (作者为泰宁县下渠乡人民政府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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