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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交通巡回法庭开展调解工作的做法与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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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老秘 发表于 2009-12-3 08:0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大田法院交通巡回法庭于2007年4月5日正式建立,在审理交通事故纠纷过程中,创造性开展工作,实现法院司法调解与交警行政调解及人民调解的相互衔接,探索出一条群众、交警、法院“三满意”的又好又快调处交通事故纠纷新路子,有效地破解了交通事故纠纷调解难、执行难问题。这一做法在全省法院和公安系统推广,该庭被市中级法院记为集体三等功。该庭设立两年多来,共受理交通事故案件1021件,100%审结,涉案总标的2000多万元,其中调解结案1000件,调解率达98%,为确保辖区交通的畅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无缝衔接,构建多元化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新机制
  大田县地处闽中山区,辖区内有192条各级公路,道路总长1500多公里,每天车流量高达1.5万部,是三明通往闽南沿海的黄金要道——“南大门”。
  随着交通运输快速发展,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各类交通事故年均约1200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非常突出,成为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实施后,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大田县委政法委组织法院、公安交警等部门,深入调研,开拓思路,探求化解交通事故纠纷新路。2007年4月大田法院正式设立交通审判巡回法庭,配备一个合议庭,直接派驻到县交警大队办公,实行就地立案、巡回审理和执行,搭建起调解交通事故纠纷的工作平台。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双方当事人都希望能尽快解决纠纷,及时得到赔偿。面对群众的司法需求,为了使交警与法院两个不同执法机关之间相互协调配合,较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巡回法庭与交警部门边摸索边实践,不断“磨合”,开创了司法调解为主导,与交警调解、人民调解良性互动衔接,并与医疗、保险机构等相关部门密切沟通、衔接,形成“一元引导,多元跟进”多元化解决纠纷新机制,较好地解决了交通事故纠纷在调解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一起起交通事故纠纷及时得到调解和执行。一是与交警行政调解衔接。以往交通事故发生后,对赔偿问题当事人往往以交警行政调解为主,由于交警的职业特征不同,调解难度大,耗时长,即使调解成功,不能得到法律确认,不易执行兑现,一旦当事人反悔,又形成二次纠纷。巡回法庭成立后,使法院与交警在执法程序上得到了衔接。事故赔偿纠纷发生后,先由交警进行行政调解,对调解不成或只达成部份调解协议的案件,由交警移送或当事人申请巡回法庭受理。法庭则予以诉前预立案,直接调取交警前期工作的相关信息资料,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调解,对交警已形成的调解内容予以法律确认,对未达成协议的事项再行调解。此举较好地解决了当事人因不同机关、不同程序而造成的纠纷调解难题,创新了法院、交警与当事人之间的零距离无缝调解机制。二是与人民调解衔接。对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争议较大,双方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及发生于村道、事后报案或意外事故导致交警对事故责任难认定甚至无法认定的特殊交通事故纠纷,结合人民调解的地缘、人缘优势,邀请村调解委员会协助参与调解。法庭通过发出协助调解邀请函的的方式,邀请当事人各自所在的村调解委员会协助参与调解,做好疏导工作,稳定当事人情绪,避免双方当事人由于严重对立情绪使调解陷入僵局,为进一步开展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的调解氛围,引导双方当事人自觉分清事故过错责任,进而达成和解。三是与医疗、保险机构及时沟通、衔接。交通事故发生后,法庭与交警及时与医院沟通,督促肇事方预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并通知保险公司预赔相应的交强险款项,保证受害方获得及时救助。逐步达成如下共识:医疗机构提供事故受害方完备的诊疗材料,进一步规范建议休息期间、后续治疗费用等医疗行为;保险公司快捷赔付交强险款项,统一赔偿标准,县内保险公司派人配合外地同系统保险公司参与调解。法庭召集调解前收集完备的保险理赔材料,对受害方各项损失逐项预测算、单列,采取提前预约、集中预约的方式,尽可能将涉及同一家保险公司的不同案件安排在同一天开庭,减少保险公司的“讼累”。通过法庭及时沟通、衔接,赢得医疗、保险机构积极协作,逐步消除判决与调解分别按高、低理赔率的不合理情况发生,也打消了肇事方作为投保人“不敢调解”的顾虑。四是在执行方面协作、衔接。为了避免纠纷调解后,造成执行难问题,巡回法庭针对个别当事人钻交警部门扣押肇事车辆有一定时限的空子,采取车走人走,逃避赔偿的现象,及时告知受害人在交警扣车时限届满前,依法对肇事车辆申请财产保全,使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及时跟上,促使肇事方与受害人协商解决,促成当即履行赔偿款。同时,在法庭设立事故赔偿执行专户,用于结算事故预付(预支)赔偿款、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担保款等相关事项,为事故能通过协商解决和顺利执行打下基础。
  二、以调为主,创建互动、便捷、远程等调解新方法
  最次的调解胜过最好的判决,尤其是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案件,轻意下判,往往会使双方当事人都不满意,造成上诉、上访,案结事不了。为此,交通巡回法庭在审理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案件中,把调解做为追求的标杆,以调解为主,作为办案的首选,并在实践中摸索出有效的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案件调解新“三法”:一是互动调解法。对一些争议较大,矛盾易激化的案件,交警部门及时邀请巡回法庭提前介入,提供法律指导和帮助,提高行政调解的一次性成功率;对由法庭调解的案件,与交警互动,由交警提供事故责任的专业分析和认定,帮助法庭查明案情,分清责任,为调解工作打下基础。对有些特殊案件,借助村调解委员会的独特优势,及时疏导矛盾、平息纠纷。二是便捷调解法。对一些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事故纠纷,巡回法庭制作简便填充式诉状,简化立案、收费等前期手续,对符合立案条件,当事人双方均同意调解的,以简易程序,当即立案、当即调解,减少了送达应诉、答辩、举证、传唤开庭等环节,缩短了办案周期,免除了当事人在时间、精力、财力上的耗费。巡回法庭高效、便捷的调解方法,使大部份案件得到了及时处理。如来闽务工的川籍农民工张某,因被车撞伤,医疗费用迟迟得不到赔偿,法庭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在短短的一个多小时内,调解解决,肇事方当场一次性赔偿张某16000元。当事人张某激动地说:“没有想到我一个外地人,这么快就能拿到赔偿款”。三是远程调解法。对涉及外地当事人交通事故纠纷发生后,法庭主动向当事人发放载有法庭、交警办公电话、“QQ”号码的“便民服务卡”,告知可选择远程网上“QQ”的方式参加调解。通过远程网上“QQ”法庭,实现网上立案、网上调解,使外地当事人通过视频在法官、交警主持下与当事人沟通,进行网上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再到法庭签订协议,既避免外地当事人在参与调处时,受害人及其亲属与肇事方当面发生冲突,也减少外地当事人参与调解需多次往返而增加的经济负担,提高了重伤残或死亡事故纠纷的调解成功率。
  三、务求实效,实现调解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
  交通巡回法庭扎实工作,务求实效,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上,较好地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了“三个提高”。一是法院、交警的工作效率提高。以往交通事故纠纷,交警调查处理后,即使向法院起诉,按简易程序受理,审理周期至少三个月,执行到位时间更是难以确定。由于巡回法庭与交警等多部门的衔接、配合,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巡回法庭所审结的980个案件,当天立案当天调解结案945件,占96%,当即履行的775件,占79%,当即履行标的达871万元。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和司法成本,而且减轻了当事人负担,方便了群众。二是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提高。交通事故发生后易引发群体性纠纷和上访,仅2004-2006年交警大队因事故纠纷引起的上访达93起,牵扯了当地政府和交警的大量警力,且到法院起诉后因审判和执行引起的涉诉信访也普遍存在。在巡回法庭与交警的共同努力下,巡回法庭对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实现了零上访,判决结案的18件,仅3件上诉(均维持),进入执行程序的仅24件,实现了案结事了,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是党委、政府和群众满意率提高。每一起交通事故都涉及到数个家庭和社会群体,不仅直接影响到群众的民生问题和正常的生产、生活,也影响了社会稳定,巡回法庭高效便民的办案方式赢得了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的信赖,不仅满意率提高,而且树立了法院、交警司法公信力和良好形象。省内外法院、交警系统20多个单位先后到巡回法庭参观指导。省高院马新岚院长到巡回法庭调研后,称这是“继法庭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之后的又一创举,是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生动体现”;省公安厅牛纪刚厅长称赞巡回法庭的做法实现了法院、交警、当事人三方满意,体现了对法律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对上级负责的一致性要求;省、市综治考评组、公安部督导专员及县委领导在深入调研后,都给予巡回法庭充分肯定。
  四、几点体会
  一是党委领导、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协调是做好调解工作的根本保证。交通巡回法庭设立之初,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赵德胜亲自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召开专题协调会议,对设立交通巡回法庭的可行性及必要性进行探讨。县委书记赵荣生多次深入巡回法庭,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要求,保障了巡回法庭工作的顺利开展。2009年4月1日县委、县政府根据大田实际,正式批准设立独立建制的交通审判庭,从组织机构上予以了强有力的支持。同时,也离不开上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省法院马新岚院长、何鸣副院长,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林纪承,市中院许先丛院长等,多次到法庭检查指导,对法庭工作的发展提出了很好的指导性意见。正是由于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法庭才能得到不断的完善和发展,才能在高效化解交通事故纠纷的道路上越走越宽。
  二是树立“两为”指导思想是做好调解工作的本质要求。立足审判职能,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意识,既是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神圣使命,也是赋予法庭工作生命活力的生动体现。从交通巡回法庭设立至今短短的两年时间里,在巡回法庭与交警的共同努力下,多方面的效应已日益凸显。有效地化解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种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解决了群众的民生问题,使肇事双方重新走上生产、生活的新路子,赢得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
  三是整合司法资源互相配合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关键所在。交通巡回法庭的设立,把法院的权威性与公安交警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及时性及人缘优势很好地结合起来,有效弥补法院与交警等机构因性质、职能上的差异性,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发挥出最大功效。同时,通过法庭调解功能的介入,对其他纠纷解决主体予以必要的指导与监督,实现工作中的配合、引导中的指导和支持中的监督,克服了各自在处理纠纷上的缺点及不足。实践证明,采取司法调解、交警(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三调联动的办案方式,构建以司法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交警调解优势互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辅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将使法庭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上更具活力,发挥更大作用。
  四是与时俱进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动力源泉。在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各种矛盾纠纷复杂多变,给综治和维护稳定工作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交通巡回法庭的设立,因时而变,其发展经历了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各自为政,逐步磨合以及无缝衔接三个阶段。法庭的角色也由被动“防线型”,到大包大揽型,再到分工合作型不断演变。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交通巡回法庭的每一次创新发展,正是得益于不断更新自身理念,转变工作思路,最终使交警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找到准确定位,成为高效化解交通事故纠纷的运作平台。
  (作者单位:大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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