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在推动我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当前,我区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伟大实践,为各级政协组织体现特点、发挥作用,为广大政协委员施展才华、建功立业提供了广阔舞台,为人民政协事业开创新局面、实现大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全区各级政协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一定要认清使命、找准角度,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为推动我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人才荟萃、智力密集的优势和特点,努力在促进科学发展中展现新作为。促进科学发展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各级政协要切实把促进科学发展贯穿于履行职能的全过程,落实到人民政协工作的各个环节,充分调动一切有利于发展的积极因素,团结一切有利于发展的力量,尊重一切有利于发展的创造,让一切有利于发展的源泉充分涌流,最大限度地把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在服务第一要务、推动科学发展中有效履职。要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紧紧围绕构建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新高地、打造中国沿海经济发展新一极,精心选择具有综合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多献有用之策,多建务实之言。特别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还在蔓延深化的情况下,各级政协组织要更加自觉、更加坚定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持广西发展良好势头”的目标任务,积极献计出力,提出有见地、有分量的意见和建议,使参政参到点子上,议政议到关键处。
(二)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多党合作、民主协商的特点和优势,努力在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中开拓新境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人民政协肩负着重大职责。各级政协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营造民主协商、平等议事、宽松和谐、生动活泼的政治氛围。要积极组织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与我区重大方针政策的讨论协商,使党委和政府能够听到民主党派的意见,听到来自社会各界和各个阶层的声音。要运用委员视察、政协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多种形式,重点对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情况,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更好地促进党委、政府工作,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充分发挥政协文化名人多、影响大的特点和优势,努力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上作出新贡献。政协委员中来自知识界、文化界的知名人士较多,各级政协要充分发挥这一优势,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文化紧密结合起来,把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与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与借鉴国外的有益文化成果结合起来,深入挖掘我区丰富的文化资源,为繁荣我区文化创作、培育文化人才、壮大文化产业作出新贡献。要积极组织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宣传推介广西,增强“软实力”,扩大影响力,进一步树立广西朝气蓬勃、充满活力、生态良好、开放合作、奋力崛起的良好形象。
(四)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包容各界、联系广泛的特点和优势,努力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上取得新成效。服务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既是人民政协的优势所在,更是人民政协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充分发挥政协界别特点和优势,深入民众,体察民情,及时、准确地聚合、表达各界群众的利益诉求,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凝聚人心、维护稳定的工作。要充分发挥政协联系民族、宗教界人士多的优势,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要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政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生产和食品药品安全等热点难点问题议政建言,鼓励政协委员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民生改善与社会和谐稳定。
(五)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特点和优势,努力在加强自身建设上迈出新步伐。加强政协自身建设,是各级政协履行好职责的基础和前提。各级政协要发扬优良传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加强思想理论建设,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保证政协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要建立健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工作机制,使他们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得到切实有效的发挥。要突出界别特色,创新活动方式,完善工作制度,推动委员广泛联系本界别群众。要加强委员队伍建设,搞好对委员的服务管理,尊重和依法保护委员履行职责的权力,引导政协委员把政治荣誉感转化为履职尽责的实际行动。要加强专委会的工作和建设,总结经验,规范程序,提高工作实效。要加强政协机关建设,努力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和谐型”政协机关,促进机关工作协调统一、规范有序、灵活高效运转,为履行职能、开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四、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为人民政协事业不断向前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做好新时期政协工作,必须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自治区党委已经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各级党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到思想上重视、政治上关心、组织上保证、工作上支持,推动人民政协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一)切实把政协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要切实把政协工作纳入党委工作的总体布局,着重从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上加强领导,支持人民政协依照政协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要听取一次政协工作汇报,认真研究并统筹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政协工作,联系政协的党委、政府的领导同志要经常过问政协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要坚持和完善政协领导参加有关重要会议的制度,不是党委常委的政协党员主席或党组书记,可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可视情况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列席。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参加讨论以及在政协常委会议期间到会通报有关情况、听取各方意见,要逐步形成制度。要重视开展政协理论研究,把人民政协理论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计划,在干部培训中增加有关人民政协的知识和内容。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宣传人民政协理论,以及政协在履行职能中的经验和成效,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政协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大力支持人民政协充分履行职能。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政治协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自觉把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出台重大决策、安排重要人事时,要按规定主动听取政协的意见和建议。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支持政协围绕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视察、监督活动,对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的情况进行视察、检查和评议。对政协提出的建议案、提案和意见,各级各部门要及时认真研究办理。要积极拓展参政议政领域,通过召开协商议政会、情况通报会、知情问政会等形式,帮助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了解全局、掌握情况。
(三)充分发挥各级政协党组领导核心作用。各级政协党组是同级党委的派出机构,肩负着实现党委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大责任。各级党委要关心支持政协党组有效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政协组织中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政协党组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人民政协的方针政策,把中央的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到政协的全部工作中去,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要积极推动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使党的主张成为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共识。
(四)重视加强政协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要把政协领导班子配备与同级党政领导班子配备统筹安排,按照合理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党内外比例,把政治坚定、作风民主、热心和熟悉政协工作的同志充实到政协领导班子中去。要关心、重视政协干部队伍建设,把政协干部的配备、培养、交流、选拔和使用纳入党委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学识丰富、业务熟练的高素质政协工作干部队伍。要推进政协与党委、人大、政府之间的干部交流,增强政协工作的活力。
(五)进一步加强党外干部培养选拔工作。搞好党外干部培养选拔,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是中央的一贯要求。各级党委要从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把党外干部的培养和选拔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摆到重要的位置抓紧抓好。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党外干部培养选拔任用方式,逐步形成有利于优秀党外干部脱颖而出的机制。要认真把握选拔任用党外干部的标准和条件,在坚持政治标准的前提下,注重选拔既有业务专长和代表性,又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和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党外干部。要充分考虑党外干部的特殊性,积极创造条件,为党外干部成长铺设必要的台阶,对基本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党外干部,及早进行多岗位交流,为党外干部积累经验、增长才干、提高群众认可度,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渠道。要与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协调、相适应,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政治交接和新老交替的需要相协调、相适应,逐步建立健全党外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积极运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选拔党外干部。要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有关各项规定,保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大、政协专门委员会中占有适当比例,在各级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成员中有适当数量,担任各级人大领导职务和各级政协副主席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与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县及县以上各级政府要选配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各级法院、检察院要逐步选配符合任职条件的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