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体现了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以人为本,就是要推进人的全面发展,残疾人作为一个具有特殊困难的弱势群体,需要特别的保障,没有残疾人的和谐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和谐。做好残疾人工作,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充分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是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残疾人事务属于人权事务。1982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号召成员国通过立法等形式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性做法,确保残疾人获得与其他公民一样的均等机会,像其他公民一样充分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自由。199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代表了各国政府的道义和政治承诺,即政府将采取行动使残疾人获得均等机会。目前联合国正在筹备制定一项对保障残疾人权利更具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人权文件——《残疾人权利公约》。国际残疾人运动蓬勃发展,其核心内容就是残疾人权益保障。
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残疾人工作起步晚,但发展快。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开宗明义指出“为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由此可见,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既是广大残疾人的政治诉求,也是国家、社会的期望与责任。
自从有人类,就有残疾人。残疾是人类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一种社会代价,没有药物致残,就不会有药理科学的发展,没有交通工具致残,就没有交通工具安全性能的改进和提高。人类残疾的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残疾人并无过错。忽视残疾人的需求是不公平的,歧视残疾人是现代文明所不允许的。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是公平与公正。为残疾人消除各种障碍,让他们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是政府、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是文明社会的必然选择。关注残疾人,解决好残疾人生存、生活、发展等问题,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才能和创造力,使这一群体的智力资源和人力资源得到合理使用,使他们恰到好处地融入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去。
二、健全法制是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生产发展水平的矛盾。人的需求是多方面、多层次的,满足是相对的、暂时的,不满足是绝对的和永远的。正是这种矛盾运动,构成了社会发展进步的内在动力。创造财富的过程,也是人们追求利益的过程。在芸芸众生追求利益的过程中,不可能不出现争夺利益甚至是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而残疾人保护自己利益的能力最弱,仅仅依靠道德力量难以保护弱势群体,必须依靠法制来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
残疾人既是普通公民,又是特殊群体。作为普通公民,他们享有法律规定普通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作为特殊群体,残疾人由于受到生理、心理条件的限制,在行使自己法定权利的时候,往往容易受到侵害和不公正待遇,这就要求制定特殊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在享有普通公民一样的权利之外,享有社会福利权、社会救助权、社会保障权、社会优抚权、机会平等权等等。当然,在法制社会里,法律规定了残疾人许多不同于其他公民的特殊权利,这是国家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措施,但并不意味着残疾人是超越法律的特殊人。残疾人必须履行公民义务,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尽其所能创造价值回报社会。
法制追求的价值准则和目标就是社会和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范围增大、机会增多,新情况、新问题逐渐显现,必须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法律,让法律覆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各项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三、完善机制是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基本手段
残疾人事业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社会系统工程,残疾人群体的和谐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从完善机制入手,高度重视和维护残疾人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注重调查研究新形势下残疾人的心理特征、生活需求和发展要求,真诚有效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1. 建立完善政府主导的工作机制。其内涵包括两个层面:在决策层面上,政府应当把满足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纳入工作职责范围,统筹安排,明确责任,营造氛围,优化环境,为残疾人的生存、发展提供条件,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扫除障碍。在落实层面上,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把残疾人事务纳入各自的职责范围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残疾人联合会作为群团组织,工作定位应当是掌握情况,提出建议,加强协调,促进落实。
2. 建立完善社会保障机制。据调查,目前残疾人中的贫困人口占全社会贫困人口的60%左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残疾人,其生活状况与健全人相比,差距呈不断加大之势。因此,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是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必然选择。保障机制要突出残疾人的特点,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劳动就业、素质培养等方面落实具体有效的措施。
3. 建立完善社会帮扶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展慈善事业,对于弥补国家政策的缺漏,调整利益分配,促进协调发展,提升公共社会责任和公德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要构建人文关怀环境,健全整个社会利益的协调机制,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培养全社会与人为善的积极心态,开展爱心助残、义工助残、志愿者助残等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要大力发展民间慈善事业,借鉴国外非营利组织的经验,利用民间资源兴办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机构,募集社会资金服务残疾人。
4. 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机制。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在现实生活中最为容易受到非法侵害,也最为无力运用法律捍卫自身利益,需要社会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残疾人参与社会的活动日益增多,残疾人的法律服务需求也将逐渐增大,仅靠目前的法律援助中心难以满足。因此,有必要建立以法律援助机构为核心,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主体,以社会志愿者服务机构为补充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网络,就地、就近为残疾人提供及时便利的法律援助。
总之,构建和谐社会,必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残疾人群体的和谐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为广大残疾人提供了广阔的生存空间和发展舞台。全社会大力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和谐发展,营造残疾人生存、发展、就业、受教育等良好环境,才能共同把我们的社会建设得更加和谐、更加美好。
作者简介:刘懿,三明市政协委员、三明市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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