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央政法委正在全国政法系统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旨在促使广大政法干警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而推动各级政法机关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为构建和谐社会及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笔者作为政法队伍的一员,试就检察干警应该如何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谈几点认识:
一、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前提
只有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才有其存在的基础和意义。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始终立足中国国情,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早在1982年,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二大开幕词中,就曾经说过:“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但是,照抄照搬别国经验、别国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这方面我们有过不少教训。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因此,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样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既要注意吸收、借鉴世界各国法治建设的文明成果,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又要注意防止崇洋媚外。比如,一段时期以来,有少数的所谓专家学者“言必希腊”, 极力追捧西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不顾中西方社会制度、文化背景等方方面面的差异,对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提出种种责难和质疑,主张全盘西化,有的甚至借学术争鸣之名,对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和性质予以恶意否定和攻击,主张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仅仅保留单纯的公诉权。其险恶用心昭然若揭,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否定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事实上,目前一些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却正在学习中国的现代司法制度。比如,去年底,笔者有幸随福建检察考察代表团赴奥地利联邦最高检察院考察,据奥地利联邦最高检察院副总检察长法布利茨博士介绍,他们认为我们中国的检察制度有很多优秀的东西值得他们学习、借鉴,如我们的检察机关拥有相对较大的权限,而且他们也正在朝着这一方向进行改革,正在扩大检察机关的权限,赋予检察机关侦查权及相应的逮捕权、搜查权等。因此,只要我们真正地采取扬弃的方法,立足中国国情,结合本国实际,扬长避短,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就一定能够在世界司法史上放射出它耀眼的光辉。也只有立足中国国情,结合本国实际,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才能显示出它强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
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理论、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八荣八耻”的精辟论述,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深地根植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的沃土中。
二、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是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基础
依法治国是新时期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根本目标。为此,我们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核心的深刻内涵。
1. 应该明确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而不是少数党政官员或国家公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只是在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具体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或司法权,而不能超越人民的授权,成为人民之上的治理国家的主体。因此,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就是要求我们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既必须注意切实、充分地履行人民所赋予我们的权力和职责,真正做到为人民执法,对人民负责,又必须注意我们的一切检察活动都只能在人民的授权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于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随心所欲,滥用检察权。
2. 应该明确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但其实质是依法治权,防止权力的滥用。因此,依法治国重点是依法治官,依法治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有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治理好,才有可能把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管理好。因此,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形式,是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3. 应该明确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而不是某个领导人或某些领导人的个人意志。这是区分法治与人治的根本标志。因此,要特别防止和杜绝个别或少数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以权废法,徇私枉法。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更应该自觉地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职,并且坚决地同那些利用职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权废法,以身试法,徇私枉法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
4. 应该明确依法治国的领导者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并行无悖,相互促进。依法治国必须依靠党的领导,没有党的领导,依法治国难以实行,坚持党的领导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因此依法治国不但不能离开党的领导,而且还必须不断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工具,我们的各项检察工作也同样必须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我们的各项检察事业才能不断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稳步地向前发展;只有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我们的各项检察事业才能在前进的道路上披荆斩棘,一往无前。
三、深入学习邓小平法制理论,深刻理解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精髓,是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现实需要
邓小平法制理论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全面概括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的一次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在提出新时期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针对当时我国法律建设的基本情况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随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此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字方针,作为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载入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和党的许多重要文件。这十六个字既是我党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精髓。它的提出,对于我国法制建设的各项工作具有广泛而深远的指导意义。其中,除“有法可依”是针对国家立法部门提出的要求外,“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都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提出的具体要求,既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又提纲契领,切中要害。因此,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之一的检察机关,如果不去深入学习邓小平法制理论,不能深刻领会邓小平同志的这一重要法制思想,不能正确理解和认识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的这一基本方针,所谓的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可能成为一句空话,或者说就不可能真正树立起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四、坚持科学发展观,是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客观要求
坚持科学发展观是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客观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进程,也是依照一定的客观规律而发展变化的,只有在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树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不至于偏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确轨道,才能有利于推动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健康发展。
坚持科学发展观,就是要求我们要不断更新执法观念,如变过去的教条执法、就案办案,为理性执法、关怀人性;变过去的漠视程序、只重实体,为注重程序、序实并重;变过去的只注重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为既注重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也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变过去队伍管理的简单说教,为注重队伍管理的人文关怀等等,从而不断地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
坚持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坚决摒弃或改革阻碍和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一切不合理的框框和制度,如当前严重影响我国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检察经费保障体系和人事管理体系等,真正实现其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所应该具有的宪法地位。
坚持科学发展观,就是要求我们用科学的、发展的眼光,不断强化执法、司法机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队伍建设,使之能够在推动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然而纵观现状,情势不容乐观。仅以检察机关而言,目前多数基层检察院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检察院,基础设施薄弱、技术设备落后、队伍质量不高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仅就检察机关的侦查手段来说,目前在公安机关已经大量或普遍使用的技侦手段,如监控、跟踪、全球定位等技侦手段和技术装备,在我们的多数基层检察院都还近乎空白,因而,使得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面对着白领阶层尤其是执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高智能、高科技犯罪常常显得束手无策,力不从心;查处犯罪、打击犯罪,往往举步维艰。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指的就是,只有当道法高于魔法,才能降妖魔于股掌,保太平于人间。只有当司法实力大大地强于犯罪实力的时候,我们才能有力地打击犯罪,制服犯罪,达到长治久安。
五、立足岗位,忠实履职,是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目标归宿
我们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立足岗位,切实充分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只有这样,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因此,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我们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就是要依法打击和防范各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就是要不断强化诉讼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是要不断规范执法行为,努力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增强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当前,尤其应该注意紧紧围绕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大局,应用我们的法律武器,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农民利益,破坏农村经济,影响和阻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刑事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还要特别注意打击和防范国家工作人员在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利用职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借机敛财,中饱私囊的违法犯罪活动,为推动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立足岗位、忠实履职,还必须注意不断整肃队伍,始终保持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过:“一些地方少数政法干警违法乱纪,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等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干警与社会上的违法犯罪分子互相勾结,欺压百姓,为所欲为。个别地方的政法机关甚至为坏人所把持。这些问题尽管发生在极少数人身上,但危害极大,影响恶劣,决不能等闲视之,必须严肃认真地加以解决”。时至今日,这些问题仍然值得我们重视。因此,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狠抓队伍建设不放松,不断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和组织纪律教育,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对于队伍中出现的不良现象应当及时发现,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队伍中出现的违法乱纪,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害群之马,应当坚决查处,严厉打击,决不心慈手软。只有这样,我们的队伍才能始终保持良好的道德修养和职业素养,才能真正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忠实的维护者和践行者,才能真正无愧于神圣法律所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不负于昌明盛世所给予我们的时代要求。
作者简介:谢复兴,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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