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和预防,是反腐倡廉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所以必须把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分别贯彻到惩治和预防两大领域之中,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充分发挥惩治的重要作用。如果没有惩治这一关键环节,反腐败斗争就不可能取得重大成效。之所以在中央加大反腐败力度的今天,一些贪污腐败分子却仍然猖獗无忌,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部门和地区的廉政建设,功夫主要下在了“自律”上,而相对地轻视了他律。因此,惩治腐败,必须从严,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才能做到让一些想腐败的人“不能为”、“不敢为”。
必须依法正确行使权力。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除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国法外,还应明确领导职责、领导原则、廉政准则等一系列规定和要求。只有据此行使权力,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滥用职权,保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因此,领导干部必须强化依法用权,把领导行为严格地规范在法定范围内,从根本上保证用权的正确性。我们应在目前“议行合一”体制的基础上,通过党政分开等方面的探索,合理划分党委、政府、人大、司法、纪检监察等机关的职能权限,使之能相互制约,并使这种体制法律化,从而创建中国特色的权力制约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廉政问题。
必须依法正常治理腐败。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和比较稳定的行为规范,严格规定了人们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及各种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实行依法治腐,一方面,可以通过法律来构筑和规范社会各系统的有序运行以及人们的各种行为规则,从而避免和减少各种腐败现象;另一方面,通过把反腐败纳入法制化轨道,可以避免反腐败斗争因领导者的更换或领导者个人意志的转移而出现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避免突击性工作和治标性工作中的临时性和表面化,避免思想教育工作中的软弱性等缺陷。由此可见,搞“法治”比搞“人治”更靠得住,因为尽管靠领导重视可以解决某一些腐败案例,靠专项活动可以抑制某一段腐败势头,但要解决根本问题,必须克服人治现象,以《公务员法》等法规的完善来有效治理腐败。总之,反腐败必须依靠法治。实行依法治腐,有利于克服和消除特权思想,可以避免权力因素或个人情感对反腐败斗争的干扰和影响,有利于反腐主体与客体的分离,强化监督主体的独立性,体现出法治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必须依法从严惩处腐败。法治和依法严惩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教育,而且是更实际的教育。它不仅教育贪赃枉法者本人,也能威慑和教育挽救更多的干部。对腐败分子绝不能心慈手软,不能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法律惩处,不能把处以极刑的底线一放再放,一句话,不能使任何人有侥幸心理。尤其是对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钱送钱和买官卖官、参加赌博以及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对于一些顶风作案的腐败分子,更要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对已暴露腐败分子的姑息迁就,就是对更多的潜在腐败分子的纵容,就是对广大干部的误导,对此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今天的严惩,正是为了以后惩处得更少。当年我党严惩了刘青山、张子善,可以说管用了几十年,而现在腐败现象“前腐后继”,不能说与惩处不严没有关系。我国大陆现行的反腐败体制基本上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是一种以数额的多少来划分的体制。大致而言,对于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其数额在5000元以下,属于纪律惩戒的范畴;只有在5000元以上,才属于刑事处罚的范畴;一般由检察机关负责。而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只从性质上区分,凡是贪污受贿行为,即使贪污受贿一分钱,也一律构成刑事犯罪。例如香港,哪怕案值只有1元钱,只要是贪污受贿也一样查处。对于这些惩处规定,虽说我们不能照搬,但是确有学习、借鉴之处。总之,治国重在治吏,治吏须用重典,只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法从严惩处腐败,使反腐败立法、执法具有威慑力才能增强其打击力度,使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肌体的腐败病毒不能滋长、蔓延,才能促使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走上良性发展轨道,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作者单位: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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