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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被征地农民享受“市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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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老秘 发表于 2006-11-10 11:0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南昌被征地农民享受“市民待遇”

2006-09-23 新华社

     (经济)南昌被征地农民享受“市民待遇”   新华社南昌9月23日电(记者冯丽)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南昌市日前出台有关办法,规定被征地劳动力可获得城镇就业扶持、社保纳入城镇社保、符合条件者纳入“低保”、享受住院医保等多项城镇市民待遇。   记者从南昌市政府获悉,刚刚开始实施的《南昌市被征收(用)土地农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规定,被征地劳动力可享受由市本级或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所需费用予以减免;被征地劳动力被认定为就业特困人员的,将对其实施就业援助,帮助其实现就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被征地劳动力社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被征地养老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参保并按规定足额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可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其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月基本养老金285元;退休死亡后给付丧葬费抚恤金。   对转为城市居民的征地农民,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范围。被征地劳动力在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应依法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参保人员失业后享受失业救助。   另外,被征地农民可以村为单位整体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个人按1.5%、集体按2.5%的比例缴纳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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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老秘 发表于 2006-11-10 11:34: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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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老秘 发表于 2009-2-14 22:54: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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