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探索
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市机构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政府管理职能转变取得了初步成效。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按照间接管理为主的新体制要求,直接管理经济的职能已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政企职责有的已初步分开,行政性公司被撤销,减少了管理层次。政府强化了规划、协调、服务和监督职能。运用金融、物价、税收政策对经济活动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经济杠杆的作用得到了加强。精简机构编制和公务员管理有了新的进展,机关的效能建设得到加强。但是,现有的机构设置、职能配备与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弊端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与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的要求还存在相当差距,影响了为人民服务的质量。 一、存在问题 1、部门之间职责不清,职能交叉扯皮。一是本来由一个部门可以办的事,分几个部门办;有利的事争着办,无利的事推了算,导致出现扯皮、推诿等现象。二是权力过于集中,地方和基层缺乏自主权力。一些应由下级政府和基层办的事过多地集中到上级机关,使上级主管部门及其领导不能集中精力抓大事。三是职责没有划清,上下关系不顺。一些部门由于受条条干预的影响,管理权限划分不够明确,尤其是市与市辖区、县与乡镇的事权划分不清,权限下侵,向下扩张、延伸,影响了市辖区和基层的积极性。 2、部门本位主义严重,服务意识不强。一是办事程序繁杂,审批环节过多。个别部门不是把审批权与承担的经济、社会责任联系起来,而是把权力作为部门权威的象征,把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手段,“权力”等于“利益”的观念根深蒂固,以致该取消的审批项目不愿取消,该转移、下放的不愿放弃,该减少环节的不愿减少。二是政令不通畅,公文旅行。三是部门本位主义,议事、决策不是从全局出发,而是考虑部门利益,调查研究不充分,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协商。 3、行政执法机构过多,执法主体不规范,政府管理不到位。一些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及行政委托,也公布为行政执法单位。据调查,市直共有64家事业单位有行政执法职能,其中只有12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资格。 4、政企不分现象仍然存在。据调查了解,在现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制的112家企业中,平均国有股比重占50.62%,其中国有控股的有75家,占67%;相对控股的5家,占4.5%;参股的14家,占12.5%;全步退出的18家,只占16%。由于国有股比重过大,影响了政府直接管理经济职能向间接管理的转变。 5、机构庞大,人员臃肿,结构不够合理,财政负担过重。一是机构数量偏多,行业内分工过细,造成条块分割,职责交叉,妨碍了专业化协作和统一市场形成。据统计,截止去年底,市政府机构共有49个,市属事业单位有383个;十二个县(市、区)政府机构共有355个,平均每个县(市、区)设30个,事业单位有5812个,平均每个县(市、区)484个。二是结构不合理。官多兵少,市直公务员处级以上242人,科级643人,科级以上占55.3%,科级以下709人,占44.5%。年龄结构不合理,从市直公务员队伍看,30岁以下247人(其中市公安部门就有194人,占78.54%),占15.5%;31-40岁620人,占38.9%;41-50岁422人,占26.5%;51岁以上305人,占19.1%。相当多部门公务员最小年龄是在35岁以上,一些部门公务员出现了30岁以下断层的现象。如市经委39人,35岁以下1人,36-40岁11人,41-50岁13人,51岁以上14人;市教委22人,41-50岁15人,51岁以上7人;市财委24人,30岁以下1人,31-40岁7人,41-50岁6人,51岁以上10人。三是财政负担过重。全市各级财政供养人数共有99443人,其中国家公务员9745人(市直1594人)。按全市总人口与供养人数比,平均每27人供养1名“吃皇粮”的干部职工。2000年财政预算内收入131487万元,财政收入负担比例1.32万元/人,供养人员经费支出88707.32万元,人均0.89万元,占财政预算内收入67.46%,其中有4个县的财政预算内收入还不够供养人员的经费支出,成了名副其实的“吃饭财政”。 6、公务员管理不够规范,有的待遇不落实。一是录用考试科目设置不太合理,面试人为因素较大,影响德才兼备人才的选拔;年度考核工作走过场、形式化、考核办法不科学、考核结果缺乏客观公正;评先、评优、任用论资排辈,能上能下激励机制没有形成,影响公务员积极性。二是人事管理体制不够科学,有的党委部门直接享有政府部门中层干部的考核任免和人事调配权利,导致管人不管事,管事不管人的现象出现,不利于行政职能的加强。一些条条垂直管理的部门,工作在地方,服务在地方,人、财、物管理权限却集中在条条部门,造成地方难管理或不能管、管不到的现象,工作也难以协调。三是公务员流动管理难,“出口”不通畅。国家为了促进公务员流动采取了调任、转任、轮换等措施,但在实际执行中有偏差。调任“进”的多,“出”的少,调进的大多数 年龄较大的企事业单位领导;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人数少。转任受部门、行业、地区、待遇等因素制约,工资福利待遇低的地区、单位转任到工资福利待遇高的地区、单位容易,反之则难。受住房、子女就学等条件制约,上下级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公务员转任则更困难。轮换不普遍,未形成制度,常常是热门岗位与热门岗位轮换,冷门岗位与冷门岗位轮换,少数岗位因专业性强,无合适人选可以轮换。辞职、辞退制度难以执行,轮岗转岗难以操作,造成近亲繁殖,甚至产生腐败。有的部门对公务员到龄即退制度不够重视,审批不及时,到龄不退现象尚存在。干部出生年月认定不够严肃,甚至出现更改现象。四是政策性补助难兑现。对市里出台的提高地区补贴标准、考勤奖等提高机关公务员工资待遇的政策,有的县区因财政无法承受,难以足额、及时兑现,使得当地机关公务员工资水平提高缓慢,甚至个别乡镇长期拖欠公务员工资。五是培训不到位,收效不大。领导重视不够;硬件建设滞后,师资薄弱;制度不够健全,多头调训,科级任职培训调训难;教材短缺、陈旧,教学方式单一,针对性、实用性不够强,纯理论培训多,联系实际解决问题少。 7、政事职责不分。政府职能部门与管属事业单位互相利用,“优势”互补,影响机关职能转变。市一级有22个部门都有自己专门的培训机构,这些培训机构大部分只限于本行业的培训,培训任务严重不足,有的事实上成了本部门办的招待所。 二、主要原因 1、宗旨观念淡薄。由于对思想政治工作时紧时松,又受社会及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以及“官本位”制影响,一些部门机关工作人员心目中服务意识淡薄。没有真正树立起共产主义理想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有些党员干部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群众,不能起先锋模范作用,对党和人民事业漠不关心,其结果患得患失,是只想当官,不想负责;只讲关系,不讲原则;只讲享受,不讲奉献;只讲私欲,不顾全局。机关办事,“门好进、脸好看、事难办”,工作拖拖拉拉,甚至出现“不送东西不办事,送了东西乱办事”的现象。 2、机构改革不到位。一是政企、政事、政社不分,导致部门间职能交叉重复、机构臃肿庞大,机关冗员,人浮于事,由于机构层次繁多,职责不清,一些部门站在本位主义的立场上,不主动理事,又想越权、揽权以显示自己的存在,扯皮现象在工作中屡见不鲜。许多地方还仍然习惯于搞运动式作业,成立“临时机构”更助长了这种形势的滋生蔓延。二是由于我市目前国有经济过度分散,国有资产广泛分布于中小企业竞争领域,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必须参与中小企业的经营决策,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政府部门往往不得不实施微观干预,从而造成政企不分。还有一些本来应该运用法律手段,或者通过社会中介组织来解决的问题,也通过设立政府机构管理,把过多的社会责任和事务矛盾集中在政府身上。三是乡镇设置不够合理。我市农村人口210多万人,设141个乡镇,平均1.43万人就有一个乡镇机构,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乡镇机构设置又同上级相对应,人员众多,财政负担较重。 3、运行机制不规范。有法不依、权大于法;有章不循,利大于章。监督、管理运行机制不健全,不规范,热衷于个人说了算,把党和人民群众利益置之度外。在培养、选拔、使用干部上不是任人唯贤,而是任人唯亲;在监督管理上不能依法办事,法外有天。有的地方,不顾民力,大铺摊子,做了一些力不从心“傻事”,甚至个别领导干部为了政绩,搞所谓的形象工程,使地方财政面临困境。 4、立法争权。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还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对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规定得比较具体,对应承担的责任规定得比较原则,权力与责任不够统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规定得比较具体,对其应享有的权利却规定得比较原则,权利和义务不够统一。二是部门利益倾向比较严重。具体表现在起草法规时,有的为本部门争管权、协管权很起劲,而对相关部门的权利尊重不够;有的热衷于对市场主体的严密控制和直接管理,以种种理由争取审批权、发证权、收费权,而对如何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则注意不够;有的偏重于设置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种禁止性规定和法律责任,而忽视对他们应予保障和提供服务方面的规定;有的则一味要求规定或者变相规定设置机构、增加编制、解决经费,而对如何提高办事效率,则考虑甚少,如此等等。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往往是制定一部法律、法规后,就要设置一支执法队伍,于是执法机构越来越多,导致“一条马路几家管”、“一起违章几家罚”,重复执法,加重企业和群众的负担。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单位与法律规定的执法主体不一致,授权或委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甚至许多事业单位未经授权或委托而自行对外执法。执法人员身份不合法,没有经过严格培训,资格也没有确认,存在乱着装、乱持证、政出多门等现象。在执法过程中重权轻法,重情轻法,利高于法,公事私办,正事邪办。有的打着执法幌子,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有的仗着自己掌握的执法权,搞有偿服务,要赞助,私设小金库,把罚没收入当作福利银行;有的公然下达罚没指标,鼓励执法人员胡作非为,亵渎了法律尊严,损害了政府形象。 5、队伍素质不高。从目前看,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体素质从整体上看还很不理想,离国家公务员的法定标准还有较大的差距。表现在:一是干部队伍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全市公务员队伍中中专及以下学历5210人,占53.46%;大专以上学历4535人(研究生14人,仅占0.14%),占46.54%。知识老化现象较为严重,县直和乡镇不少公务员是村主干招考进来的,文化程度不高,知识面和专业水平低,具有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的干部太少,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二是机关工作人员的效率观念淡薄。 三、对策 (一)加强国家机关建设,努力促进公务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观念。 1、国家机关必须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宗旨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把人民“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要始终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增强为人民服务意识,把人民群众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要切实改变工作作风,倾听人民呼声,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依法处理好各种矛盾和问题,提高工作效能。 2、要提高机关执行政令的效能,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正确认识和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策、部署要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对议定的事项,都要逐条逐项抓到底,抓到位,不能以种种借口打折扣,兜圈子,搞“中梗阻”。要认真执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的分管领导,在议事、执行工作中要站在政府工作的全局上,不能作部门的代言人。政府部门一把手要对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政策、部署的工作在本部门、本单位有效地落实负总责,不允许个别干部因有不同意见,而左右政策的执行与否,更不允许将之作为工作不落实、政策不兑现的借口,务必要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3、要增强部门之间的团结协作,促进共为。政府成员部门都是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都是政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每一个部门都要切实摆正自己的位置,正确处理好部门之间、部门与县(市、区)之间的关系。要把部门工作置于政府整体系统之中,决不能唯我独尊,我行我素,牵头部门要注意发挥组织、协调、引导的作用,相关部门要服从统一组织与协调,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要在交叉工作上多通气、多协商,互相兼容,共谋发展,决不能各行其事,各搞一套,更不能互相指责,互相拆台,或者把问题推向基层和企业。 4、要坚持廉洁从政,提高机关效能。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廉治自律工作,规范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严格遵守《廉政准则》,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踏踏实实做事,树立浩然正气,抵御歪风邪气、永葆人民公仆的本色。要认真实施《行政监察法》,加强监察工作,加大办案的工作力度,坚决惩处腐败分子和徇私枉法的人和事。要大力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从管理“权、钱、人”入手,集中力量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严肃查处利用职权进行“吃拿卡要”和 “三乱”行为等现象,进一步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对国企改革、个私经济发展,项目审批,开放型经济发展等四个重点领域和公安、土地、建设等19个部门要在去年活动成果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推进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推动机关效能建设深入开展。要从完善各项制度入手,建立健全机关效能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体制,使机关效能建设纳入各级各部门的正常工作,并贯穿于机关作风、纪律、制度建设和干部管理的各个方面,以岗位责任制来明确工作职责,以承诺制来明确管理和服务要求,以公示制来推进政务公开,以公开评议来强化民主监督,以失职追究来严肃工作纪律,逐步实现以制度管人。 (二)切实抓好市县乡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政事、政社分开。 5、解决好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实现政企分开,政府不再直接管理企业。一是缩小国有资产规模,调整国有经济结构,这是实现政企分开的前提;二是要积极推进企业产权多元化(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要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发挥各种社会资本力量,开拓国有资产与集体资本、海外资本、私人资本的联合之路,解决以往改制中单靠吸引内部职工入股,存在国有股比重过大和多元化程度不高的问题和弊端。 6、解决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通过资产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制等形式,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步伐,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管理市场主要是继续发展各类市场,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借助市场完成政府部分职能。政府要注意防止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对改革大局有重大影响的调整,以及对不能顾全大局的地方主义和部门利益进行必要的调节。 7、解决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要切实把社会自我调节与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要大力发展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房地产、咨询等各类社会中介组织,促进中介组织的发育成长,扩大社会的自我管理能力,使他们能承担政府转变出来的大量执行性、操作性行为和具有行业服务性行为,为政府摆脱微观事务,实现宏观管理创造条件,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模式。 8、解决好政府与事业的关系。政事不分,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深化机构改革的制约瓶颈。要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原则,推进政事分开,解决行政职能在行政体系之外循环的问题。要科学界定政事范围,对事业单位授权承担的行政职能能收回机关的要收回机关,不能收回的要通过法定程序授权。要把政府机关中辅助性、技术性和服务性的工作剥离出来,交给事业单位承担,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9、要理顺关系,合理划分事权。在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横向关系上,要按照权责一致、分工明确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范围,科学界定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相同或相近职能交由一个部门承担,克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弊端。对确需几个部门协调共管的,应明确主管、协管关系,建立健全部门间合作协调机制。要规范非常设机构的行为,应明确非常设机构不是一个管理层次,不能行使职能部门的职权。要清理整顿非常设机构,理顺与常设机构的关系,对已完成任务的临时机构,及时予以撤销。 在纵向关系上,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经济管理权限,明确各自的事权、财权和决策权,做到权力、责任相统一,责任和利益相联系,并力求规范化、制度化。要理顺条块以及行政层级之间的关系,在市与区的关系上,要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落实”的思路,加快市级向区级放权,按照“重心下移、权随事走”的要求,将群众性、社会性、区域性特点明显的工作全部下放城区,实行属地管理,完善区、街功能。在县与乡的关系上,要按照基层党组织和政权建设的要求,全面落实乡镇职责权限,完善乡镇功能;县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放权给乡镇,除税务、工商等属中央宏观调控体系管理的权限外,其它设在乡镇的机构及其管理权限全部下放到乡镇,以乡镇管理为主,使乡镇真正做到事权、财权和用人权相统一。积极稳妥地开展撤乡并镇工作,大力精简乡镇机构,压缩干部编制,清理超编和临时人员做好分流安置工作,使乡镇干部队伍“消肿”,减轻农民负担。 10、调整政府组织结构,改革人事制度。调整政府组织结构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充实和加强宏观调控部门,加强综合协调能力,把综合经济部门改组为宏观调控部门。二是撤并专业经济管理部门,重点是逐步系统改革经济管理部门,削减管理层次,合并截减职能重复的交叉部门,将产业管理逐步从部门管理转为行政管理,微观管理逐步从直接管理为主转为间接管理。包括各类行政性公司,综合设立行业协会,政府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则和行业政策,进行行业管理,引导本行业产品结构调整,维护行业平等竞争秩序。三是健立大行业、大系统综合管理。对党政职能部门进行精简、合并。如市城管办既无执法权,其职权又和其他部门重复,建议撤销。建议不再设立文明委将其职能交市宣传部文明办。对企业实行大行业管理,组建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经纺、化工、机械、电子等多个专业管理局以及煤炭、建材、二轻、物资、商业等行业性公司的职能。合并职能相近和相关机构,设立综合性部门,实行大系统管理,组建文化局,统筹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版权、体育工作;组建农业局,统筹农业、经济作物、畜牧水产等工作;乡镇事业单位的农技站、农经站、农机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经管站等可适当归并或组建综合性的“农业服务中心”;广播站、文化站合并成“文化服务中心”。四是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统一市场执法职能。进一步强化审计、统计、技术监督和工商管理等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 精简机关人员编制,调整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调整人员结构要重点解决官多兵少、人员素质不高和机关业务人员与辅助人员比例失调的问题。要着眼于全面提高机关干部的整体素质,把定岗定编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干部队伍结构结合起来,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完善公务员制度,促进干部能上能下、竞争上岗和岗位交流。完善和改革测评方式,激励干部认真负责,大胆创新,勇于抵制各种歪风邪气。 (三)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完善运行机制。 11、政府的权力要依法设定,执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必须依法管理社会、治理城市。要认真清理、重新确定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使政府行政必须在法定的权限内,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建立决策与执行相对分离的管理机制。决策机构主要是政府负责制定政策、规范、标准、制度和程序,决策机关要摆脱具体的执行性事务。执行机构则按照法律授权或决策机构明确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行政,按章办事。逐步改变权限不清、手续繁琐、缺乏制约和效率偏低等积弊,真正做到秉公执法。 12、要加大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力度。依法行政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保证,是地方各级政府的最基本职能。要把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的全过程,必须增强法制观念,严格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要把严格执法与执法服务更好地结合起来,为经济发展提供宽松的外部环境,为人民排忧解难。要制定落实年度《依法行政实施规划》,要通过整顿,确认合法的执法主体,杜绝政出多门、清除害群之马、纯洁执法队伍,造就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高的执法队伍。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试点工作的力度,完善监督办法,规范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凡是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或对法人罚款5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要限时报市政府备案。严格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13、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推进依法行政。行政执法队伍多散滥,在一定程度上是部门权力利益化的延伸,不可避免地影响其执法本身的公正,甚至扰乱了公共秩序和市场秩序。要对市县乡现有的执法队伍进行清理整顿,将那些多头执法、职责交叉、执法扰民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由一个行政执法机构行使,以纠正重复执法、“依法打架”、执法扰民的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建立精简、统一、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省、市政府要加强调研和论证,今年开展试点工作,加快推进步伐。要合理确定综合的范围和适度综合的模式,即将那些执法内容联系较紧密的归类综合,如将城建行政管理中各专业执法的规划、市政、园林、环境卫生、环保等方面,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占道、摊贩摆卖管理等方面,组成综合执法队伍;将文化、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执法,组成综合执法队伍;将农业、畜牧水产、林业等农口部门的执法,组成综合执法队伍。综合执法机构的经费由地方财政核拨,所收费用全额上交财政。 14、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要将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突破口,凡是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审批、审核的应一律取消,凡是能够由市场调节的,就予以放开,大力减少审批事项;能下放给县(市、区)审批的事项要下放给县(市、区)审批;对依法保留和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与社会安定团结必须审批的事项,要改进审批方式和办法,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程序,简化环节。对涉及多部门的审批事项,要确定主办部门。对每个审批时限要量化指标,明确规定,限时办理,提高办事效率。要加大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力度,截止目前,我市共清理规范性文件2657件,废止780件,占29.36%,其中市政府清理183件,废止75件,占45%。市政府及部门取消或改革211项不适应我市经济发展的审批审核等事项,只占总数的30%左右。 (四)要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检查。 15、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监督工作的力度。加强对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适时听取“一府两院”的有关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等等。对有关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执行职务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完善评议工作。今年市、县、乡机构改革工作已启动,各级人大要依法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加强对同级行政机关机构改革工作全过程的监督。进一步拓宽与各级人大代表、人民群众联系渠道。完善人民代表建议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办理,监督工作机制,提高办理质量。今年将进行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到一些重点县(市、区)接待信访工作。 16、开展多种形式的执法监督。加强对“一府两院”违宪违法情况的检查监督和纠正。认真贯彻省人大常委会今年通过的《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监督的规定》,完善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监督措施,增强执法检查针对性和实效性,突出督促整改,以增强执法检查的实效。加强对执法队伍、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情况的监督,探索错案追究监督的有效办法。加强对“一府两院”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切实有效推进依法治市进程。 17、要加强立法调研工作,做好全国、省人大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征集工作。要针对目前立法过程存在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坚持民主立法,认真走群众路线,要广泛征求代表、群众和专家等各方面意见,最大限度地吸纳和表达民意,使制定的法律法规真正体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