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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九”负债的成因及化债存在的困难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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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老秘 发表于 2009-4-30 23:3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张建军  李启友

  根据上级布署,自今年3月开始,在县化解办、教育局的配合下,汉寿县审计局对全县普及农村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普九”)形成的债务进行了认真清理。截至2008年2月底,汉寿县乡村两级自查申报“普九”负债25299.9万元。审计审定负债7333.49万元,其中:学校3057.73万元,乡镇本级及村级4275.76万元,审减17966.41万元。经过这次审计,笔者对“普九”债务形成的原因进行了分析,针对化解“普九”债务存在的困难,提出一些审计建议。
  一、“普九”债务形成的原因
  一是从决策上分析,教育布局欠合理,论证和预测欠准确,是债务形成的前提。1993年至1997年,农村义务“普九”两基达标要求高,但没有对国家人口计划生育的出生率和“普九”后的生源进行科学的预测,而是要求村村建校,导致现在部分学校资产闲置,甚至荒废,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这样,为债务的形成埋下了伏笔。
  二是从当时的背景分析,有关政策欠连续性和科学性,是债务形成的大环境。当时“普九”作为一项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提出了“一年普九、三年还账”的口号。这一目标在当时允许向农民集资办学、征收农村教育附加的政策支持下,是有一定保障并有可能实现的。但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切断了还债资金来源。这样,使学校可支配收入减少,还债能力降低。
  三是从微观上分析,县域经济不发达,县财政财力薄弱,举债建设是债务形成的关键。1993年至1997年,全县在“普九”教育投入上,大部分乡镇都是举债建设。收取的教育费附加、教育集资可谓杯水车薪,民办老师的工资和教育的正常开支都难以维持,根本没有多余的资金投入学校建设。这样,更加夯实了债务形成的基础。
  四是从“普九”资金来源分析,高息举债是债务形成的加速器。为“普九”达标,有的乡镇为赶进度,不惜高息举债。如大部分的学校举债月息都是不低于二分五厘,借新债还老债,不到四年时间,债务可翻倍。这样,更加加速了债务量的疯涨。
  五是从客观上分析,自然灾害的影响更使教育负债雪上加霜。1995年、1996年,我县连续两年遭遇百年不遇的水灾,本次所审计的龙阳镇所属的原围堤湖乡连续两年决口蓄洪,沅南垸的大南湖等大部分村组1995年溃堤被淹,而“普九”达标,不能延迟。这样,使债务不仅不能化解,而且要大量举新债建设。
  六是从管理上分析,教育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闲置资产处置滞后,是教育化债不快的重要因素。“普九”教育投资主体较多,县乡两级政府、各中心学校、行政村都投入了较大的资金进行建设。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使闲置资产处置的难度加大。这样,不仅造成了化债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而且因利息的原因使负债反而有增无减。
  二、“普九”化债存在的困难及建议。
  (一)存在的困难
  一是取证认定困难。“普九”债务时间跨度长、人员变动频繁、原始资料要素不全、反映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明晰。从收集的原始资料来看,有较大部分债务在账外,形成债务的证据力不强,有关手续不完备。有的虽出具了借款收据,但无相应付款凭据或还款证明,即印证一笔债务的证明力不强,而负债又客观存在,导致取证困难。
  二是债权人住处确认困难。由于年长日久,债权人变动频繁,有的亡故,有的外出打工,有的岗位异动,导致债务本金和利息计算到人名难符实,这样,对今后的化债工作留下一定隐患。
  三是闲置资产处置困难。由于生源减少,学校布局欠合理,闲置资产难以变现,更主要的是原学校建设投资主体多方,债权人难以认定,导致闲置资产处置较难。
  四是利息计算困难。“普九”建设时,其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教育附加、教育集资和各级政府投入,而上述来源究竟有多少结余资金用于“普九”基本建设和偿还利息就难以划分。
  (二)审计建议
  一是对于最后债权人的基本信息要慎重认定。化债不能一刀切,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清理核实的“普九”负债要设立专账,建立专档,对即将拨付的转移支付化债资金要实行跟踪管理。化债资金最好是以县化债办为主,对乡镇、学校、村级进行二次分配,以维护基层的稳定和学校基本教学秩序。
  二是对于化债资金,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督。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成立解决农村义务教育负债管理机构,政府牵头,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参与,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坚持以县为主的原则,加强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侵占、挪用偿债资金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是对于新的教育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和审批。为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确需新进行建设的项目,应由县级人民政府通盘考虑,各级财政统筹安排,不能留缺口,避免形成新的债务链。对超标准、超预算和没有资金保障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立项,禁止举借新债建设。
  四是对于因“普九”形成的闲置资产要抓紧清理。依据有关政策盘活,以免形成新的损失和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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