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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乡参加“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专题协商会发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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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永老秘
时间:
2009-3-30 09:19
标题:
**乡参加“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专题协商会发言材料
**乡位于**县城西南部,距县城42公里,距昆明80公里,国土面积156平方公里,是典型的河谷槽区,境内最高海拔2940米,最低海拔1890米,年平均气温14.2℃,年平均降雨量1086毫米。全乡辖9个村委会,94个村民小组,104个自然村,农户5428户,总人口21911人,其中:少数民族合计9287人,占总人口的42.3%,**乡境内有丰富的褐煤、硅藻土和磷矿三大资源,自县委政府把**列为全县三个工业园区建设以来,三大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取得进展。
随着矿产资源的有效开发,土地征用越来越多,失地农民不断增加,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逐年凸现,由于资源开发带来的环境污染、地质灾害引发的社会热点问题不断增多。**煤业公司自1998年至今已征地四期共3882亩,主要涉及普鲁、富鲁两个村委会,其他6个煤矿租用农民土地开矿近1000亩,合计4800余亩,现在全部失去土地的农户154户717人,人均0.3亩以下的317户1477人。如果300万吨/年改扩建工程实施还需征用土地2783亩,除现在正在实施搬迁的大岭岗村外,还需搬迁代理堡箐45户224人,如以后褐煤气化工程实施,将涉及搬迁7个自然村962户3887人。到那时,保守估计**乡的征地将近10000亩,涉及6个村委会13个自然村2500余户6500余人。
一、失地农民生活现状
1、补偿费用分配方式单一
目前群众普遍要求补偿费用采用一次性到位的方式,实行“分钱到户”,对其他分配方式,农民心存疑虑,拒绝接受,土地换社保的形式阻力较大。一次性补偿到位的方式,虽然在短期内能为失地农民带来一定的生活保障,但从实际状况看,由于部分群众对补偿费用的使用不够科学合理,因而极易造成部分人“一次性拿钱,一辈子没饭吃”的现象产生,几年之后,必将成为新的社会负担。
2、失地农民就业困难,生活水平有所下降
一是失去了最稳定、最基本的生活来源。土地征用前,农民种田虽然收益不是很好,但是这部分收入稳定,为农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土地征用后,农民失去了最稳定的经济来源,对其生活带来较大冲击,尤其是对那些以种养业为主、年龄偏大、又没有经商的经验和技能的农民,影响最大,成为失地农民中的弱势群体。二是再就业困难重重。目前,农村有一技之长的农村劳动力大多数早已找到工作,而那些素质低及老弱病残的劳动力就业难度大。土地征用前他们难以找到工作,失地后亦然。虽然征地后农民得到补偿,但也是杯水车薪,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同时由于缺乏创业能力,也只有坐吃山空。
3、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生活存在后顾之忧
市场经济条件下失地农民从农耕向二、三产业转移的难度较大,难以实现再就业,但又不能享受下岗职工、失业职工的社会保障以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待遇,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群体”。在当前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一旦失地,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生存的基本保障,尤其是那些素质偏低,年龄偏大,体弱多病的人再就业更是希望渺茫,对今后的生活普遍感到忧心忡忡。将严重影响到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解决失地农民生活的办法和措施
针对失地农民越来越多的问题,建议采用以下办法解决:
1、根据昆明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昆农联[2007]10号文件《关于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认定标准的意见》精神,由县乡有关部门调查审核认定后,将失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2、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配套资金,解决失地农民后顾之忧关注弱势群体,抓紧建立保障机制,共同解决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农民为国家经济建设出让土地,失去了他们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类似于城市的下岗职工,同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应将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作为推进富民强乡的一个重要措施,尽快把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和就业体系。
3、严格要求矿区用地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做好土地征用工作,确保失地农民合法权益。一是搞好土地利用规划,提高土地使用综合效益。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保护农民利益,首先就是要加强土地征用工作的管理,从源头抓起,严格把好征地关。要注意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搞好土地的综合规划,合理利用土地,防止和克服经济发展中的盲目而上的征用土地和重复建设占用耕地,严格贯彻土地供应政策,切实做到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供地,不达到一定投资强度的项目不供地,突破省政府最低价的不供地,确需征地的,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坚决杜绝随意占用农民土地的现象。同时,要大力提倡集约用地,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最大限度地保护、利用现有土地,为今后的可持续发展留有足够的后续资源。二是加强征地管理,健全完善征地安置机制。一方面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征地政策和征地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征地行为,落实公平原则,尽早统一相关政策,统一征地标准,对于市政、非市政项目用地补偿的不统一、重点与非重点项目用地补偿的不统一,要尽早并轨,不能再延用多个标准。确保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稳定供给。另一方面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分类征占补偿办法,兼顾国家、征占主体和农民的利益,使农民真正受益。三是在土地清理工作中,严格区分非法与合法的界限。要全面执行国家政策,最大限度地让利给失地农民,实事求是地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行为,约束公共权力,确保为失地农民提供长期可靠的基本保障。**乡工业用地较多,原来多数是村级办矿用集体的土地,采用租用的方式,一直未办理用地手续,2006年国务院出台了31号令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为进一步规范我乡工业用地,已呈请县国土资源局协调有关力量对我乡工业用地进行全面清查。
4、适当增加**龙华公司在煤业公司的股份份额,每年用乡的分红款补助失地农民的生活。
5、由**煤业公司按每年实际产煤量每吨煤提取 2元的费用,作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统管、专款专用。
6、做好矿区搬迁工作,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由企业出资,乡党委政府积极配合企业做好各方面的工作,通过努力,达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总目标。
7、一如既往地对乡、村给予支持,特别是征地涉及的村组,逐步解决人畜饮水、道路交通等生产生活问题。
8、对采煤引起的地质灾害进行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9、原定的**煤业开发公司每年供应普鲁、富鲁农民人均1吨生活用煤增加为2吨,人口按原定的不变。
10、由**公司和龙华公司共同承担为普鲁、富鲁各建一个停车场。
二、失地农民生活保障机制建立情况
1、成立由**乡党委书记任组长的失地农民保障组,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主要制定失地农民保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通过协商,按3:1:1原则,即:提取煤业公司3%的股份分红税前金额、县级1%的股份分红税前金额和乡级1%的股份分红税前金额,筹资解决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
3、建立健全土地补偿机制,确保失地农民长期受益。为避免有限的补偿金短期内被“吃光分光”,我们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坚持按国家有关政策最大限度地提高整地补偿标准、规范补偿金发放的同时,一是确保土地补偿金及时到位。为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我们按照一定要维护好群众的利益、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一定要注意节约土地
“三个一定要的”原则,严格土地征用,并且始终坚持“凡征必补、补必到位”,对土地补偿的标准、补偿款的发放、兑付时限都做出具体要求。明确规定,凡是对农民土地补偿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确保土地补偿金及时足额拨到农民手中。
4、建立健全就业扶持机制,加快失地农民转移步伐。富余农民的最佳途径就是减少农民,尤其是加快失地农民的转移步伐,保证农民“失地不失业”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农民多数生活比较闭塞,与外界接触的信息渠道有限,可能就会失去许多外出务工的机会。为此,我们坚持“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创新机制、注重实效”的原则,积极做好劳务输出工作。一方面,做好内部消化,也就是尽可能在征地企业中直接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另一方面,民政、国土、就业等部门积极为失地农民寻找就业岗位,鼓励失地农民通过其它形式增加收入;同时,积极争取上级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土地是农民生活的最基本保障,是农村稳定的基础。随着工业园区的建设、资源开发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越来越多,如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保证农民安居乐业,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只有紧密结合**实际,坚持把维护失地农民的根本利益放在突出位置,积极探索,大胆实践,逐步建立起“收入有来源、生活有保障、就业有门路、创业有扶持”的失地农民生活保障模式,从根本上解除了失地农民的近忧远虑,才能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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