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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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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宁建老秘
时间:
2009-3-24 22:01
标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管理,推进效能型机关建设,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有关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机关管理由局长负责,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学习制度
第三条 有计划地选派人员参加各种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着力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
第四条
每月组织一次以上政治或业务学习。组织并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影片、反腐影片观摩、形势报告会等有教育意义的活动及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活动。
第五条 全局干部职工要自觉抽时间自学,学习政治理论、法律、科技、管理等有关知识。
第六条
在职教育学历的学习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局长批准,并在办公室备案,毕业后凭有效毕业证书、发票,按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报销标准。不办理申请、备案手续的学习费用个人自理。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及办公室主任参加。主要内容有:
1.研究安排全局关于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等问题。
2.研究决定较大经费使用问题。
3.研究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4.研究通过全局的重要文件,会议和有关制度。
5.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问题。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办公室主任记录。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局长临时决定。
第八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各科室负责人参加,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局长决定临时召开。局务会议内容有:
1.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批示及有关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2.研究确定局内年度及阶段性工作任务及目标。
3.汇报交流各科室的工作进度和情况,部署局内各个时期的工作任务。
4.研究安排局内学习和思想政治工作等问题。
5.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讨论的问题。
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办公室负责记录。
第九条 全局干部职工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主要内容有:
1.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批示及有关会议精神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
2.安排部署年度及阶段性工作任务及目标。
3.通报安全生产工作进度和情况。
4.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
5.其他需要全体干部职工研究讨论的问题。
第十条
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参会,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因故不能参会的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认真做好会议记录或学习记录,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
第四章 考勤、休假制度
第十一条 全体干部职工、聘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区政府机关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事假、病假、正常休假等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 科室人员因外出需较长时间离开办公室应向本科室负责人告知去向;科室负责人外出向分管局领导告知去向。
第十三条
干部职工休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干休假,病假、事假等按照区有关人事政策执行。请假人员要到办公室领取《请假单》,认真填写请假类别,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科员请假半天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批,一天由分管局领导审批,一天半以上由局长审批。科室负责人请假半天由分管局领导审批,一天以上由局长审批。副局长请假由局长审批。请假单一式两份,本科室和办公室各存一份。
第十四条
提倡和鼓励干部休假,干部休假年初要制定计划,原则上按计划执行。休假可一次性休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时段休假,在本年度公历12月31日前休完,特殊情况经审批可顺延至农历12月31日。
第十五条 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续假,事后补办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逾期不归。期满要依时返回上班并及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
第十六条 未经请假,无正当理由不上班按旷工处理。工作人员的请假报告交办公室存档备查,节假日离开广州要向局领导报告。
第五章 公文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文发文办理
1.起草。业务方面的公文由各业务科起草,其他公文由办公室负责起草。起草公文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格式规范。
2.校核。公文送交局领导签发前,各科室负责人对公文内容、体例格式等方面认真审核、把关,标明拟稿和审核人姓名。
3.签发。业务方面的公文由各业务科送分管副局长审阅后送局长签发,其他公文由办公室审阅后送局长签发。
4.印制。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室统一进行文号登记、印制、盖章,分送上级部门、局领导和相关科室,底稿及正式文件一式两份交由办公室存档。
第十八条 公文收文办理
l.收文。办公室派专人每天到区公文交换站领取文件,收到文件后做好收文登记,按有关要求进行存放。
2.呈批。办公室负责人对文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局长批示。
3.传阅。属于传阅的文件,办公室通过网上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或文件夹送局领导阅示或相关科室传阅,传阅文件一般不超过2天。
4.办文。经局领导批阅后,办公室内勤立即送有关科室办理。承办人要按照批示要求,认真负责、迅速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对于群众投诉、上访信件,视同文件管理。属于密级文件,按照区保密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印鉴管理。局机关、区安委会、区安委办印章由办公室专人管理。用印必须履行印章使用批准手续,并进行使用登记。财务印章专项使用,不能代替公章开具与财务无关的信函。业务科的公章由各科负责人管理。
第六章 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科室均需指定一名兼职人员负责本科室文件材料收集、保管、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文书、会计、人事档案由办公室负责并指定专人整理归档,其中人事档案办公室整理后交区组织部门保管;
第二十三条
涉及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资料,各科室每月底移交综合法规科,综合法规科指定专人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资料收集整理,所有资料年底考核后移交局办公室存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科室召开全局性工作会议或业务会议,由主办科室将会议形成的文件、材料整理齐全一套,于会后交办公室登记归档。
第二十五条 凡是参加省、市、区有关工作会议带回的文件和材料,会后交办公室内勤登记、保管。
第二十六条 档案借阅必须经办公室负责同志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外单位人员调阅档案,必须经局长同意并进行登记。
第七章 信息调研、宣传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材料报送工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网上信息资料的发布。在网上公开的信息、材料需经局长审核同意。
第二十八条
鼓励工作人员撰写各类理论文章、新闻报道,积极向新闻媒体投稿,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法规、先进典型,及时报道开展安全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遵守宣传报道纪律,正在处置尚未定性的重大情况信息,社会热点问题和暂不宜公开的工作方案等,要经局长审核同意后才能向媒体通报。
第三十条
凡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信息、文学作品、新闻作品等材料一经各级报刊、电台、电视台采用,局将对作者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新闻信息类(含图片):区级每篇(幅)20元,市级每篇(幅)40元,省级每篇(幅)100元,国家级每篇(幅)200元;理论文章及文学作品类:区级每篇50元,市级每篇100元,省级每篇200元,国家级每篇400元。
第三十一条 对登载作品每半年进行奖励,由作者复印稿件后到办公室确认,由局财务核发奖金。
第八章 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三十三条 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发放和管理,财务建立固定帐目,实行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制度。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购置,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报办公室负责人,经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方可实施或统一购置。需要通过政府采购的固定资产,按区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时,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科室之间个别固定资产办理移交,必须填写移交表格,报局办公室加盖意见报局长批准后,办公室更改有关资料。
第九章 车辆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全局所有车辆、司机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第三十八条 各科室(个人)经审批后用车,原则上应在每天下班前归还,把车停在办公楼停车场,在外过夜车辆一律须报办公室并经局长批准。
第三十九条 车辆维修需办公室车辆管理员查验确认后,由办公室出具车辆维修通知单,并经局长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的修理厂维修。
第四十条 驾车干部和司机要厉行节约,安全行车,爱护车辆,降低开支。
第十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办公室财务人员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务法规,认真做好计划预算,以节约为原则,认真管理好各项资金。
第四十二条 为严格控制经费开支,3万元以上开支,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3万元以下开支由局长把关审批,所有开支实行局长审批制度。
第四十三条 支票或现金领取必须填写申请单,经分管局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长审批同意后办理领取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所有报销,应有合法凭证,报销票据要由经办人签字说明事由,分管局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局长审批同意方可报销。
第四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医药费按有关文件规定报账支付。办公用品、车辆加油和保险、保管、维修、路桥费等支出需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长审批报销。
第四十六条 办公室财务人员要认真按局制定的开支有关规定审批各项开支,做好日清月结工作。
第十一章 廉政工作制度
第四十七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要勤政高效、求真务实,公道正派,不徇私情,不拖拉、扯皮,不争权推责、不渎职失职。
第四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不准接受公务对象(单位、个人)或其亲属的礼金、礼品和宴请,不准私人用公款请客和进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准参与黄、赌、毒,如有违犯严肃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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