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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粮食执法大队章程 [打印本页]

作者: 宁建老秘    时间: 2009-3-24 22:01
标题: 粮食执法大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县粮食执法大队是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依法成立并经县编委批准的行政执法单                位。
  第二条  县粮食执法大队属履行行政执法的非盈利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  粮食执法大队由县编委登记注册,接受县粮食局业务主管和县政府法制办监督。
  第四条  单位设于  县  镇  路   号,与县粮食局政策法规股合署办公。
  第五条  单位宗旨是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维护 合法经营者,查处打击非法经                营者。
  第二章  机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
  第六条  单位设执法大队队长1人,由县人事局任命。
  第七条  设执法人员3人,社会粮食统计2人,由县粮食局在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中出文产生。
  一、属于粮食行政管理机关的正式在编人员;
  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三、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四、按规定接受资格培训,经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或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粮食            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章  工作经费
  第八条  执法大队和社会粮食统计人员工资由县财政承担。
  第九条 办案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定额拨付,不足部分由县食局自筹。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粮食执法大队的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与粮食流通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对  县行政区域内粮食流通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对  县行政区域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案件进行查处。
  四、接受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涉及粮食流通市场管理的投诉和举报。
  五、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案件,并做好办结案件的归档工作。
  六、承办县粮食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和做好粮食行政执法的其他具体工作。
  第五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依法对全县粮食经营者的违法活动进行行政                 
  执法。
  第十三条  依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对全县粮食经营者的收购、销售、加工、转化、储                  
  存等情况进行统计报表。
  第六章  罚没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简易程序处50元以下的罚款由办案人员当场收缴,并于三日内介  县工商银行罚没                 
  专户。
  第十五条  立案查处罚款在50元以上者,由违法当事人在限期内到   县粮食局财会股或县工商                
  银行缴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事业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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