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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定点印刷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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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宁建老秘
时间:
2009-3-24 22:01
标题:
定点印刷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印刷品实行定点印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家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府组织、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托印单位)的各种印刷业务。
第三条 定点印刷品的计价方式:
㈠ 指定产品计价方式: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对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印刷品,统一指定品目、价格。
㈡ 非指定产品计价方式:除指定产品以外的所有印刷品,其价格由印刷纸张费、基本工费和工价调节系数三部份组成。
第四条 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可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对定点印刷品的计价方式作适时调整,并予公告。
第五条 定点企业不能提供的印刷业务,报经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同意后,托印单位可另行印刷。其价格参照非指定产品计价方式确定。
第六条 对有特殊规定的保密印刷品等印刷业务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以招标方式,择优确定定点企业。定点印刷招标结果,报经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定点企业原则上一年一定。
第八条
凡纳入定点印刷的印刷品(除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况外),托印单位必须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确定的定点企业内自行选定。托印单位擅自到非定点企业印刷的,财务部门可拒绝报销,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并按违纪金额相应扣减该单位财政拨款数,情节严重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九条
托印单位要根据定点印刷的实际情况,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发生印刷业务时,应按规定与定点企业签订《定点印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严格把好印刷品的质量验收关。验收合格的,托印单位应根据“定点印刷完工单”提供的数量和金额,采用非现金方式及时进行结算。对印刷品的质量有异议的,可提请市技术监督部门测试鉴定。经测试鉴定质量确有问题的,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市技术监督部门按有关法规处理。
第十条
定点企业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严格按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合同,严格执行中标确定的优惠率,确保产品质量。增强服务意识,按用户要求做好印刷品的承印工作,按时交货,免费送货到指定地点。不得无故拒绝承接托印单位印刷业务,不得拒绝采纳托印单位正当合理的要求。
第十一条
定点企业必须按月向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报送“定点印刷完工单”和“定点印刷业务统计表”,接受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及其委托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定点企业,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定点印刷的,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可终止该企业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 加强监督,及时查处定点印刷中各种违规行为。
㈠ 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印刷的质量、价格以及定点印刷企业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定点印刷企业资格考评的参考依据。
㈡ 定点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被执法机关查处的,取消定点资格。
㈢ 对定点企业发生多摊费用、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年度累计三次以上有违规行为者,取消当年定点资格。对托印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合同法》规定予以赔偿,并酌情没收履约保证金。
㈣ 定点企业无故拒绝承接托印单位印刷品,拒绝采纳托印单位正当要求,一经查实,给予书面警告。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受警告者,取消该企业当年定点资格,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㈤ 定点企业不得将定点印刷业务转包、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一经发现取消当年定点资格,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部门城区以外派出 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 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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