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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办信、接访工作的暂行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宁建老秘    时间: 2009-3-24 22:01
标题: 关于办信、接访工作的暂行规定
关于办信、接访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强化工作责任,促进问题的解决;切实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信访工作的程序化、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现就办信、接访工作提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办信工作
1、登记
来信经过拆封、装订、盖章、分拣等工作程序(邮件经过及时下载的工作程序)后,采取边阅信、边登记、边输入系统、边筛选、边分流的方法处理。    
登记来信的有六项内容:一是来信人姓名、单位、住址(网址)、电话;二是来信的渠道。包括:邮寄、电子邮件、电传、直接接收、上级机关转送或交办、领导批示交办或转送等;三是收信和转送、交办日期;四是来信主要内容及反映问题的分类。来信内容的摘登要准确把握信意,文字详尽清楚。五是有关附件及相关证件情况,包括现金、存折、光盘、相片、证明材料等。六是办信人意见。
除登记这六个方面的内容外,对办理结果、回复情况以及转送信的反馈情况,要及时续登,完成结案程序,同时以备来信人查询。另外,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来信,要在登记中注明或实行另类登记。
2、处理
(1)对所有接收的来信,均应按规定在15日内处理完毕。是否受理要在收到来信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来信人,并通报上级主管部门。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来信,要及时退还、转送。
(2)要向来信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通报来信受理情况。
(3)按《条例》规定的60日期限办结来信。凡上级交办的来信,要按要求及时上报办理结果,加盖单位公章。处理、复查、复核意见要书面告知来信人。
    (4)来信需延期办结的,要书面告知来信人延期时间和延期理由。
(5)来信已经经过处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不再受理的,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6)认真筛选出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的来信。不予受理的来信:一是对投诉请求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来信。二是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来信。三是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对同一信访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来信。不再受理的来信是: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来信。属于上述范围的来信,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对处理不予受理、不再受理来信的具体操作办法是:一是接到群众的第一封来信(初信)后,从收信之日起15日内向来信人发不予受理、不再受理《告知书》(无姓名、地址(网址)、电话的除外);二是将来信转送有关机关。此后,再接到同一内容的重复来信不再告知,来信按存信处理。对本部门收到的一信多投、同一内容的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来信,谁收到第一封来信由谁告知,其他收信人不再告知。
3、县信访办处理来信的几种方式
(1)选报领导阅批:凡内容重要确需报请有关县领导阅批或参考的来信,呈报有关领导阅批。这方面的来信有五种情况:一是对县领导制定决策、完善政策、指导改进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来信;二是内容重要、事实清楚、必须报请有关县领导阅示的揭发举报类来信。三是反映的情况或问题事关全局或涉及有关规章、政策的来信;四是提出的要求或希望解决的问题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倾向性,需要领导支持或出面协调的来信;五是写信人为知名人士或有特殊身份,而且反映内容比较重要的来信。对选报县领导阅批的来信的具体办理,按领导批示意见进行处理。
(2)交办: 县信访办交办有两种:一是发函交办。二是当面交办。对县信访办交办的来信,各单位要做好的相应工作是:一是应在15日内受理完毕。并及时向县信访办通报受理不受理情况。二是抓好调查处理工作;三是按规定时限把处理结果上报县信访办。向市级报告处理结果时以原办单位报告上报。
对市信访办直接交有权处理的机关或单位的来信,有关机关在将受理情况上报市信访办的同时,抄报县信访办。县信访办协同市信访办抓好督办工作。有权处理机关的办理结果,要先报县信访办审核,同意后再由有关机关报告市信访办。凡上报市信访办的办理结果,市信访办审核后若认为无问题,即不再函告意见;如认为还需继续查办,则发函或电话告知县信访办继续抓好督查督办,并按要求续报查办结果。
(3)直接办理:对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县信访办承办的来信和反映的情况或问题比较紧急、必须及时处理的来信以及需要直接告知来信人的咨询类来信,由县信访办直接办理。县信访办直接办理的来信,处理、复查、复核意见均由有权处理的机关或单位出具。
(4)协调办理:对市信访办或有关县领导批示县信访办协调办理的来信,或涉及两个以上地区、部门和单位的重要来信,以及其他需要县信访办协调处理的来信,县信访办采取两种方式办理:一是直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或单位联合办理;二是分别交由涉及地区、部门、单位办理。来信的办结报告由涉及单位分别上报,也可按领导或县信访办要求指定单位综合上报。给群众的处理、复查、复核意见,应由有权处理的单位根据来信涉及的事项分别出具。
(5)转送:对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况的来信,县信访办将作转送处理,并随转送信件附来信列表,来信列表有五项内容:序号、来信人姓名、地址(网址)或单位、来信内容、转送日期。转送来信一般由责任单位自处,不再上报办理结果。
二、接访工作
1、登记
上访人采取走访形式反映问题应如实填写来访登记表。本人不能填写的,可请人代笔,但本人应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2、接待
对待来访群众,不论是党员干部,还是普通群众,不论提出的问题、意见、要求是否合理,能否解决;不论是初访,还是重访;不论是个人访,还是集体访;接待人员都要服务热情,以礼相待。切忌简单粗暴,敷衍了事,更不能拒之于门外。对一些错误的、无理的言行应当给予适当批评、教育。
    3、记录
通过听问的方式,把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搞清楚,并记录在来访登记卡上。记录来访情况主要有:来访日期;来访人(代表)姓名、单位或住址;人数;反映主要内容及问题的分类;有关光盘、相片、证明材料等;接待处理意见:交代准备处理的方法、程序。
    对于重访,要注明日期,如有新的问题和要求则应补记。 
4、处理
各级对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在15日内书面告知上访人等待处理结果。
县级国家机关对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在15日内转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责任单位办理,各有关单位自接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上访人是否受理,并将是否受理情况上报县级国家机关。
各级要对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作出符合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具体要求是:
    (1)来访群众提出的询问或其它比较简单明了的问题,能当即答复解决的应予以答复解决。
    (2)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应该由所在地领导机关和单位处理的,可介绍来访人到有关部门或单位接谈处理。
    (3)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很急或遇到意外情况,需要尽快作出处理的,可通过电话向有关单位进行初步核实,弄清有关情况,酌情处理。
    (4)来访群众反映的比较重要、典型的问题,可及时整理材料或编写《来访简报》,送领导批办。
    (5)来访群众要求合理,政策允许,应该解决而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可交办或直接调查,查明情况后,督促有关单位处理。需要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的,应联系安排,组织落实,并动员来访群众回原单位,等待处理结果。
    (6)对集体串连上访的群众,要向他们宣传有关不允许串连上访的规定,动员多数人回去,留下代表(不超过5人)反映情况。必要时请有关地区或部门的负责人来协调共同做工作。接谈单位应积极协助,因势利导,做好说服动员工作,不要简单从事,激化矛盾。
    (7)对少数无理取闹、扰乱社会治安和机关办公秩序的人,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8)来访群众留下的申诉材料,需要转办的,应及时转办。有关身份证明或其它证件,看后应退还给来访人,必要时可请来访人将有关证件复印一份留下,以便送阅材料时附上,供领导判断处理。
5、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群众来访,既有实际问题,也有认识问题。因此,既要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也要耐心地解决他们的思想问题。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在接待工作的始终。
    无论办信、接访,凡答复上访人受理的,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按期办结,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上访人,上访人同意后签字结案,并将情况上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若上访人不同意提出复查申请的,要提供帮助,指明主管机关和必要程序,并迅速通知上级机关,配合上级搞好复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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