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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领导信访接待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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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宁建老秘
时间:
2009-3-24 22:01
标题:
领导信访接待日工作制度
领导信访接待日工作制度
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促进信访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畅通信访管理,确保信访工作更为有序地进行,建立领导信访接待日工作制度。
一、信访接待日由镇党委、政府领导轮流值班接待,接待时间定为每天带班领导的次日上午,并设立专门的领导信访接待办公室。
二、要求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积极主动,热情接待,服务周到,耐心细致,接待时做到文明用语,态度和善。要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三、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对处理的事项不得泄露,保守秘密。对工作不负责而泄密,引起信访人遭受打击报复,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进行党纪政纪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四、实行工作督查,镇党政主要领导为督查的第一责任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引发问题要及时纠正,促进领导信访接待制度真正落实到位。
监督员工作制度
一、政务公开监督员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
三、依法依纪办事,实事求是反映各单位部门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四、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勇于和善于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作斗争。
五、配合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参与对政务公开的调查和督办。
六、在统一组织的监督检查中,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给予支持配合,并就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严守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八、认真完成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任务。
镇政务公开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镇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规范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根据县纪委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村、企(事)业单位及机关各部门。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镇党委组织领导,镇纪委具体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全面评价单位、部门年度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各部门政务公开组织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建立情况,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评比情况。
(二)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工作制度等公开情况。主要考核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的公开情况。
(三)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四)涉及为民拟办的重要实事、项目及落实情况。
(五)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六)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的公开情况。
(七)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情时间的公开情况。
(八)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等次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4个等次。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八月进行。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公开办公室牵头运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组参加的工作体制。
第五章 表彰奖励与惩戒
第十一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村及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给予表彰。
(二)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村及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不认真整改的村及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视情节取消本年度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
政务公开问责制暂行办法
为督促单位和部门领导正确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更好地营造‘兴县富民’社会发展环境,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各企事业单位、部门、村。问责情形是由分管副职的行为所导致的,应与单位、部门一并问责;分管副职对问责的情形应当全部负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书记、镇长负责对其问责或提出问责建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在年初启动大会通过的《工作报告》中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落实要求,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完成的;
2、党委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或一个时期内镇政府中心工作应由其承担的任务,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完成的;
3、未认真落实镇政府的任务、决策及上级有关机关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工作部署和损害镇政府整体形象的;
4、不履行本部门、本单位法定职责或执行不力的。
5、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措施不当,公开不到家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责任事故的;
6、有其他违法决策或决策失误行为的。
7、违法行政、滥用职权,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转让、土地划拨和出让、金融信贷等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8、违规承诺或不履行应当履行的承诺事项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9、内部管理混乱,作风懒散,工作效率低下的;
10、弄虚作假,虚报瞒报,骗取荣誉或逃避责任的;
11、缺乏大局意识、创新意识,设置障碍,损害投资环境的;
12、所属部门或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根据下列情形,决定启动问责程序、方法和责任追究: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署名的举报、投诉;
2、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
3、政务公开小组、信访部门、等提出的问责建议;
4、工作检查和考核评定中发现有应当问责的情形;
5、党委书记、镇长认定需要启动问责程序的其他情形。
问责方式包括:
1、警示谈话、诫免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经济处罚;
5、按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组织部门对其调离工作岗位或工作单位、停职、的决定或建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问责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被问责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暂行办法由镇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对人民群众来镇办理业务应按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次性明白地告知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三、本规定适用于本镇所有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
四、对群众前来(或电话)咨询属于本人业务范围内的有关事项时,必须按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有关手续、具体如何办理;群众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的业务范围的,要清楚地告知应找哪个部门、哪位同志办理。
五、对群众前来办理属于本人业务范围内的有关业务时,如不具备办理条件,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必要的资料等,使群众明白;对不属于本人业务范围内的事项,应准确的告知此业务应找哪个部门,哪位同志具体办理。
六、违反本规定,不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或者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又不能马上办好的事项不出具一次性告知材料的,一经查实,给予诫勉教育。
预公开制度
1、政务公开预公开制度应做到事后公开与事前公开、事中公开相结合,提高政务公开的透明度和实效性。
2、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邀请县、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事前审议。
3、在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时,要事先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经过充分讨论作出决定后予以公开。
4、在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时,应当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将草案公示。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进行调整、修改后,再予以正式公布。
5、坚持重大决策和处理主要事项前法规性咨询和审查制度。
6、和政务听政制度有机结合。
镇政府新闻发布会暂行制度
镇政府办公会研究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镇政府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必要时也可邀请县领导或有关方面负责人发布新闻。
镇政府决定新闻发言人:相对固定1~2人,负责镇政府的新闻发布。此举意在进一步加强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和联系,有效推行政务公开,扩大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监督,确保新闻发布主动、及时、准确、权威,为建设生态村镇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镇政府新闻发布会时间安排:每月举行一次。
主要发布的内容:
1. 镇政府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部署、重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内容;
2. 全镇经济社会发展趋势;
3. 镇政府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4. 涉及全镇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
5. 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 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如有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新闻发布会可随时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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