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8”特大铁路事故文书工作之失
王锦森
首先是文种的选用上出了差错。正如新任济南铁路局局长耿志修所说:“济南铁路局对施工文件、调度命令管理混乱,以文件代替临时限速命令极不严肃。”也就是说济南铁路局
其次是文件的周知性也有所欠缺。据介绍,这一重要文件(即上述《通知》)距离实施时间28日零时仅有4天,而且只是在“局网上发布”,未能尽可能地让相关责任人都知道。
第三,文件缓急程度的处理上也出现了重大失误。对于一个人命关天的公文必须迅速送达,岂能“以普通信件的方式传递”?领导审核与签发的责任姑且不论,秘书的责任难道可以推卸吗?稍有秘书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样的文件至少是急件。从事故后来发生的严重性来讲,即使以“加急” 的方式发文也是理所当然的。
第四,文件的主送对象与抄送对象错误。把“北京机务段作为了抄送单位”,很明显,这是将文件最直接的收文对象——北京机务段“降级”了。能不能引起对方的重视,只能看收文者是不是具有负责态度了。
第五,发文缺乏严肃性。在信息沟通没有反馈的情况下,也就是“在没有确认有关单位是否收到的情况下,
第六,命令漏发。这是此次文书处理中最严重、最不可原谅的错误。当列车调度员了解到临时限速与运行监控数据不符后,“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为我们文秘工作人员,尤其是从事文书处理工作的人员再次敲响了警钟。它警示我们,公文文种的选择,公文的周知范围、缓急程度,受文对象的明确是多么重要,漏发公文的危害性又是何其之大!我们能不从这次事故中吸取教训吗?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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