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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打印本页]

作者: 心包太虚    时间: 2009-3-15 22:33
标题: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从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效遏制招投标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市场主体法纪意识淡薄,行政监管不到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不完善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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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问题及原因

()行政主管部门多元化与市场主体多头监管,弱化了监督,阻碍了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招标投标市场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的现象比较普遍,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建设、国土、财政等部门,都设有自己的招标投标和采购管理机构,负责监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形成“九龙治水”现象。

一是从形式上看,政府部门把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管起来了,但实际上是各自为政,不仅在管理的资源配置上增加了成本,而且时常因为争夺市场相互掣肘,降低了行政效能。

二是从市场现状来看,由于行政主管部门多头管理,都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适宜于本部门、本行业的监管规定,自成体系,市场主体无所适从,而且还容易引发“依法打架”。究其原因,还是观念滞后,这就从根本上偏离了建立“统一规范、公平开放、监管有力、竞争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工作目标。

()市场主体法纪意识淡薄与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缺位、错位、不到位,增加了监管难度,滋长了不正之风。

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行政监管权力分散,监督不力、缺失,招标投标市场呈现出商业贿赂和腐败易发、多发状态,败坏了社会风气。

一是投标舞弊现象突出。投标人为了中标不择手段贿赂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谁中标就分割一定比例的利润给大家,以增大中标机率;特别是低价抢标、挂靠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问题比较严重。

二是中选人转卖合同。外地企业或资质等级较高的企业中选后,暗地将合同转卖给当地企业或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以归点子费直接获取利益。

三是行政干预过多。集中反映在受“利益驱动”的影响,打招呼、递条子,为参与企业和法人说情,干扰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在确定招标方式、设置投标条件和范围、选择投标单位等方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一气,“量体裁衣”。

四是地方财政困难,形象工程、应急工程较多。一方面,一些项目的资金还没落实到位,地方或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就要求及早上项目或地方应急项目,如水保、桥梁、沥青路等项目,过了汛期或过了夏季等,就不宜施工或不便施工,便在资金还未到位就落实施工队伍,要求垫资修建;一方面,项目资金有缺口,或地方财政困难,配套资金不到位,要求申请人或中标人垫资承包项目。中标人为了承揽到项目,也同意垫资,然后,就抬高报价或降低工程质量。

五是规避招标,逃避监管现象频现。有些工程项目的业主和主管部门或者施工企业出于利益和便利的考虑,不能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要求进行招标。主要方式有:1、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将其变为邀请招标。2、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3、一些业主单位为了私利,把应当招投标的项目直接交给自己所属的单位完成。4、许多招商引资项目和开发区、园区项目等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办理或不及时办理报建手续,不进行招标或不在行政辖区内招标,不接受行政监督,随意进行施工建设,成了目前招标工作的空白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滋长了工程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

六是评标专家的作用难以发挥到位。就专家管理来说,对专家缺乏科学的奖惩和淘汰机制,对违规的专家没有实行责任追究和惩罚,进入容易清除难。重使用轻培训,知识更新缓慢,不适应招投标市场的需要。当前工程招标项目众多,项目规模以及专业差异都较大,对大部分项目而言,评标时间仅有几个小时,在这么短时间内要求专家客观、公正地拿出高质量的评标成果不现实,至多只是履行法律上的程序而已。

七是监督部门人员较少,查处力度不够。当前,挂靠投标,串通围标的现象较为严重,但真正受到查处的确不多,主要是监督部门人员较少,且又身兼数职,没有较多的时间和人员参加监督。有些主管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使监督流于形式。另一方面,串标行为隐蔽性大,取证困难,加之,串标成为一些人的潜规则,相互陪标,相互得利,不愿举报和投诉。

二、对策与建议

()创新架构,建立适应市场发展的管理体制,从体制上预防行业不正之风和商业贿赂等行为。

从当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体制来说,多头管理已经制约和阻碍了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的发展,要以“统一规范管理”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建立“市场统一、监管统一、觇范统一”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对我省现行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工作进行改革。

一是在组织领导上,建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指导和协调全省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主任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兼任,以利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的管理协调。副主任由发改委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其组成人员由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能是负责组织、指导和部署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协调处理和解决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有关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综合政策、管理制度等。

二是在业务监管上,在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下,设立省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履行市场运行和监管职责,由省纪委派驻纪检监察人员进行监察。对全省招标投标市场实行统一监管,打破现有的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的市场格局。省内各市县均设立相应机构。

()全程监管,建立阳光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从规范招投标流程中预防行业不正之风和商业贿赂等行为。

一要强化程序监管。要对招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把招投标活动置于招投标监管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公证机关的多重监督之下。

二要构建监管网络。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直接监管的基础上,建立省、市、县三级纪检监察巡查网络,制定和完善县自查、市督查、互查、省抽查的纪检监察巡查机制,借助社会资源,聘请懂项目、懂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定期不定期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情况进行全方位稽察、抽查。

三要加大监管的科技含量。建设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网上报名、网上监管、网上投诉等。

四要建立联动机制。建立质量信誉评价体系和市场信用联动机制,实现省市县联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使失信企业“一处受罚,处处受制”,以改变监管力量不足、违法成本过低的状况。

(作者单位:市纪委,邹志华系市纪委执法室主任)

责任编辑:许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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