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reen.width-333)this.width=screen.width-333' height=326 src="net0809/080907a.JPG" width=250 align=left border=0>文化是一个国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文化不仅是精神的需求、教育的需求、传承的需求,而且是一个民族的魂,一个民族的根,是民族繁衍、生息、发展的命脉。文化具有丰富的精神内涵,强大的精神力量。文化还是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是未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党的十六大将发展文化作为改革发展的重要目标,《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又将我国文化发展提到了新的战略层面。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我们必须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
为保证我国文化发展的顺利进行,需要有能够推进文化建设的有效政策。应从统筹兼顾发挥主阵地主力军作用与发挥民间、社会和群众作用入手,制定有效的文化政策,扶持、保障和推动我国文化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统筹兼顾发挥主阵地主力军作用与发挥民间、社会和群众作用的原因
文化发展中的主阵地是指公有制文化(包括国有和集体文化),相应的主力军就是指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和集体文化企事业单位;民间、社会和群众即指其他一切非公有制文化和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单位。文化发展的主阵地还是国有文化企业的阵地,当然,国有文化单位实行政企分开,理顺两者关系:正如公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和命脉,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样,公有制文化是文化发展中的主力军,是文化发展的支柱,对文化发展起着主要导向作用,非公有制文化是公有制文化的必要补充,是文化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有制文化正确引导非公有制文化的发展,非公有制文化对公有制文化作必要的补充,二者相辅相成,使我国文化发展多元化,共同支撑着我国文化发展。
二、统筹兼顾发挥主阵地主力军作用与发挥民间、社会和群众作用的问题
1、政府职能转变程度不够,还存在着政府办文化的现象,导致文化企业活力不足,束手束脚,文化企业之间不公平竞争,引入文化投资的相关政策不完善,发挥民间、社会、和群众作用时引入非公有文化投资的相关政策缺失或者不完善,不能规范地引导其发挥最大效能。政府指导的文化发展鼓励、监管措施不完善。
2、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模式陈旧。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还没有跟上经济基础、体制环境、社会条件的变化,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文化发展模式,还没有将文化定位于产业化发展的范畴。国有文化企业产权存在问题。国有文化企业产权不明晰,不能优化国有文化资源,导致国有文化企业效益低下;国有文化企业体制落后,缺乏创新意识,企业缺乏活力。
3、文化投资主体过于单一。单一依靠国有文化企业,文化投资主体单一,文化企业活力不足,文化发展动力不足,而且缺少必要的其他形式的补充,是文化发展显得单薄无力。文化发展融资困难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大部分还依靠政府财政支撑,没有做到政府财政占少数,积极调动民间其他非公有形式资金甚至是外资的投入,也没有考虑到吸收非文化部门的投入来推动文化发展。引入多元文化发展方式的同时,鼓励和监管结合不够密切有效,导致文化发展走了弯路。由于市场不规范,多元化的文化之间恶性竞争和过度竞争,影响了文化的正常有序发展。
三、统筹兼顾发挥主阵地主力军作用与发挥民间、社会和群众作用的措施
1、 理顺关系,发挥政府职能作用。
(1)政府在文化投资领域应以投资者的身份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政府在文化投资领域可以拥有优先权,但不应拥有垄断权。对那些涉及国家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的方面和领域,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坚决地控制和掌握在自己手里。国家明确规定限制和禁止非公有资本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培育文化中介市场,转变政府对文化工作的直接管理模式,一是大力发展文化经纪机构和文化经纪人,鼓励组建各级各类文化产业组织或文化投资公司,不断培育新的市场竞争主体。对与市场联系密切的文化艺术活动,具体委托他们承办,进行市场化运作,同时履行政府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逐步将不宜由政府行使的管理职能下放给相关行业组织。
(2)各级政府研究解决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把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文化安全的重要内容,作为地方经济新的增长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认真研究出台相关的支持政策,在资源配置上给予必要的倾斜。发改委、国资、财政、人事、国土资源、文化、建设、教育、公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要大力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发展。逐步加大文化市场的开放力度,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鼓励支持非公有经济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进入文化产业。消除垄断与壁垒,鼓励市场竞争,同时防止无序竞争与过度竞争。
(3)各级政府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发展,认真贯彻和落实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政策和法规。对过去颁布实施的不利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政策和规定,进行认真清理,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切实强化服务意识,着力做好宏观调控、社会监管、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依法行政。积极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加强宏观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职能,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通过依法监管,为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提供全面有效的服务,逐步建立起有利于文化产业发展的人才交流、技术政策咨询、项目培育、银行信贷和担保等多种社会服务体系。提高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管理水平,制止乱摊派、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费用和强行要求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参加各类评比、竞赛、联谊等活动。充分发挥工商联、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在引导规范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引导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实行行业自律,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建立文化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企业运转效率和服务质量。坚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一视同仁。在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坚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与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对有市场前景、发展潜力大、运行机制好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给予积极扶持,促其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经营,尽快成长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企业集团。
2、发挥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主力军作用。
构建一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的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使它们本身成为文化领域的战略投资者。理顺国有文化单位产权关系,优化国有文化资产配置。在思想观念上、精神状态上、工作措施上有新的转变,不断激发文化企业活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责权利的统一,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国有文化企业进行多种所有制成分的改变,有效地把现代管理体制、人格化的分配制度带进企业内部,产生推动企业发展的自动力;坚持以深化股份制改造为核心的产权制度改革,生产叫得响的产品,把国有文化企业“做强、做大”;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文化单位的重组改造。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投资、参股、控股、兼并、收购、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参与转制改革国有文化单位的资产重组,推动国有文化单位的产权结构调整,不断优化国有文化资产配置。加快文化产业体系的形成,打造适应当今我国经济发展的文化产业模式。
3、在文化主阵地之外,实行文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社会化和公共化,构筑中国文化发展新格局。
(1)不断发展和完善国家、集体、个人和外资一起办文化的模式。同时,积极进行多种经营方式的试点,充分相信群众的创造精神,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就允许去闯,打破部门、地区和行业界限,冲破思想上和观念上的“围墙”,采取多种联合多种经营的方式,激活文化机制,充分激发民间、社会和群众的积极性。在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方式中,形成以国有文化企业为主体、非国有文化企业多元化发展,积极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支持、鼓励私营、个体文化企业健康发展,有计划地适量允许外资的进入。采取股份合作制形式或其他投资方式转让原属国有资产的那一部分,调整现有的不平衡的单极发展为特征的文化经济利益关系,将原有属于国家控制的部分,有步骤、有计划地转让给社会民间资本,把这部分文化权利归还给群众,从而使民间社会、群众力量和国家力量有机结合,形成经济利益共同体,逐步形成以国有文化企业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参与,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社会化、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文化产业发展新格局。
(2)形成多元化完善的融资机制支持文化发展。吸收非文化部门的外来投资,积极吸收来自于各大公司、基金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同时,形成比较完善的融资体制,使文化发展需要的资金可以更多元化,更充足。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兴办文化。除了需要国家重点保护、扶持的文化项目和部门,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其余主要依靠社会力量兴办。
(作者单位:江苏省社科院)
责任编辑:徐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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