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县村(社区)干部个人有关
重大事项报告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委,县级机关各部门党委(党组):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村(社区)干部个人工作、生活等方面的重大情况,加强村干部队伍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建立全县村(社区)干部个人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审批制度,现将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县村(社区)干部个人有关重大事项
报告审批制度
一、报告对象
全县村(社区)干部、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二、报告审批事项
(一)报告事项
1.本人建造、买卖房屋等情况的;
2.本人家庭发生变故情况的;
3.本人因病或重大意外事故导致生产生活困难的;
4.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的;
(二)审批事项
5. 本人出国(境)、家庭红白喜事等情况的;
6.本人因疾病或其他客观原因一周以上不能正常工作或6个月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
7.全国、省、市级文明村的两委干部,美丽乡村精品示范村的两委干部,省级“千名好支书”、省级“万名好党员”、市级“美丽乡村建设优秀带头人”、县级“十佳村干部”等出县域范围开展讲学、授课、参与各类会议培训或活动的;
8.本人认为须报告审批的其它重大事项。
三、报告方式
1.报告审批时限。一般须在事前一周上报。遇突发情况无法按时上报的,本人须在事后3天内上报。
2.报告审批方式。采取逐级上报审批的办法,其中报告事项由本人直接向所在乡镇(街道)党委报告;审批事项,其中第5条由各乡镇(街道)党委审批,其他事项由各乡镇(街道)党委初审,并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后,报县委办备案。各类审批事项均须待审批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有关要求
村(社区)干部个人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审批制度是加强队伍管理,提高宗旨意识的举措,各乡镇(街道)党委要高度重视,及时把该制度传达到每名村(社区)干部。要把村(社区)干部个人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审批情况纳入村(社区)综合考评管理内容,作为村干部评先评优及个人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重大事项的,要加强教育引导,并取消当年县级及以上评先评优资格条件;对漏报谎报不报重大事项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附件:全县村(社区)干部个人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审批表
全县村(社区)干部个人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审批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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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时间 |
| 所在党支部 |
| 报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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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及职务 |
| 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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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告 审 批 事 项 及 内 容 |
报告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党委意见:
党委书记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须上报审批 □不须上报审批 | ||||||
县委组织部审批意见:
分管部长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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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个人填写,按照上报事项,逐级上报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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