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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 [打印本页]

作者: 大明老秘    时间: 2009-3-15 22:11
标题: 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肩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最重要的是要用科学发展观统一执法思想,统领工作全局,指导办案实践,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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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执法思想

观念是行为的先导,同时也是行为得以正确进行的思想基础。依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行为必然要求执法群体正确观念的率先确立,并且会进一步要求将其内化为执法主体的自觉意识。没有先进的观念作为指导,执法工作便会像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很难真正地进行下去。检察官应当重视世界观的改造,重视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培养和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为我们确立先进的执法观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一要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十七大报告提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检察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应把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牢固树立宪法意识,把宪法精神落实到各项检察工作中去,在具体的检察实践中保障推行宪法规范所彰显的理念和精神。检察官不仅应当自觉遵守宪法,在宪法的框架内活动,而且应当履行好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通过行使批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检察职权,维护宪法尊严,树立宪法权威,不断提高我国公民的宪政意识,促进我国公民遵守宪法,保证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要树立法治观念。在现代社会,法治是治国的重要方略,是民主的重要保障。十七大报告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表达了任何权力都必须是宪法和法律之下的权力的法治信念和迫切愿望。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者,当务之急必须打破过去那种片面的“国家权力统治观”或“国家权力无限观”,树立有限与有效结合的、公正与公开结合的、诚实与为民结合的宪政国家权力观。为此,检察官应当做到三点:一是要认识到检察权的有限性。检察权是一种程序的提起权,不具有实体处分的权力,任何对检察权的错误理解的观念,终将导致检察权的超越或滥用,都是十分有害的。二是崇尚法律。检察官要在从内心深处树立宪法和法律的神圣性、至上性和绝对权威性,使法律具有最终控制和支配检察官个人意志的能力。三是平和执法。要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平和、文明、一贯、公正地处理案件,不受外界因素、个人情绪所左右。

三要树立人权的观念。首先要充分认识人权的重要性。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然要求尊重人权。因为人权不仅反映着诉讼的文明程度,体现着依法治国的水平,而且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活动的权威,维护社会的稳定。其次要对公民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予以同等的保护。因为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是人权的两方面内容,对每个公民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检察官只有对这两方面的权利进行同等的保护,才符合人权保护的要求。再次要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要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切实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贯彻到办案始终,落实到每个当事人身上,最大限度地满足全体社会成员对司法公正和严格执法的需要,对公平正义的需要。

四要树立质量是生命的观念。要坚持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努力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检验办案质量的依据是法律,评价办案效果的主体是党和人民。检察机关既要坚持依法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正义、诉讼高效,经得起历史检验,又要把办案放到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下来研究和规范,努力使办理的案件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使党和人民群众满意。

二、统筹开展各项检察工作,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职能、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审判机关的审判职能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都是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国家职能。立法职能主要是统筹立法资源,通过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规范、程序和制度;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是统筹各种行政资源,通过严格执行法律、公平地处理行政事务来促进和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审判职能主要是统筹民事、行政、刑事审判等工作,通过依法公正司法来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法律监督职能则主要统筹各项检察工作,通过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和对权利的司法救济,通过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来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这种意义上说,检察机关是国家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其根本方法是统筹开展各项法律监督职能。

一是依法履行批捕、公诉职能,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律秩序。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文明具有极端的重要性,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也是最基本的保障。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依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充分发挥刑罚在国家管理和社会协调机制中的功能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高度重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环节的运用,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刑事政策有机统一起来,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理性对待人民内部矛盾,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健全工作机制,依法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努力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创新、发展的社会秩序。

二是依法履行对职务犯罪的侦查、预防职能,坚持清除吏治腐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廉洁高效的吏治环境。检察机关通过对执法活动和司法工作的监督,发挥着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预防和惩治司法腐败的重要作用。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和“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通过侦查工作,把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和政治腐败揭露出来,并送上法庭使其接受审判,对于清除公职人员中的腐败分子,维护良好的道德风尚,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效率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是依法履行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能,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当前,诉讼活动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现象仍很严重,人民群众对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违法办案、超期羁押、侵犯人权、权钱交易、徇私枉法、以钱抵刑以及冤假错案等问题反映强烈。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既要防止打击不力,又要注重保障人权,切实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执法、客观公正。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既要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深入调查司法和执法背后的腐败案件。坚决监督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人民群众普遍地树立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三、正确处理好四种关系,确保检察工作平稳健康发展

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是衡量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标准,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立业之基,也是检察工作的目标和宗旨。检察机关要完成好这一重大历史使命,必须正确处理好以下四种关系:

一是党的领导与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党的领导是搞好检察工作的根本保证,这是我国初级阶段的国情和国家的政体、国体以及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决定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显著特征。因此在工作和办案中,我们要坚定不移地把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同加强党的领导统一起来,严格执行法律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起来,把履行职责与服务党和政府工作大局结合起来,自觉地把检察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凡重大问题重大决策在贯彻执行前都要认真向党委请示,凡重大案件在办理中都要及时向党委报告,以取得党委的领导和支持,确保检察工作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

二是抓队伍与抓办案的关系。抓队伍是抓办案的基础,是发挥好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织保障。要通过抓队伍,促进办案工作的发展。坚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狠抓检察队伍的现代化、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以提高检察官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加强检察队伍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不断提高检察官拒腐抗变的能力,经受住人情、金钱、美色和权力的考验,杜绝人情案、关系案、权钱交易案的发生。抓办案是抓队伍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题中之义。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的天职,不办案就是失职。加大执法办案工作的力度,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只有加大执法办案工作的力度,做到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才能提高法律监督的公信度,才能有效地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三是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是现代刑事诉讼活动的两大价值目标,刑法和刑诉法不仅是“惩罚犯罪的武器”,而且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大宪章。作为现代执法者的检察官,要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人权保护的关系。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担负打击犯罪的重任。在执法办案中,要十分注意收集、固定、调取有罪的证据,使有罪的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追诉犯罪的同时,应当尊重被追诉对象的人格和尊严,特别是要重视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防止无罪的人受到追诉,罪轻的人受到较重的处罚。

四是抓数量与抓质量的关系。办案的数量和质量是检察工作力度的直接体现。数量是质量的载体,质量是数量的灵魂。没有数量,质量就无从谈起;没有质量,数量也就失去意义。我们要反对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单纯追求办案数量,盲目攀比,忽视办案质量的倾向;另一种是不追求办案数量,导致办案力度明显减小,甚至有案不办的倾向。要坚持数量和质量的统一,以此作为检验办案水平的具体标志。

责任编辑: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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