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员干部子女结婚、当兵、上学在公共场合宴请的和直系亲属病亡,动用公车送葬的必须事先向县纪委、监察局或党工委进行请示。
2、党员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具体规定》和县纪委、县监察局关于对违反《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具体规定》。
3、如有违反规定者,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县纪委和监察局《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具体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严肃处理。并且依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追究制度的实施办法》的有关条款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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