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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案 由:“规范养猪业秩序,扶持生态型猪场,促进养猪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打印本页]

作者: 大明老秘    时间: 2009-3-15 20:33
标题: 案 由:“规范养猪业秩序,扶持生态型猪场,促进养猪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案    由:“规范养猪业秩序,扶持生态型猪场,促进养猪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提 案 人:徐建华

  内容摘要:

  过去,我县养猪业低水平的发展,造成水环境污染,曾引起省、市政府的关注。养猪场随意建设,近百个场场围城,也曾经是城区人民反映的主要环境问题之一。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县养猪业发展很快,至2003年初,全县有各类猪场约130家,多数养猪场 没任何治理设施或只采取简单的处理,猪粪尿多数直排入环境。养猪场的选址、场舍布局、建设档次、标准很低。绝大多数养猪场未经任何部门审批,发展秩序混乱,因养猪造成纠纷经常发生,群众有意见,养猪业主也有看法。

  近几年来,我县加大了养猪业的整治,关闭了一批场 、治理了一批场 、搬迁了一批场, 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特别新批办的20多家规模化养猪场选址条件较好,规模较大,建设档次较高,污染治理投入较大,对环境影响较小,许多新建场初步具备生态养殖模式。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控制养殖场数量。从我县自然条件分析,再选择新的养殖场的场址几乎没有,建议有关主管 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不再新批养猪场 。

  二、督促新批的20多家养猪场 向生态养殖发展,采用猪—沼—果,猪—沼—林,猪—沼—菜,猪—沼—渔等立体养殖,将猪粪尿最大限度的综合利用,农业、经贸、环保等相关部门利用现有的政策,积极 鼓励和扶持生态养殖模式。

  三、继续淘汰和关闭不具备养殖条件,在禁建区内养殖场 ,全县仍有几十家养殖场自然环境不具备生态养殖条件,规模小,治理投入不足,对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养猪场应全部列入关闭对象。

  四、规范养殖业秩序,营造平等竞争条件,对没有治理投入、或投入很少、养殖技术水平低、环境脏、乱、差的养殖场在相关政策方面应给予制约,限制其发展。

  办理情况:沙县环保局对09号提案的办理答复

  您提出关于规范养猪业秩序、扶持生态型猪场,促进养猪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建议提案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养猪业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和提出很好的建议。由于养殖业的主管部门为县农业局,其发展规模,生态保护及日常管理的职能均在农业局,我局的职能仅限于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为此,就您提出的建议,结合本局的职能答复如下:

  一、关于控制养猪场数量问题,县农业局已制定总体规划,我局将积极配合,严控审批新场,对不符合建场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建议。

  二、关于对已批建的20多家养猪场,我局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监督管理,督促这些场向生态养殖场发展,遏力控制养猪业对环境造成污染,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污染物综合利用,促进养猪业健康发展。

  三、关于淘汰和关闭不具备养殖条件的养猪场,我局将配合农业、经贸部门,加大查处力度,应用法律、经济手段督促这类场关闭、转产。

  四、关于规范养殖秩序,营造平等竞争问题,该项工作主要是农业部门抓,我局也将积极配合,对没有采取治理、或治理投入少,外排污染物超标的养殖场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限制其发展。感谢您的关心支持我们的环保工作,望今后多提出有关宝贵意见,继续支持我们共同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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